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二)項、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海揚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度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