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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和第1452(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526(2004)號、第1617(2005)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083(2012)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199(2015)號、第2253(2015)號和第2368(2017)號決議;
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定期更新了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本次公佈的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取代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透過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的版本,且含蓋上述委員會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修改。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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