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陽光曲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19號。

澳門陽光曲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陽光曲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陽光曲藝”,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船澳街108號海擎天第3座33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法人住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繳交會費。

第七條

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定制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資產及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câmbio de Arte e Cultu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

澳門藝術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藝術文化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câmbio de Arte e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Art &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致力為本澳以至世界各地藝術及文化界之人士建立平台,促進藝術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3-HA寶利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及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社會團體或個人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倘若會務經費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嵐朗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

嵐朗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嵐朗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綜合體育活動的發展及積極參與各體育總會舉辦的賽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1號彩虹大廈1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定,會址得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可提供的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各界人士之贊助,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Mus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

Associação Mus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sa”;英文名稱為“Mus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s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弟士街文弟士閣7-AA地下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結合澳門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歌詠團歷屆成員,與其他合唱團進行音樂及文化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屬澳門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之畢業生及老師,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經一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屆;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訂定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審批會員入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及管理帳務;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屆,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期限;

4. 理事會對外全權代表本會;理事長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則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年度監察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屆,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期限。

第十二條——顧問及名譽或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2. 經理事會提名,半數或以上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組成的小組通過,本會可聘請相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其它名譽或榮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術及音樂創意組織

Grupo de Criação de Arte e Músic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

藝術及音樂創意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藝術及音樂創意組織”,葡文名稱為“Grupo de Criação de Arte e Música”,英文名稱為“Art & Music Creation Group”,英文簡稱為“AMC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揚及推廣藝術與音樂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51號多寶花園–聚寶閣17樓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翁源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Amizade Macau Weng Yuan Tong Xia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

澳門翁源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翁源同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nd Weng Yuan Tong Xi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zade Macau Weng Yuan Tong Xia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翁源家鄉;廣泛聯繫翁源鄉親;增進彼此間的友誼;為國家和澳門及翁源故鄉的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飛南第街24號百德大廈B座14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熱愛澳門和翁源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三)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斐濟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斐濟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斐濟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Fiji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Fij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促進、發展澳門與斐濟兩地經濟、文化、體育、教育等的往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教師專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dos Professores de Macau

Macao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0 de Janei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教師專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教師專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Profissional dos Profess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推動澳門教育領域,尤其是教師專業發展的培訓、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資源共享,以促進澳門教師教育品質的提升和推進澳門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樓六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由本澳從事教育工作人員,以及該領域相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並由兩名會員推薦,獲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依法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議決通過設立基金委員會,負責協助籌集本會部分之經費,以促進本會工作之開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基金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張槎鄉親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onterrâneos de Zhang Cha Residentes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佛山張槎鄉親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zade Além Mar de Zhangcha Foshan de Macau”,以及英文名為“Macau (Zhangcha Foshan)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圍5-45號宏佳工業大廈8樓A座。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松風文化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e Arte de Chong F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63號東望洋大廈12樓A座。

第八條——4.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永興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85號亮點9J。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產業青年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Promoção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飛良紹街13A信仁大廈地下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欣榮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欣榮文娛體育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二條、第八條甲款、第九條甲款、第十條甲款及第十一條甲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氹仔沙維斯街伯樂花園4座3樓A室。

第八條

選舉和任期

甲﹒由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乙﹒……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會章的權力;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乙﹒……

1)……

2)……

3)……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三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

乙﹒……

1)……

2)……

3)……

4)……

5)……

6)……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三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

乙﹒……

1)……

2)……

丙﹒……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佛教總會

Associação Budista Ger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1,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a vigésimo sét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m o aditamento d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e com a eliminação da norma transitóri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

(命名,存續期及會址)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澳門佛教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Budista Geral de Macau”及英文為“Buddhist Association of Macau”。

二、本會是一個宗教及教育機構,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三、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5號菩提園。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a)透過在其寺院內舉行教學活動、出版刊物、舉行演講、研討會及講座,以在會員之間宣揚佛教並培養及促進會員愛國愛澳情懷。

b)創辦及營運小學、中學、診療所、孤兒院、老人院、以及其他非牟利性質且具教育及慈善目的之業務;

c)設立獎學金及以贈送或貸款方式資助清貧學生,及以資助或其他方式協辦任何教育機構或活動;

d)促進會員之一般福利;及

e)為其會員設辦一私人墳場。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之會員人數沒有限制。會員分普通會員和基本會員兩種。

二、所有信奉佛教的人士,經適當確認為佛教徒且獲接納入會後,透過繳付澳門幣貳拾圓之入會費可成為普通會員。

三、a)基本會員為創會會員、僧侶會員,以及所有入會至少一年且同意成為基本會員、並獲兩位基本會員在充分行使其權利之情況下為此目的作出提名之普通會員;以及

b)基本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澳門幣肆佰圓,但比丘及比丘尼除外。

四、基本會員分為四組:

a)比丘:男法師(男僧士);

b)比丘尼:女法師(女僧士);

c)優婆塞:有家室之男居士;及

d)優婆夷:有家室之女居士。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如下:

a)按本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b)可被選或被任命擔任本會之職務;

c)按照本章程,提交接納新會員之建議;及

d)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如下:

a)須準時繳交會費;

b)履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以及本會之內部規章;及

c)以一切之方式盡力為本會之發展及聲望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會員之接納)

會員之接納係透過經由申請人及任一會員在充份使用其權利之情況下共同簽署建議書為之。

第六條

(會員之退出)

會員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其放棄其會員資格之意願以喪失會籍。

第七條

(會員之除名)

除名任一會員之依據如下:

a)在理事會已以書面方式要求會員繳交逾期未付之會費的情況下,會員在兩年之期限內仍未有作出相關繳付;

b)因觸犯損人名譽之犯罪而被法院判罪;

c)作出可損害本會或引致其名譽或利益受損之行為;

d)針對領導在其履行職務時作出之行為,以不當或悔辱性言論作出口頭或書面評價;及

e)作出可貶損本會聲譽及可引起會員間不和之行為。

第八條

不論是自願喪失其會員資格,抑或被本會除名,有關會員均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亦不得要求分享任何組成本會財產之資金或資產。

第九條

(社團機關)

一、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從基本會員中選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在充分行使其權利之情況下參與組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之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由比丘出任之會長、由比丘、比丘尼、優婆塞或優婆夷出任之兩名或以上副會長及兩名秘書所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如會長不在或在會長因故不能視事之情況下,由副會長召集。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郵寄至每名會員之住址的信函為之。

三、召開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於每年三月召開,並在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應五分之一會員要求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和決議)

一、在首次召集之大會,僅得在出席之會員達至少全體會員半數時,方得進行會議。

二、倘未達上款所指之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會議將在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而進行。

三、除非後續條文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上述第三款所指之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不妨礙其他根據法律所賦授會員大會之職責,會員大會尤其行使下列職權:

a)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b)討論、表決以及通過對章程及內部規章所作出之修改;

c)選出本會機關據位人;及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制定之資產負債表、報告書以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就此發出之意見書。

第十五條

(理事會:組成)

理事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由比丘或比丘尼出任之理事長、四名分別由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及優婆夷各一位出任之副理事長、分別由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及優婆夷各一位出任之兩名秘書及兩名司庫,以及四名分別由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及優婆夷各一位出任之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月一次,按選出理事會成員後首次會議所訂定之日期及時間於會址召開平常會議。

二、理事會特別會議由理事長為著有關效力召集而舉行。

第十七條

( 理事會:決議)

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其成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實行一切謀求本會宗旨之必要及適當之行為;

b)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管理本會之財產;

e)取得、轉讓、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對任何財產、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

f)調動銀行戶口、取得貸款以及獲得任何其他必要之融資,且得為此目的提供任何物或人的擔保;

g)委託本會受託人,且得為本會以外之人士;

h)領導及組織本會業務;

i)就會員之加入及除名作出決議;

j)制定內部規章;

k)制定每一營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報告書以及帳目;及

l)行使其他非由法律或章程規定屬於任何其他機關之職權。

第十九條

( 本會之約束)

本會對理事長及一名副理事長所共同簽署而作出之行為負責,但如屬第e)、f)及g)項所述之行為,則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或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之事先決議。

第二十條

(執行理事會)

一、理事會得創立一個由任意數目理事會成員組成之執行理事會以進行平常管理活動,並以本章程第十八條之範圍為限授予執行理事會其認為屬必要之職權。

二、本會機關據位人均以無償方式履行其職務。

三、然而,理事會得為秘書訂定每月酬勞及聘請僱員,且得訂定其工資。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組成)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以及兩名監事組成,分別由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及優婆夷於會員之間選舉出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有權限就理事會向其提交之有關本會之資產負債表、報告書以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以及行使所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力。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監事會應監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監事長可自行或應任何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之要求作出召集。

三、監事會之決議以其成員之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四條

(任期)

本會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一次或多次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具決定性之投票)

倘在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表決中遇有票數相同之情況時,理事長或監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合會議)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得召開聯合會議,為此,須取決於理事長及監事長之同意。

二、有關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觸犯本會章程及規章之會員將受以下處罰:

a)口頭警告;

b)書面譴責;

c)中止其會員權利一年;

d)中止其會員權利三年;及

e)開除會籍。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規定)

一、本會得透過為著解散本會為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經超過80%之會員決議通過而解散。

二、社團年度由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 de Feverei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9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彌陀蓮舍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

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彌陀蓮舍」,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Amitaba”,英文名稱為“Amitabha Charitabl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慈善團體,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並獲賦予行政公益法人資格,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6樓G座,並可因應會務需要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若干辦公地點,方便弘揚佛法。

第三條——本會的創辦宗旨為:

a)弘傳佛教的真實道理,實踐慈悲喜捨的佛教精神,服務社會及眾生,促進會員及各界人士的互助精神;及

b)聯絡、關懷、探訪及援助貧病老弱,為臨終病人助念、施棺殯殮,以及協助家屬辦理死者的後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及願意實踐佛教慈悲喜捨、平等無私、互敬互愛互助精神之有心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僅具有基本會員所享有之部份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且於選舉日前的一年內,出席本會佛舍誦經(共修)日超過半數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三. 任何人士有意申請入會,需先得到本會的兩名會員(不論是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基本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及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用本會所提供的各種設備和福利及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及

e)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僅享有本條第一款第c)項和第d)項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過半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九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連續兩次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召集的會議,不論人數多少,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九.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不少於5位但不多於15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理事會須每月開會一次,以執行會員大會之決案,籌措經費,造具預算及決算,推進各項事工,如有特別需要,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之組織架構及職權如下:

a)理事長:一名,僅得由佛堂之主持或鑑院擔任,負責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

b)副理事長:若干名,由佛堂之執事中選任,負責協助理事長,襄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行理事長之職權。

c)秘書長:一名,由佛堂之書記擔任,負責記錄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登記表冊,照理會中一切來往信函。

d)財務長:一名,由佛堂之司庫擔任,負責保管本會一切公款,專司銀鈔之出納。

e)副財務長:若干名,由佛堂之司庫擔任,負責審核及登記本會一切進支數目,但無保管銀鈔之責。

f)理事:若干名,由佛堂之執事擔任,負責出席理事會,對關於會務之任何決議事項作出投票,並負責處理理事會指派的其他任務。

二. 本會之一切責任承擔須經理事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以及副理事長及副財務長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三.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十五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對本會有貢獻的資深同業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學術顧問、榮譽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

h)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i)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b)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及

c)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二十九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Fever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張建洪

財務總監

盧保康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邱慧珠

副行長

陳達港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Xu Keen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Xu Keen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Xu Keen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霞

程曉東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總經理

會計主管

林銳杰

蘇立煒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Vishal Khandelwal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行長

財務部總經理

吳曄

王見非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郭雲芳

副總經理

梁惠娟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A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ndy Vu

Alice Leung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ursal de Macau

Manager Finance, Macau,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Tam Pui Si

Lau Pak Hung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Administrador,

Jiang Kuiwe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Lu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陸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