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為填補新聞局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新聞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gc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茲公佈,現有行政公職局已故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lcinda Cheong Pérola的配偶吳瑞海申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亦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行政公職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接納現申請人之要求。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茲公佈,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經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嘉諾撒聖心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查閱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照常辦公))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機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本人行使經第4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代副局長,警務總長編號163881,黃偉鴻,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1),一、(一)(2),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二)(3),一、(三)(2),一、(三)(5),二、(一),二、(二),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一)(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二)(3)批准治安警察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三)作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策劃行動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1961,梁慶康,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款: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原副警務總長107901李鏡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警務總長101961梁慶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擔任策劃行動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第3/CPSP/2018P號批示第二條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內部監管及資訊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61,黃鴻基,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款: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71,李日明,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一):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之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1/CPSP/2017P號批示第二條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6961,古敬軒,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一)(5),一、(一)(6),一、(二)(1),一、(三)(2)及一、(三)(5)款,計有:
一、(一)(5)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一、(一)(6)簽署計算及結算治安警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一、(二)(1)批准治安警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三)(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擔任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第3/CPSP/2018P號批示第一條之內容。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一),二、(二)及二、(四)款,計有: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原副警務總長108891,林偉民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 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第35/CPSP/2018P號批示。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2),二、(二),二、(四),二、(五),二、(六)及二、(七)款,計有:
一、(三)(2)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二)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
二、(四)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五)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六)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七)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二.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澳門警務廳指揮官,警務總長編號102971,趙崇遠: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擔任澳門警務廳代指揮官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第1/CPSP/2018P號批示。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所賦予之權限,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23/CPSP/2018P號批示。
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四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廳代廳長,副警務總長編號106971,劉小俠: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本人經轉授權獲得之記載於上述批示第一、(三)(2)款之權限: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原副警務總長101971,李昶文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擔任交通廳代廳長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第15/CPSP/2018P號批示。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治安警察局之一名首席警員編號:164940陳家蓮,因不正當缺勤而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被提起不正當缺勤之紀律程序,現通知下落不明之首席警員編號:164940陳家蓮,就對其提起的不正當缺勤紀律程序編號003/2019,可由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內提出辯護。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游健生 |
7.91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
根據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藥劑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備註 | |
1.º | 梁勁偉 | 76.00 | |
2.º | 羅嘉欣 | 71.00 | |
3.º | 梁雅詠 | 67.00 | |
4.º | 趙潔怡 | 64.00 | a) |
5.º | 沈碧霞 | 64.00 | a) |
6.º | 梁淑琳 | 63.00 | |
7.º | 林麗娜 | 62.50 | |
8.º | 劉穎雅 | 62.00 | |
9.º | 黃文俊 | 58.00 | |
10.º | 黃煒盈 | 57.00 | |
11.º | 葉凱琪 | 55.00 | |
12.º | 何天樂 | 54.00 | |
13.º | 朱健恆 | 53.00 | a) |
14.º | 盧慧姍 | 53.00 | a) |
15.º | 羅雁恩 | 52.00 | a) |
16.º | 馮子峯 | 52.00 | a) |
17.º | 羅曉恩 | 50.00 | a) |
18.º | 劉德嘉 | 50.00 | a) |
19.º | 黃軒 | 50.00 | a) |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
1. | 歐陽文浩 | a) |
2. | 歐美嘉 | a) |
3. | 陳敏華 | a) |
4. | 陳雅葉 | a) |
5. | 陳佩珊 | b) |
6. | 陳穎莎 | b) |
7. | 蔡方嬋 | a) |
8. | 夏枝培 | b) |
9. | 何偉波 | b) |
10. | 丘曉嵐 | a) |
11. | 楊志成 | a) |
12. | 楊穎詩 | b) |
13. | 葉明熹 | a) |
14. | 劉君略 | b) |
15. | 李嘉儀 | a) |
16. | 李琼 | a) |
17. | 羅文賢 | a) |
18. | 繆志成 | b) |
19. | 莫家杰 | a) |
20. | 吳嘉誠 | b) |
21. | 彭頌恩 | a) |
22. | 施卓琪 | b) |
23. | 蘇錦富 | b) |
24. | 談卓榮 | b) |
25. | 鄧婷之 | b) |
26. | 董靜欣 | a) |
27. | 袁敏慧 | b) |
28. | 黃子雯 | a) |
29. | 黃演毅 | b) |
30. | 黃敏儀 | b) |
31. | 黃詠欣 | b) |
備註:
a)因缺席考試而被淘汰;
b)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根據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圖示記錄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A. 心肺學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郭凱欣 | 68.75 |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根據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有關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化驗範疇考試之通告。現公佈考試成績如下:
A. 臨床及公共衛生化驗
1.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備註 | |
1.º | 盧宏杰 | 76.00 | |
2.º | 植錦炤 | 68.00 | a) |
3.º | 葉泳琳 | 68.00 | a) |
4.º | 梁文廣 | 68.00 | a) |
5.º | 趙梓聰 | 64.00 | |
6.º | 李文博 | 62.00 | a) |
7.º | 黃嘉琪 | 62.00 | a) |
8.º | 陳勝怡 | 60.00 | |
9.º | 周敏玲 | 54.00 | a) |
10.º | 李嘉茹 | 54.00 | a) |
11.º | 曾揚沙 | 52.00 |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2. 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
1. | 歐澧儀 | a) |
2. | 陳欣怡 | b) |
3. | 陳嘉濠 | b) |
4. | 錢梓浩 | a) |
5. | 何玉華 | b) |
6. | 江樂施 | a) |
7. | 郭健華 | b) |
8. | 湯寶怡 | b) |
備註:
a)因缺席考試而被淘汰;
b)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而被淘汰。
B. 解剖病理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謝敏琦 | 52.00 |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一利害關係人可就本批示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衛生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
主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教授 唐海誼
成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 何可寧
衛生局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衛生局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容潤邦
衛生局首席診療技術員 吳健豪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衛生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在傳染病和非傳染病預防和控制領域,就社區重點健康問題進行研究和狀況診斷,建議公共衛生政策和解決方案,制定、推行和評估公共衛生干預計劃,協調公共衛生團隊工作,推動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以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公共衛生、預防醫學、健康教育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25%;
履歷分析 = 2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流行病學;
13.2 衛生統計學和社區健康評價;
13.3 健康行為和健康促進;
13.4 傳染病的公共衛生預防和控制;
13.5 環境與職業衛生;
13.6 衛生計劃與評估。
知識考試為閉卷筆試,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醫生 陳丹梅
正選委員:顧問醫生 梁亦好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蕙姬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穗芬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穎雯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統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統計學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3.2 統計範疇的專業知識;
13.3 公共衛生基礎知識;
13.4 統計研究方法及設計;
13.5 統計預測及應用;
13.6 撰寫統計範疇的研究報告。
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黃靜波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文詩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域恆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蕙姬
顧問高級技術員 邵淑玲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心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心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心理學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計劃或項目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臨床心理實務相關的工作;監督或協調工作人員。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心理學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名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一般知識——法例:
a)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b)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c)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3.2 專門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主任醫生 陳展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嘉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仲慈
候補委員:顧問醫生 莊凱廸
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嘉路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確保部門與公眾之間溝通、籌劃宣傳推廣及培訓活動。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公共關係、傳意、廣告、市場推廣及同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名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c)項所指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5%
履歷分析 = 1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3.1.1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3.1.2 公共關係範疇的專業知識;
13.1.3 編寫活動建議書、計劃書、報告書、公函及撰寫新聞稿、演講辭。
13.2 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景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宏耿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蓓蓓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蘇淑樺
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惠玲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放射衛生防護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放射衛生防護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訂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放射衛生防護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放射衛生學、放射防護學、醫學物理學或類同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電離輻射的健康影響;
b)電離輻射測量方法;
c)電離輻射外照射劑量監測及估算方法;
d)各類電離輻射的防護及管理;
e)電離輻射水平分析。
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醫生 林松
正選委員:顧問醫生 李兆田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余展全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蘇小翠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Kok Leong Kei Fernando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用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醫用設備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醫用設備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執行本局醫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醫用設備工程、電子或電機工程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證明文件以及c)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提交虛假文件除被除名或不獲任用外,尚導致公共部門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3.2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3.3 醫用設備工程、電子及電機工程學知識;
13.4 醫用設備工程、電子及電機工程設計;
13.5 醫院設施設備知識;
知識考試為閉卷筆試,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陳永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董峰
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山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君健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裕欽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中藥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中藥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訂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中藥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中藥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中藥執業綜合知識
• 包括中藥學、方劑學、中藥藥劑學、中藥鑒定學、中藥藥理學、中藥化學及中醫基礎理論。
13.2 中藥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評估
13.3 藥事行政管理及法規:
• 11月14日第53/94/M號法令《核准為從事中醫藥品之配制及貿易之場所發出准照之制度及運作條件》
• 9月19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 7月10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 9月4日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 上述法律/法令的相關批示及技術性指示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稽查暨牌照處處長 鄭艷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潤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藝芳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富聰
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倩婷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衛生局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開考時已存在的職缺和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試用期。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執行本局機電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5. 報考條件
凡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範疇的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者,並符合下列者,均可報考本開考:
5.1 凡在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統一管理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開考編號:001-2016-TS-01,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或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或
5.2 符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人士。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6.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於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以進行履歷分析。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7.2.1 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7.2.2 如第7.1點a)項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在其個人檔案已存有,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至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倘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4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及b)項所指的文件以及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應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供該等文件的正本予以認證或提交經認證的副本。
7.5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7.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上指專用格式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考試範圍
13.1 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3.2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3.3 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13.4 職業安全知識;
13.5 機電、機械及電機工程學知識;
13.6 機電、機械及電機工程設計;
13.7 醫院設施設備知識。
知識考試為閉卷筆試,知識考試(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廳長 陳永華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春明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俊禧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建華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在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範疇以下職程的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教育暨青年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服務對象為以葡語及/或英語為母語的學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社會科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
最後 |
1.º |
223 |
黃嘉麗 | 5203XXXX | 66.42 |
2.º |
14 |
陳美琪 | 5200XXXX | 63.60 |
3.º |
198 |
譚兆華 | 5170XXXX | 62.48 |
4.º |
63 |
許子琪 | 5196XXXX | 60.73 |
5.º |
13 |
陳文根 | 5155XXXX | 60.63 |
6.º |
238 |
黃慧燕 | 5214XXXX | 60.47 |
7.º |
71 |
洪朝欽 | 1340XXXX | 60.02 |
8.º |
202 |
譚永康 | 1221XXXX | 59.98 |
9.º |
132 |
李美芳 | 5188XXXX | 59.93 |
10.º |
83 |
甘智茵 | 5154XXXX | 59.33 |
11.º |
10 |
陳意玟 | 7440XXXX | 58.75 |
12.º |
106 |
林貫名 | 5175XXXX | 58.70 |
13.º |
72 |
洪綺婷 | 5201XXXX | 58.67 |
14.º |
240 |
黃咏 | 7444XXXX | 58.60 |
15.º |
91 |
高雪芝 | 5157XXXX | 58.58 |
16.º |
217 |
黃祖兒 | 5124XXXX | 58.53 |
17.º |
1 |
歐陽惠香 | 1338XXXX | 58.43 |
18.º |
175 |
吳璟瀅 | 5133XXXX | 58.33 |
19.º |
203 |
鄧卓輝 | 5173XXXX | 58.22 |
20.º |
196 |
孫浙欽 | 1220XXXX | 58.10 |
21.º |
89 |
江靜欣 | 1368XXXX | 58.02 |
22.º |
148 |
廖克健 | 1222XXXX | 57.57 |
23.º |
244 |
許嘉路 | 5199XXXX | 57.52 |
24.º |
41 |
徐嘉欣 | 5183XXXX | 57.47 |
25.º |
222 |
黃玉瑩 | 5131XXXX | 57.43 |
26.º |
159 |
馬俊達 | 5139XXXX | 57.13 |
27.º |
187 |
潘基祺 | 1336XXXX | 56.70 |
28.º |
77 |
楊嘉韻 | 5204XXXX | 56.43 |
29.º |
183 |
龐尚棟 | 5185XXXX | 56.33 |
30.º |
64 |
許聰景 | 7445XXXX | 55.87 |
31.º |
211 |
余佩珊 | 5149XXXX | 55.82 |
32.º |
127 |
李艷琪 | 5132XXXX | 55.57 |
33.º |
79 |
容麗玲 | 5130XXXX | 55.23 |
34.º |
50 |
方祺本 | 1498XXXX | 54.78 |
35.º |
230 |
黃明鋒 | 5118XXXX | 54.70 |
36.º |
59 |
何佩盈 | 1244XXXX | 54.40 |
37.º |
162 |
麥天賜 | 5139XXXX | 53.90 |
38.º |
135 |
梁焯南 | 1240XXXX | 53.85 |
39.º |
219 |
黃靈敏 | 5109XXXX | 53.68 |
40.º |
160 |
馬佩愉 | 5205XXXX | 53.50 |
41.º |
246 |
楊偉政 | 5077XXXX | 52.98 |
42.º |
30 |
張梓傑 | 5193XXXX | 51.10 |
43.º |
200 |
譚德智 | 1230XXXX | 50.50 |
44.º |
207 |
丁啓安 | 5175XXXX | 50.00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備註 | |
42 |
徐麗欣 | 5205XXXX | (a) |
168 |
吳漢強 | 5168XXXX | (a) |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永強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拾陸萬元正($86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學生福利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八年第四季財政資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3160名學生 | 9/10/2018 | $19,559,100.00 | 向2018/201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6名學生 | 9/10/2018 | $142,815.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61名學生 | 9/10/2018 | $1,596,4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133名學生 | 9/10/2018 | $4,046,16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特別助學金。 |
獎學金:207名學生 | 30/10/2018 | $5,496,3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293名學生 | 30/10/2018 | $8,436,6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殊助學金:3名學生 | 30/10/2018 | $199,705.0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187名學生 | 30/10/2018 | $114,054.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特別資助:廖麗芳 | 13/11/2018 | $48,120.00 | 資助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輔具。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 : 30名學生 | 13/11/2018 | $179,653.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268名學生 | 13/11/2018 | $6,757,5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384名學生 | 13/11/2018 | $11,049,536.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特別助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 : 318名學生 | 28/11/2018 | $271,700.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157名學生 | 28/11/2018 | $926,600.00 | 向2018/201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
獎學金:20名學生 | 28/11/2018 | $531,7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22名學生 | 28/11/2018 | $687,18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特別助學金。 |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 : 20名學生 | 28/11/2018 | $1,705,358.40 | 支付葡萄牙語言及文化課程費用。 |
獎學金:506名學生 | 18/12/2018 | $13,010,25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特別助學金:810名學生 | 18/12/2018 | $23,479,02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特別助學金。 |
特殊助學金:77名學生 | 18/12/2018 | $3,373,919.0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55名學生 | 18/12/2018 | $328,300.00 | 向2018/201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膳食及學習用品津貼。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21名學生 | 18/12/2018 | $219,681.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371名學生 | 18/12/2018 | $260,613.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 |
獎學金:1名學生 | 31/12/2018 | $36,000.00 | 發放2018/2019學年獎學金。 |
總數 | $102,456,264.40 |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老柏生(教青暨青年局局長)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1)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2)筷子基遊艇碼頭修復工程附近海面,用於筷子基遊艇碼頭修復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3)工程編號15/2018——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工程編號15/2018——新城填海區C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4)「CE200——輕軌系統東線確立項目方案設計」——探土工程附近海面,用於「CE200——輕軌系統東線確立項目方案設計」——探土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十一月十五日第82/99/M號法令所核准之《遊艇航行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訂之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一、為著本告示之效力,附圖所示的區域為路環遊艇停泊區。
二、路環遊艇停泊區每日二十四小時開放。
除獲海事及水務局特別許可外,禁止下列遊艇使用路環遊艇停泊區的泊位:
(一)船長超過25米的遊艇;
(二)吃水超過2.5米的遊艇;
(三)載有可危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安全的物品,尤其是載有危險品或易燃物品的遊艇;
(四)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海事及港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動植物或微生物檢疫要求的遊艇。
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內任一遊艇不可連續停泊超過十四天。
一、遊艇須服從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的安排。
二、遊艇出現影響其適航性的毁損或故障時,須立即通知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以便該實體向海事及水務局通報。
一、需辦理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手續的遊艇船上配員及乘客,必須到路環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或將來新設的出入境事務站辦理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手續。
二、路環遊艇停泊區管理與經營之實體將提供往返路環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及路環遊艇停泊區的接駁艇服務。
一、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懸掛一號風球時,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停泊的遊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確保遊艇的錨泊或繫泊處於穩固狀態;
(二)維持遊艇通訊設備的正常運作。
二、在路環遊艇停泊區未具備固定靠泊設施時,當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會懸掛三號或以上風球時,所有遊艇須按海事及水務局的指示離開路環遊艇停泊區。
三、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具備固定靠泊設施時,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停泊的遊艇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當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會懸掛三號風球時,在路環遊艇停泊區停泊的遊艇應檢查錨鏈、繩纜及其他安全物料;
(二)當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會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應盡量加強錨鏈、繩纜及其他安全物料的繫固,作好準備應付任何緊急狀況。
廢止第3/2016號告示。
本告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平面設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郵電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茲公佈,為填補郵電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郵電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ct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茲公佈,在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五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交通事務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提供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點的規定作出解答,且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