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君華天地投資(國際)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60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D2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李惠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江妙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批示:
何杏晶及鄭頴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 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 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批示:
梅詠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堅雄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羅偉業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劉子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黃樂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16號決議第一點及第二點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代副海關關長黃文忠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九)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海關權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職權亦轉授予代副海關關長黃文忠:
(一)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的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40——李敏彤、160150——吳嘉雯及160161——吳俊鴻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181——李真及160191——鄒富全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甘美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卓曼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麗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蔣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淑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英澤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榮臻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苑玲及黎可宜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啓邦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國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添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周苑玲及黎可宜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桂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12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薪俸點為5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美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玉興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蔣素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施莉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羅小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照相排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6頁之決議摘錄附件,黃寶儀之專業簡歷存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20/07/1987-27/07/1990 — 財政司技術助理員、技術員"
更正為:“——20/07/1987-27/07/1990 — 財政司財政技術督導員、財政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院司法官編制內確定委任檢察官杜慧芳,在該職位服務滿十八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920,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120,091.7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dalena Augusto Monteiro Nascime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迪安之遺孀李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07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資訊助理技術員李美英,供款人編號60493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黃蓮愛,供款人編號60143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侯炳榮,供款人編號60373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前民政總署工作人員Maria Rita Bartolomeu da Silva Gonçalves,供款人編號60667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衛生局一級護士郭家敏,供款人編號62075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阮家偉為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學歷: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志良為退休基金會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並按照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
——聯合雅達貨運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1/2019。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鄧思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奕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16/2017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調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林翠琪及梁科銘,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在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鄧穎琪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秤添,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湯惠均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及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鄭志展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珠及何永健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琪、謝建君及李樂天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蔣李俐在本辦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馬宇在本辦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瞿郁雯在本辦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家賢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辦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家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志偉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程樹玲及烏日汗擔任特定語種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合同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李建勛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駿暉及凌晉曦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陳露堅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何毅峰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梁錦文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羅志堅 | 二等技術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美貴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施金釵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岸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為期一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同日起,陳岸武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第7/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2131張焯研,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七)項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文貴——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玉蓮,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第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1091,陳志偉及副消防區長編號425951,譚炳強,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慧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周沛儀,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區美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黃佑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楊少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李東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夏吉生及張錦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羅秀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應劉杏珊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鳳蓮、蔡美琴、劉麗霞、魏小雲及譚文英,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惠愛,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曹美芳、吳少芬及王燕,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溫泉及王志巍,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邢倩雯及林小婷,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家興,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鳳群,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月微,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敏華、黃紫紅及梁鞍輝,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關柏文、譚家欣、蔣君怡、何佩雯及黃詠妍,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嘉欣,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駱燕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葉詠詩,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玉嬋,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葉自群、冼嘉欣及王詩音,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家敏、潘志渝、李欣嫦、梁紫程及黃家穎,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張有娣、黎佩雯、盧雲霞、李鎮成、黃潤霞、翁麗芳、葉立娟、楊五妹、鄧金誠、梁浩榮、殷倩卿及鍾利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詠妍及何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鄺頌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紫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黃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Garcia Vercida, Rhodora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慧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古日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盧玉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哲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37。
范毅傑、林宜慧——分別恢復第D-0211、D-0213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方嘉寶第T-042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子祥、施丹妮——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203、M-220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黃麗霞第M-1871號、何嘉偉第M-196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鎮宏——恢復第M-22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左常波——恢復第W-027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陳瑩恩第T-044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Matthew Dean Pilla第T-054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6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偉華”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12樓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86-298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二期)12樓A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盛世中藥房有限公司發給“盛天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永定街94號南暉(第一座、第二座)地下U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邨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1期8樓AB座。
核准向日本青森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日本青森”准照,編號為第29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馬路52號廣耀工業大廈9樓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馬路52號廣耀工業大廈9樓。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彥德——恢復第W-058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陳麗明第M-179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萬信醫療復康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Reabilitação Mega Power II,英文名稱為Mega Power Medical and Rehabilitation Centre 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 045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K6,持牌人為萬信醫療復康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P6。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翊全——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46。
陳廣澤、鄭仲坤、陳秋菊、李嘉峰、鄭以諾、洪曉東、馮嘉華、吳仲衡、吳冬兒、盧永鳴——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47、M-2448、M-2449、M-2450、M-2451、M-2452、M-2453、M-2454、M-2455、M-2456。
取消麥詠欣第E-22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毅東,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即在印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雁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杜家欣,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林橋亨,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洪寶青,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業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麗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艷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即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燕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繼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瑞心,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即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林泉,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保羅,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許金玲,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侯炳榮,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敏玲,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陳凱詩,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仕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鄭艾迪,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徐月好,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袁明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陳永豪、何碧筠、林明波、劉景仲及胡安琪,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譚容成,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陳慧貞、趙美美、崔美容、莊佳煥、袁細美、鄺鳳霞、梁耀榮、駱明、戴美琴、譚浩然、黃卿蘭及黃艷卿,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陳偉雄及李銘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應羅思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馮睿琦、葉雅芝、劉惠瑩及Sofia Maria de Sousa Kou,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詹健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謝觀愛,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批示:
應何綺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批示:
張子軒,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蔡敏芝,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b)項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黑沙環青年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少梅的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免除其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彭錦濤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幗慧及張貴彩——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玉及潘淑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各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37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委任本學院客座教授陳偉雄以兼任方式擔任本學院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副主任一職,為期一年,並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應許子豪的請求,其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鑫源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曾雄昌,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啟泰,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國輝、梁翠瑜、黃美華及梁凱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麥志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智威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薛寶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劍光及楊亞真,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余翠芳及徐少慧,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陳華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350。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仁——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黃有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獲續期,為期三年,薪俸點140。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戴維奧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志聰——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林麗琪及梁杰明——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蔡曉霞、駱倩婷、馬杏芳及黃海珊——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瑞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郭佩儀及黃慧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德勇及李逸庭——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Irene Eulogio dos Remedio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慧、陳小平、周麗玲、蔡菲、洪子謙、楊奕然、余采風、林敬陽、李家敏及譚惠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位的楊飛鵬,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振華為環境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應馮家怡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俊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何鳳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曹穎敏及談詠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羅翠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吳達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鄭國謀、司徒偉明、霍淑琼、何振濤、陳嘉俊及吳國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鄺兆基及梁鉅笙,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范嘉琪、容瑋婕及馮文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樂樂,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燕群及梁焯林,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沈演強及鍾志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郭銘文、莫淑婷、陳肖碧、駱桂森、陳威霆、郭玉群、梁智欣、鍾杏芬、薛慈添、丁偉光、陳詩敏、蔣金珠、楊嘉偉、楊金宇、葉麗珍、姚煥展、高美佑、李佩儀、羅凱華、李賢慧、何玉梅、龍慧芝、陳凱珊及周國琴,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國燊,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毛紅安、關婉雯、梁偉傑、何志華、張海麟、何家龍、符旺及張敏聰,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樹榮,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羅祖文、羅慧妍、麥文慧、林麗儀及沈若望,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啟芳及葉秀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莊永成,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艷玲,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慧卿,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劉偉成、陳德文、蔡曉新、鄭德清及何進雄,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雪婷,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欣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曹穎敏,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林慧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蔡智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范嘉琪、馮文正及容瑋婕,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吳樂樂,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
鍾志強及沈演強,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何志華、毛紅安、張海麟、張敏聰、符旺、何家龍、關婉雯及梁偉傑,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樹榮,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00;
葉秀雯及梁啓芳,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曹穎敏,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所作之第8/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下列二十三名警官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治安警察局轄下附屬單位之主管,任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主管職位 | 生效日期 |
警務總長 | 101961 | 梁慶康 | 策劃行動廳廳長 | 15/01/2019 |
警務總長 | 106961 | 古敬軒 | 資源管理廳廳長 | 15/01/2019 |
警務總長 | 102971 | 趙崇遠 | 澳門警務廳指揮官 | 15/01/2019 |
警務總長 | 101971 | 李昶文 | 特警隊指揮官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93071 | 源劍鋒 | 行動及通訊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7901 | 李鏡賢 | 公共關係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94070 | 鍾倩怡 | 內部監管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44891 | 鄭俊禧 | 偵查及情報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4971 | 李日明 | 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0951 | 陳玉光 | 人力資源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236910 | 劉美寶 | 物力資源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271971 | 黃慶蕃 |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3951 | 魏瑞斌 | 策劃及協調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8891 | 林偉民 | 陸路管制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2031 | 黃劍虹 | 海空管制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241971 | 李國棟 | 西南區警務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3961 | 鄭星倫 | 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8971 | 江偉俊 | 海島警務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7971 | 李志輝 | 機場警務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0031 | 黃超文 | 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6971 | 劉小俠 | 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82901 | 何少明 | 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 15/0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55891 | 梁飛鴻 | 特別行動組處長 | 15/01/2019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1961)梁慶康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6961)古敬軒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2971)趙崇遠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李昶文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93071)源劍鋒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及通訊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李鏡賢擔任治安警察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94070)鍾倩怡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擔任治安警察局偵查及情報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71)李日明擔任治安警察局監察及准照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陳玉光擔任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36910)劉美寶擔任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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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71971)黃慶蕃擔任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許可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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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及協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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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8891)林偉民擔任治安警察局陸路管制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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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空管制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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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41971)李國棟擔任治安警察局西南區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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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61)鄭星倫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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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8971)江偉俊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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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擔任治安警察局機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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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031)黃超文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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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6971)劉小俠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及協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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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擔任治安警察局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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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55891)梁飛鴻擔任治安警察局特別行動組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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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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