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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氹仔客運碼頭客運大樓入境大堂及離境大堂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38台。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佈後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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