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