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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5/2019

刊登日期:

2019.1.30

版數:

1333-1340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中增列1名個人和1個實體,並修改被列名的1名個人和1個實體信息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相關法規 :
  • 第17/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布第1267(1999)號決議,該決議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內容是有關阿富汗的情況。
  • 第2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理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第1333(2000)號關於阿富汗情況的決議。
  • 第2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通過的第1390(2002)號關於阿富汗局勢的決議。
  • 第6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第1373(2001)號關於由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和安全造成威脅的決議。
  • 第7/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452﹝2002﹞號決議。
  • 第9/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526(2004)號決議
  • 第7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735(2006)號決議。
  • 第7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1989(2011)號決議。
  • 第5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2161(2014)號決議。
  • 第70/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通過的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170(2014)號決議。
  • 第24/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2178(2014)號決議。
  • 第23/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253(2015)號決議。
  • 第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第2368(2017)號決議。
  • 第5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及第2253(2015)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 第7/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在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中增列1名個人和1個實體,並修改被列名的1名個人和1個實體信息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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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和第1390(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452(2002)號、第1526(2004)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253(2015)號和第2368(2017)號決議;

    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近日通過了於制裁名單上增列1名個人和1個實體,因而對其適用第2368(2017)號決議第一條規定的資產凍結、旅行禁令和武器禁運措施;

    上述委員會並通過了受制裁名單中1名個人和1個實體的更新資料;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出的關於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在受制裁名單增列1名個人和1名實體,並修改被列名的1名個人和1個實體信息的通知有用部分的中文原本及葡文譯本;
    ——附於上指通知,詳述在相關增列個人和實體及被修改個人和實體資料的中、英文文本及葡文譯本。

    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版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於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通知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國函 【2018】491號”文件)

    ……

    近期,聯合國安理會“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1267委員會)更新制裁名單,增列了1名個人(QDi.415)和1個實體(QDe.159),並修改個別被列名個人(QDi.311)和實體(QDe.133)信息。

    ……


    聯合國安理會“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1267委員會)更新制裁名單,增列了1名個人(QDi.415)和1個實體(QDe.159),並修改個別被列名個人(QDi.311)和實體(QDe.133)信息

    聯合國安理會“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1267委員會)更新制裁名單,增列了1名個人(QDi.415)和1個實體(QDe.159),並修改個別被列名個人(QDi.311)和實體(QDe.133)信息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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