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能家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19號。

澳門智能家居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智能家居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sa Inteligente de Macau”;

英文名為“Smart Home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組織本澳智能家居業界代表和愛好者,協助本澳對智能家居的建設提供意見及進行交流;與鄰近及不同地區的智能家居組織進行交流及舉辦相關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六座8樓AT座,亦可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提供的設備。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本會財產及財務收支。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或捐贈;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四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亞洲電影交流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19號。

澳門亞洲電影交流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電影交流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Intercâmbio de Filmes Asiátic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IFA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Asian Film Exchange and Promo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AAFEP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亞洲及國際電影製作文化到澳門地區及進行教育交流,加強澳門市民對亞洲電影的認識,使其產生正面作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7樓D座,為實現宗旨,理事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透過決議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而會員大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義務遵守會章、決議、內部規章、守則及指引,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且不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並負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管理法人,並得制定、修改並通過本會各組織機構的內部規章、守則及指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守則及指引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守則及指引,規範轄下各組織機構的運作細則,以及相關據位人和成員之權利義務及紀律操守等事項,相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修改及通過。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Urban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PCU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Urban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MUCPA”;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Urbana de Macau”,簡稱“APCUM”。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3樓A室。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本澳的城市文化發展,由促進本澳城市文化的發展出發,推動本澳多元經濟的發展。同時推動城市文化工作者及愛好者的交流,並達至推廣澳門城市文化的使命。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資格

一、凡對澳門城市文化推進工作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四條

義務

本會會員需: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為本會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權利

本會會員: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可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三、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有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利。

第六條

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決定免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一)經理事會決議,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獲出席成員超過二分之一贊成通過。

第三章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

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二)修改本會章程,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六)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平常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九條

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的權限:

(一)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負責會內的行政及財政工作;

(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四)履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五)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六)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七)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條

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履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

(三)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五節

顧問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未述及事宜,概按有關規範社團的法律規定為之。

第五章

本會解散

第十四條

解散

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光青年協會

簡稱:(南光青協)

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Nam Kw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

南光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南光青年協會”,中文簡稱“南光青協”。(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Nam Kwong”。

英文名稱:“Nam Kwo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擁護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制度,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組織南光青年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關心和服務社會;推動南光青年加強學習、提高專業能力和水準;組織南光青年與各界團體的考察交流,加強與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具有法律人格的社會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14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子企業年滿18-45周歲在職員工,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退休、離職、辭職、被開除、申請退出或被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會員資格的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本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本會一切會務活動;

(五)退出本會;

(六)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交本會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通知應指出會議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可以在任何地點召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組織本會活動及其他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會務情況、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榮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會費可向會員收取。也可接受會員、企業、社團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迷你手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Mini Andebol de Macau, Ch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

中國澳門迷你手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迷你手球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Mini Andebol de Macau, China”,英文“Macau China Mini Handbal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發展迷你手球運動;引發兒童及青少年對迷你手球運動的興趣;舉辦、參與本地以至國際性之迷你手球活動及比賽;推動大眾體育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路環天后廟前地一號;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醫療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Pessoal Médico de Juventu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

澳門青年醫療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中文)澳門青年醫療人員協會;

2.(葡文)Associação de Pessoal Médico de Juventude de Macau;

3.(英文)Macao Association of Young Medical Personnel。

第二條——宗旨:

1. 愛國愛澳,凝聚澳門青年醫療人員,服務社會;

2. 推動澳門青年醫療人員關注醫療政策,完善澳門的醫療法規,溝通改善醫患關係,爭取維護醫療人員權益;

3. 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之醫療技術交流,提升澳門青年醫療人員專業水準,維護專業道德。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施政。

第四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筷子基蘭花前地278-284號信和廣場地下N及T鋪。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1. 功能會員:年齡介於18-55歲,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已註冊之執業醫療人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年齡介於18-55歲,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是醫療專業學位課程之在讀生或畢業生但未具執業資格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非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在取得執業資格後可以申請轉為功能會員。

(*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所定義之醫療範疇)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2. 非功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參加學術研討會、持續醫學教育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3.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八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九條——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領導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有半數以上功能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

3. 平常會員大會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組成,在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6.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對外代表本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7.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半數的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功能會員投票贊成通過。

9.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可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4. 理事會是本會的代表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5. 負責本會之日常營運,管理本會的資產及收到的資助,編制及執行預算,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或指引,以促進醫療技術或行業之發展;撰寫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撰寫年度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聘請本會榮譽會員;

6. 理事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則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補上暫代;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4. 若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監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5.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十五條——領導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四章

顧問及榮譽主席

第十六條——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下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第十八條——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第十九條——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外活動的各項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接受政府機關、商業機構或個人捐款及資助。

第六章

本會的簽名方式

第二十三條——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限額之支票、付款要求及票據,可由理事長、財政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聯名簽署。

第七章

其他規條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華學校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a Escola Xin Hu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

新華學校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華學校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a Escola Xin Hua」,英文名稱為「Xin Hua School Athletic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推動教職工、學生、校友、家長及關心學校發展之熱心人士積極參與體育運動,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37A-39。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澳門新華學校工作、學習、關心學校發展之校友、家長、熱心人士,品德良好,願遵守本會規章者,得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准後,繳交彩色半身近照兩張,可成為本會有效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具選舉權、被選舉權、提議、及罷免等權利。

乙: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各項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協助會務,推動會務發展;

乙:遵守本會之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人數必須為單數,分設總務及康樂等部,各部設部長1名,部委若干名,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關,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及理事中選出常務理事共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定期審核賬目;

(3)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可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召開。如有需要可由過半數理、監事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1)校方贊助。

(2)校友贊助。

(3)家長贊助。

(4)熱心人士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

澳門電子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音樂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Music Cultur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推電子音樂文化交流為目的、推廣社區音樂文化活動,發揚互助精神,促進與世界各地電子音樂愛好者建立良好關係,推動澳門本地電子音樂文化,促進本地電子音樂人與各地音樂人的交流合作,共建和諧社區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35-A號新發大廈一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數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再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常務理事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本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理事會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產;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關、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企業社會責任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企業社會責任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Responsabilidade Social das Empr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企業社會責任,擁護基本法,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草街87號A地下,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滬澳經濟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滬澳經濟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滬澳經濟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Cultural de Shanghai-Macau”,英文名稱為“Shanghai-Macau Economic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MEC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推動滬澳兩地經濟、貿易、科技、文化、教育、青年及專業服務等各個領域的交流、合作與人才培育,為兩地會員參與兩地經濟文化發展提供服務,團結各界兼具愛國情懷和上海情結的澳門工商及專業界優秀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十八樓B座,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之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英文名稱為“Cuiwei Ng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促進澳門與珠海翠微兩地的交往與合作,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坡沙大馬路280號南慧閣大廈三座一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祖籍珠海翠微的吳氏宗親,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Zhong Shan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山歷屆政協委員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歷屆政協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Zhong Shan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16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服務國家,服務澳門,服務家鄉,服務會員;

(2)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

(3)廣泛團結澳門地區中山籍歷屆各級政協委員,開展愛國、愛澳、愛鄉等各類有益活動,促進會務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屬中山籍(含大香山地區)歷屆各級現任及退任的澳區政協委員皆有當然會員資格,向本會申請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會員。

2. 會員資格屬永久性質,但有觸犯法律獲刑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可除名。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之權利:

(1)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

(3)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2. 會員之義務:

(1)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有關規定;

(3)每年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本會組織架構其他成員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協商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本會可設立名譽職位。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2.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3. 會議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

4.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協助會長工作。

5.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6.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於召開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8. 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9.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本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及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10.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11. 解散社團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理事長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5.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賬目。

6. 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專委會,各專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專委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7.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建議設立創會會長,聘任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位及人選,交會員大會通過,由會長簽署並頒授證書。

8.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用若干名受薪專職或兼職人員協助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會員每年繳納澳門幣二千元會員費。

2.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9.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錦東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19號。

澳門錦東同鄉會

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75號吉祥樓(第一期第四座)1樓D座,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19號。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三條——會址: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5樓H座。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牛樟芝國際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條第(五)款:若有議題 經討論後未能達成共識或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第一款:本地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外籍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一名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委員等職位。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委員等職位。

第三十條:會員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表決決定。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金龍槍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金龍槍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全部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金龍槍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金龍槍會”。

葡文名稱:“Clube de Tiro Dragão de Ouro de Macau-China”。

英文名稱:“Golden Dragon Gun Club Macao-Chin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射擊體育運動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對會員提供各種實彈射擊練習及射靶練習。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11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並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由一位本會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請,辦理所需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基於下列原因,並在得到理事會同意後,可革除任何一位會員:

a). 欠繳會費或任何其他欠款超過三個月,甚至在接到理事會書面催繳通知後十天內仍未繳交者;

b).因犯某種不名譽罪行而被法庭判罰者;

c). 行為不檢,使本會蒙羞或損害本會信譽和利益者;

d). 在會員當中挑撥離間或煽動不和,使本會聲譽受損者;

e). 嚴重違反規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包括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和秘書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各若干名、財政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紀律

第十條

罰則

違反會章和本會規則的會員,須受到下列處分:相關處分根據理事會的提議而執行,其處分屬理事會的職權範圍。

a). 口頭警告;

b). 罰款;

c). 暫停其權利三個月;

d). 解除會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入會基金及其他合法收益,亦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政府之資助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法律暨社會研究會

Association of Gaming Law and Social Studies of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8 de Janeiro de 2019, sob o n.º 2, a fls. 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9,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澳門博彩法律暨社會研究會, em inglês, Association of Gaming Law and Social Studies of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Nova à Guia, n.º168, Edifício Tung Meng, 5.º andar, com o seguinte teor: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維持不變) 。

三、(維持不變) 。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

私人公證員 Luís Filipe Oliveir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da Famíli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8 de Janeiro de 2019, sob o n.º 1, a fls. 1,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9,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da Família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家庭法學會, e, em inglês, Macau Family Law Society,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Nova à Guia, n.º 168, Edifício Tung Meng, 5.º andar, com o seguinte teor: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Luís Filipe Oliveir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Processual Civi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8 de Janeiro de 2019, sob o n.º 3, a fls. 5,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9,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Processual Civil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民事訴訟法學會 e, em inglês, Macau Civil Procedure Law Society,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Nova à Guia, n.º 168, Edifício Tung Meng, 5.º andar, com o seguinte teor: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私人公證員 Luís Filipe Oliveir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包剪揼 — 兒童發展治療及教育支援服務協會

Pedra Papel e Tesoura — Associação para a Terapia do Desenvolvimento Infantil e Serviços de Apoio à Educação

Rock Paper Scissors — Association for Child Development Therapy and Education Support Servic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18 de Janeiro de 2019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9,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na epígrafe relativa ao artigo primeiro, do teor seguinte:

A signatária, Margarida Maria Galamba de Oliveira da Costa Marreiros, em execução da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16 de Novembro de 2018, pelos membros da «Pedra Papel e Tesoura — Associação para a Terapia do Desenvolvimento Infantil e Serviços de Apoio à Educação», em chinês “包剪揼 — 兒童發展治療及教育支援服務協會”, e, em inglês «Rock Paper Scissors — Association for Child Development Therapy and Education Support Services», altera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1.º

A associação «Pedra Papel e Tesoura — Associação para a Terapia do Desenvolvimento Infantil e Serviços de Apoio à Educação», em chinês “包剪揼 — 兒童發展治療及教育支援服務協會”, e, em inglês «Rock Paper Scissors — Association for Child Development Therapy and Education Support Services»,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o Beco das Verdades, Edifício Kok Va, n.º 10, 3.º Direit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Salvamento de Vidas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救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lvamento de Vid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 Saving Society”。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聯巷6號A德儉大廈地下;本會亦可根據會務需要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澳門救生協會為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各種形式救生設備和技術,舉辦認可的救生課程,特別在水中,以及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急救,發揚救急扶危的精神;同時,本會為會員組織各類體育活動及相關培訓課程,舉辦各項本地拯溺運動比賽及參加國際拯溺運動比賽,從而提高會員有關救生技術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

3. 決定會務方向。

第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3. 制定本會內部規章;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組成理事會共十一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九人,當中兩名理事分別兼任秘書及財政,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但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則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其他決議取決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

2. 理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會資金的組成

1. 各會員之會費和社會贊助;

2. 在各項正式賽事及競賽中之報名費;

3. 給予基金的贈予或津貼;

4. 本會向其他人士和實體提供服務的收益;

5. 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益。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9.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ecilia Kou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Alvares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主任 會計主管
廖僖芸 黃偉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