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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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87,900.00(澳門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87,900.00(澳門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呂銳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艷華(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7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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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8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6,8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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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5,7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5,7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趙寶珠;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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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委員:辦公室顧問梁佩欣;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李嘉儀;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賴東生。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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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6,3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16,3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劉玉葉;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勵芳;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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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9,4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39,4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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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李惠茹;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江妙霞;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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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