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1-1062

  • 撥予行政官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87,900.00(澳門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87,900.00(澳門幣玖拾捌萬柒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柯嵐;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呂銳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艷華(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71/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2

    •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8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6,8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丘曼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倫紹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靜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4/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2-1063

    •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5,7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5,7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趙寶珠;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3-1064

    •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委員:辦公室顧問梁佩欣;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李嘉儀;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賴東生。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4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6,3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16,3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劉玉葉;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勵芳;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5

    •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9,4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39,4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19

    刊登日期:

    2019.1.23

    版數:

    1065-1066

    •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李惠茹;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江妙霞;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石碧珠。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