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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項至(十六)項的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黎宇明;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作文;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古綺勤;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林媛。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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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