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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2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項至(十六)項的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黎宇明;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作文;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古綺勤;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林媛。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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