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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繼春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陳繼春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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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與美團點評合作框架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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