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保鮮花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Flores Preservad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

澳門國際保鮮花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保鮮花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Flores Preservada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Preserved Flow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IPFA”。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透過舉辦各類型保鮮花活動及課程,推動本澳保鮮花花藝的多元創作與設計發展;促使保鮮花在本澳普及化,為對保鮮花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新街御景灣第一座13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喜愛保鮮花創作者,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之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理事長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押花植物美學協會

Associação de Estética de Flores e Plantas Pressionad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

澳門押花植物美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押花植物美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e Estética de Flores e Plantas Pressionadas de Macau”,英文名稱:“ Macau Pressed Flowers & Plants Aesthetic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PFPAA”。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透過舉辦各類型押花活動及課程,推動本澳押花植物美學藝術的多元創作與設計發展;促使押花植物美學藝術在本澳普及化,為對押花植物美學藝術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新街御景灣第一座13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喜愛押花植物美學藝術的創作者,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之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理事長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胥氏商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

中華胥氏商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華胥氏商會(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盈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廣泛聯繫全球的工商企業各界人士,加強企業家之間的溝通交流,團結互助,排憂解難,服務會員,權利維護,促進合作,共贏發展,為澳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三座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胥姓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胥氏家族聯誼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19年1月4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

中華胥氏家族聯誼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華胥氏家族聯誼會(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盈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建立宗親間溝通聯誼網絡,繼承弘揚傳統優秀文化、愛國、愛鄉、敬宗睦族,為日益壯大的經濟與文化合作提供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三座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胥姓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臺北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臺北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臺北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Taipei”,葡文簡稱為“AAAMUTP”;英文名稱為“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pei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MAAT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在澳校友與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之聯繫,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及澳門各界之間的聯繫與溝通,關心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拉哥斯街81號海怡花園第一座20樓B室;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作出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或母校之前身中興大學法商學院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現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均可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設施。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及決議。

b)不作出損害校友會聲譽的行為,亦不濫用其名義。

c)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六條——本會機關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長、副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會員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助理事會處理會務。

三、會長辭任或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職務直至來屆會員大會選出新會長為止。

四、會長任期屆滿卸任後,則自動成為榮譽會長。

五、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母校或本會有傑出貢獻之會員,經會員提案,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於出席大會期間,得行使提案、發言、表決、罷免及監督等權利。

三、討論及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

五、會員大會至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由理事會提出或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聯署,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制定本會政策及方針。

三、討論及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四、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的執行情況。

五、審議本會章程、規章及規則之訂定與修正案。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三、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母校或本會有傑出貢獻之理事,經會員提案,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榮譽理事。

四、理事會可因應會務推展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及職位,須提交會長及監事長備查。

五、理事會得定期舉行例會,可邀請會長、會員或監事列席會議。理事會之召開應於七天前通知。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秉承本會宗旨以推展會務,召開理事會議。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執行日常會務,管理本會的財政及財產。

四、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五、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六、審核及通過入會事宜。

七、審核及通過本章程第七條第五款、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二條第五款之提案

八、列席監事會會議。

九、必要時得與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三、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母校或本會有傑出貢獻之監事,經會員提案,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成為榮譽監事。

四、監事會得定期召開例會,可邀請會長、會員或理事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二、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五、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任期

一、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只可連選連任兩次。

二、其他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或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支出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十七條——財政年度

一、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經會員大會通過,但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則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三、每年年度終結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再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對外事務

一、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二、本會一切文書必須由會長或副會長聯同任何一名理事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風險投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風險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風險投資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風投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宗旨為:團結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從事風險投資活動的機構及個人,通過開展各類資訊交流活動,以助會員溝通並與各界聯繫,促進澳門風險投資事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8樓G-2。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青年創新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澳青年創新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青年創新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os Jovens de Guangdong e Macau”。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nd 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愛國愛澳、加強團結各界友好。

二、加強廣東省與澳門青年的交流往來,促成文化思維相互啟發,提升兩地青年的創新意念,推動創意發展,冀能令雙方提升自我價值,成就事業發展,為粵澳兩地的繁榮及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11樓C,如有需要,會址可遷移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權利:

1•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有本會所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3•繳納行政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被開除會籍者,所繳交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特別職務

一、本會為推進會務,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相關之工作人員。

三、本會歷屆主席卸任後為榮譽主席,經會員大會決議被罷免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和機構的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交流促進聯合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存放於本署之14/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交流促進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交流促進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Joven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s General Un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10A至10C號嘉誠大廈地下B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青年團體之間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各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並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在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四、理事會得召集或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得聯名召集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六、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以及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其他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九、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十、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十一、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一、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以及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之會員,在其本人同意並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被敦聘為永遠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榮譽及名譽職銜。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照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人脈(精英)商會

Macau Business Network International (Elit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 de Janei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國際人脈(精英)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人脈(精英)商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人脈”,英文名稱為“Macau Business Network International (Elit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付出者收獲之營商精神。為會友帶來優質的業務引薦,並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交流,以促使會友與各地區之高質素專業人士建立長遠有意義的合作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00號金寶大廈地下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擇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an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東城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臺馬路1號母親會大廈2樓B座。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