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黎宇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的規定,吳子健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謝曉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Adriano de Jesus Gomes da Silv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黎宇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安司司長秘書歐陽顏予以嘉許。
原屬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歐陽顏,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保安司司長秘書一職至今。
歐陽顏任職期間,克盡己任,有條不紊,秉持忠誠和勤懇的態度,並樂於承擔,從不計較個人得失,出色地完成上級所交付的各項任務,其敬業樂業和無私奉獻的工作表現值得充分肯定。
基於此,藉歐陽顏因私人原因返回司法警察局繼續履職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佩君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董志明因就任其他職務為由,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其在本局擔任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六)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八)項、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關務總長黃偉文,編號108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監檢處處長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盧少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李美英,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錦雄,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李子良,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蔣暉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家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雯慧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郭建良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蔡小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蔡小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Paulo Alberto Videira Henriques及姜姍姍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吳偉湘,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廖冠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reira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偉樂及麥利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漢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敏達,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鄧應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霍志甜,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梁觀興,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郭貴松,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且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733頁之批示摘錄不生效力。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劉笑歡,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且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6061頁之批示摘錄不生效力。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鄭淑玲——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國強及盧德仁——財務資訊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Cipriano Muiria——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李家輝、譚偉雄、蘇金梅、伍峻嶺、容永泉及鄧金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滿勝——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賈伯道——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黎嫦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羅麗華——建築及設備部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9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傅國華——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袁耀威——食品安全中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任悅超及詹烱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孝燦、梁榮昌、羅路明、傅惠強及叶賢勝——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化驗所:
何偉賢、關嘉廉、張麗冰及羅雪花——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富文及鍾麗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穎深——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志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慧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盧耀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胡漢滔——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高級警員杜達明之遺孀趙汝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994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 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退休輕型車輛司機鄭秀山之遺孀瑪莉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90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 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建築工勞炳祥,供款人編號60366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盧再山,供款人編號60414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獸醫何偉杰,供款人編號61459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林雅靜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威濱為本局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九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何筠穎(正選)及譚麗嫦(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何偉新,首席督察。
主席: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徐巧恩,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容景文(正選)及劉慧蘭(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戴健琴,首席特級督察。
主席: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嘉慧,首席技術員(正選);
余廣靈(正選)及鄧添(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崔偉明,顧問督察。
主席: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曹志強(正選)及司徒英傑(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鄧志強,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黎恆宣,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梁偉立(正選)及梁惠玲(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亞力山大,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馮琼娟,一等高級技術員(正選);
黎鴻才(正選)及何清瑤(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郭日海,廳長;
委員:郭紫菱,一等高級技術員(正選);
Frederico Francisco Fernando(正選)及陳素珊(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陳紫綾,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王健華(正選)及包敬燾(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張嘉敏,一等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林若堅,首席特級督察;
黃艷容,首席特級督察。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九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主席: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羅羡媚(正選)及甄國富(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余佩蓮,顧問督察。
主席:侯國賢,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鍾海明(正選)及黃偉君(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侯國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莫志偉(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冼志耀(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王龍,特級技術員。
主席:容光亮,局長;
委員: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余俊民,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陳愷婷,首席技術員;
陳玫瑰,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一九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主席: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何成沃(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特級技術員。
主席: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主席: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蘇沛燊(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主席: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郭盛森(正選)及鄭軍海(候補),二人均由民政總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黎家健,一等技術員;
蘇景曦,首席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16/2017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調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雷影池,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馮麗儀,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5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張雪儀、羅偉傑、吳珊瑜及鄭嘉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永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淑儀、鄭慕清、劉翠梨及李詩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徐潔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詠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道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瑜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少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在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羅倩欣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黃仲怡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所作之第41/CPSP/2018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一百七十九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完結為期兩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批准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從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226160 |
鍾秀芬 |
2 |
" |
227160 |
黃家嬋 |
3 |
" |
228160 |
張慧思 |
4 |
" |
229160 |
葉靈芝 |
5 |
" |
230161 |
賴浩正 |
6 |
" |
231161 |
吳儉雄 |
7 |
" |
232160 |
張慧恩 |
8 |
" |
233161 |
胡家誠 |
9 |
" |
234161 |
黃志芳 |
10 |
" |
235161 |
吳豪杰 |
11 |
" |
236160 |
連靜汶 |
12 |
" |
237161 |
劉施仁 |
13 |
" |
238160 |
梁紫恩 |
14 |
" |
239160 |
譚佩欣 |
15 |
" |
240160 |
楊碧珊 |
16 |
" |
241161 |
陳躍亮 |
17 |
" |
242161 |
黃敏俊 |
18 |
" |
243161 |
馮德進 |
19 |
" |
244161 |
羅奧昇 |
20 |
" |
245161 |
陳文洪 |
21 |
" |
246161 |
布家傑 |
22 |
" |
247161 |
林啓泰 |
23 |
" |
248161 |
鄺子榮 |
24 |
" |
249161 |
陳俊杰 |
25 |
" |
250161 |
鄺禮傑 |
26 |
" |
251160 |
陳詠琪 |
27 |
" |
252161 |
冼家昌 |
28 |
" |
254161 |
黃輝力 |
29 |
" |
255161 |
陳峰 |
30 |
" |
256160 |
司徒映余 |
31 |
" |
257160 |
鄧麗珊 |
32 |
" |
258160 |
馮靜儀 |
33 |
" |
259160 |
陳淑鈞 |
34 |
" |
260161 |
黃仲昇 |
35 |
" |
261160 |
陳萍萍 |
36 |
" |
262161 |
朱偉明 |
37 |
" |
263161 |
岑栢濤 |
38 |
" |
264160 |
施雅文 |
39 |
" |
265161 |
陳海恆 |
40 |
" |
266161 |
陳兆堅 |
41 |
" |
267161 |
區宏標 |
42 |
" |
268161 |
甘永亮 |
43 |
" |
269163 |
楊慧因 |
44 |
" |
270161 |
梁東生 |
45 |
" |
271161 |
陳筠亮 |
46 |
" |
272161 |
劉榮 |
47 |
" |
273160 |
莊麗琴 |
48 |
" |
274160 |
蕭嘉敏 |
49 |
" |
275160 |
顏冬梅 |
50 |
" |
276161 |
周振焜 |
51 |
" |
277161 |
鄭漢鴻 |
52 |
" |
278161 |
吳文推 |
53 |
" |
279160 |
吳麗儀 |
54 |
" |
281160 |
陸嘉敏 |
55 |
" |
282161 |
莫浩生 |
56 |
" |
283161 |
劉振鋒 |
57 |
" |
284161 |
林睿智 |
58 |
" |
285160 |
歐陽艷娟 |
59 |
" |
286161 |
黃振基 |
60 |
" |
287161 |
陳耀榮 |
61 |
" |
288161 |
關偉 |
62 |
" |
289160 |
黎梁晶 |
63 |
" |
290161 |
何志鴻 |
64 |
" |
291160 |
江玲玲 |
65 |
" |
292161 |
劉國卿 |
66 |
" |
293161 |
楊得祥 |
67 |
" |
294161 |
梁偉斌 |
68 |
" |
295161 |
蕭健禧 |
69 |
" |
296161 |
鍾永雄 |
70 |
" |
297161 |
黃芷鋒 |
71 |
" |
298161 |
朱偉賢 |
72 |
" |
299161 |
歐遠聰 |
73 |
" |
300161 |
林澤衍 |
74 |
" |
301161 |
黃海琪 |
75 |
" |
302161 |
鄧琮瀚 |
76 |
" |
303161 |
陳文俊 |
77 |
" |
304161 |
江永濱 |
78 |
" |
305161 |
黃國禧 |
79 |
" |
306160 |
胡美茵 |
80 |
" |
307161 |
黃振輝 |
81 |
" |
308161 |
黃駿傑 |
82 |
" |
309160 |
馬穎柔 |
83 |
" |
310161 |
李盛榮 |
84 |
" |
311161 |
汪偉成 |
85 |
" |
312161 |
黃家明 |
86 |
" |
313161 |
余錦邦 |
87 |
" |
314161 |
甘偉豪 |
88 |
" |
315161 |
莊少培 |
89 |
" |
316161 |
陳永賢 |
90 |
" |
317161 |
張碩賢 |
91 |
" |
318161 |
關皓銓 |
92 |
" |
319161 |
岑嘉明 |
93 |
" |
320161 |
黃文傑 |
94 |
" |
321161 |
劉子欣 |
95 |
" |
322161 |
岑嘉濠 |
96 |
" |
323160 |
蘇文儀 |
97 |
" |
324161 |
黃錦軒 |
98 |
" |
325161 |
張偉健 |
99 |
" |
326161 |
刁深遠 |
100 |
" |
327161 |
伍榮烙 |
101 |
" |
328161 |
鄧偉豪 |
102 |
" |
329161 |
郭華偉 |
103 |
" |
330161 |
徐華榮 |
104 |
" |
331161 |
徐冠泉 |
105 |
" |
332161 |
陳偉倫 |
106 |
" |
333160 |
陳嘉瑤 |
107 |
" |
334161 |
鄭嘉豪 |
108 |
" |
335161 |
王嘉鋒 |
109 |
" |
336161 |
王子誠 |
110 |
" |
337161 |
吳家富 |
111 |
" |
338161 |
吳家俊 |
112 |
" |
339161 |
易大存 |
113 |
" |
340161 |
孫凱炫 |
114 |
" |
341161 |
陳杰華 |
115 |
" |
342161 |
張華標 |
116 |
" |
343160 |
許鑫鑫 |
117 |
" |
344160 |
鍾慧芬 |
118 |
" |
345161 |
陳嘉俊 |
119 |
" |
346161 |
梁兆雄 |
120 |
" |
347161 |
蘇俊明 |
121 |
" |
348161 |
高銘恩 |
122 |
" |
349161 |
鄭頌曦 |
123 |
" |
350161 |
梁俊傑 |
124 |
" |
351161 |
楊迪文 |
125 |
" |
352161 |
林志文 |
126 |
" |
353161 |
譚榮佳 |
127 |
" |
354165 |
黃儉文 |
128 |
" |
355161 |
尹智明 |
129 |
" |
356161 |
尹文杰 |
130 |
" |
357161 |
高偉浚 |
131 |
" |
358161 |
司徒志剛 |
132 |
" |
359161 |
陳文樺 |
133 |
" |
360161 |
楊潤賜 |
134 |
" |
361161 |
鄭俊明 |
135 |
" |
362161 |
陳康寧 |
136 |
" |
363160 |
林敏婷 |
137 |
" |
364161 |
關志成 |
138 |
" |
365161 |
李嘉豪 |
139 |
" |
366160 |
馮韻熹 |
140 |
" |
367161 |
梁逸威 |
141 |
" |
368161 |
童迪煌 |
142 |
" |
369161 |
朱偉光 |
143 |
" |
370161 |
高健峰 |
144 |
" |
371161 |
游聖祥 |
145 |
" |
372161 |
張俊豐 |
146 |
" |
373161 |
楊雅富 |
147 |
" |
374161 |
阮文傑 |
148 |
" |
375161 |
鍾業鴻 |
149 |
" |
376160 |
李嘉慧 |
150 |
" |
377161 |
陳鴻藻 |
151 |
" |
378161 |
呂炎鴻 |
152 |
" |
379161 |
高斯遠 |
153 |
" |
380161 |
鄭浩泉 |
154 |
" |
381160 |
黃麗彬 |
155 |
" |
382161 |
譚華佳 |
156 |
" |
383161 |
朱俊聰 |
157 |
" |
384161 |
馮明璋 |
158 |
" |
385160 |
甘靜雯 |
159 |
" |
386161 |
黃宇軒 |
160 |
" |
387161 |
王子龍 |
161 |
" |
388161 |
梁嘉豪 |
162 |
" |
389161 |
談嘉浩 |
163 |
" |
390161 |
何厚富 |
164 |
" |
391161 |
施嘉梁 |
165 |
" |
392161 |
梁偉峯 |
166 |
" |
393161 |
梁健偉 |
167 |
" |
394161 |
黃英傑 |
168 |
" |
395161 |
甘達基 |
169 |
" |
396161 |
蔡玉彬 |
170 |
" |
397161 |
吳嘉斌 |
171 |
" |
398161 |
李偉賢 |
172 |
" |
399161 |
郭志榮 |
173 |
" |
600161 |
李嘉豪 |
174 |
" |
601161 |
何嘉俊 |
175 |
" |
602161 |
譚立恩 |
176 |
" |
603161 |
李文偉 |
177 |
" |
604161 |
李德鵬 |
178 |
" |
605161 |
陳志斌 |
179 |
" |
606161 |
李治邦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所作之第42/CPSP/2018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一百六十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鑑於該等警員具備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訂定之條件;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241170 |
麥美娟 |
2 |
" |
242170 |
唐嘉欣 |
3 |
" |
243171 |
符晶 |
4 |
" |
244170 |
容佩怡 |
5 |
" |
245170 |
陳曉珺 |
6 |
" |
246170 |
朱嘉儀 |
7 |
" |
247170 |
鄭美君 |
8 |
" |
248170 |
蕭鹿鹿 |
9 |
" |
249170 |
陳麗婷 |
10 |
" |
250170 |
林斯斯 |
11 |
" |
251171 |
李朝輝 |
12 |
" |
252170 |
吳萍 |
13 |
" |
253170 |
許玉霞 |
14 |
" |
254171 |
李勁濤 |
15 |
" |
255170 |
謝雅欣 |
16 |
" |
256170 |
李婉盈 |
17 |
" |
257170 |
周婉玲 |
18 |
" |
258170 |
吳佩瑩 |
19 |
" |
259171 |
黃植森 |
20 |
" |
260170 |
胡婉瀅 |
21 |
" |
261171 |
梁明杰 |
22 |
" |
262171 |
馮偉康 |
23 |
" |
263171 |
梁駿傑 |
24 |
" |
264170 |
湛重銀 |
25 |
" |
265171 |
洪維樂 |
26 |
" |
266171 |
陳逸洋 |
27 |
" |
267171 |
留曉軍 |
28 |
" |
268170 |
張嘉欣 |
29 |
" |
269170 |
陳嘉靜 |
30 |
" |
270171 |
張榮威 |
31 |
" |
271170 |
何倩瑩 |
32 |
" |
272171 |
周梓俊 |
33 |
" |
273170 |
趙敏娜 |
34 |
" |
274170 |
林佩瑩 |
35 |
" |
275170 |
唐詠如 |
36 |
" |
276170 |
周麗媚 |
37 |
" |
277171 |
梁文威 |
38 |
" |
278170 |
黃紫君 |
39 |
" |
279170 |
歐玉緣 |
40 |
" |
280171 |
李偉城 |
41 |
" |
281170 |
余美霞 |
42 |
" |
282171 |
譚宗豪 |
43 |
" |
283171 |
李加文 |
44 |
" |
284171 |
周恩榮 |
45 |
" |
285171 |
梁偉樂 |
46 |
" |
286171 |
饒劍敏 |
47 |
" |
287171 |
林國冰 |
48 |
" |
288171 |
劉思行 |
49 |
" |
289170 |
梁惠嫻 |
50 |
" |
290170 |
歐陽穎儀 |
51 |
" |
291170 |
何翠娟 |
52 |
" |
292171 |
宋偉鴻 |
53 |
" |
293170 |
楊麗詩 |
54 |
" |
295171 |
黃志華 |
55 |
" |
296171 |
林奇傑 |
56 |
" |
297170 |
伍婷欣 |
57 |
" |
298171 |
鄧明堅 |
58 |
" |
299171 |
麥照紅 |
59 |
" |
300171 |
陳志文 |
60 |
" |
301171 |
曾駿安 |
61 |
" |
302170 |
鄧靄儀 |
62 |
" |
303170 |
李紀程 |
63 |
" |
304171 |
陳浩元 |
64 |
" |
305171 |
林家輝 |
65 |
" |
306171 |
徐振雄 |
66 |
" |
307171 |
伍卓輝 |
67 |
" |
308171 |
洪懿昶 |
68 |
" |
309170 |
張思敏 |
69 |
" |
310171 |
麥錦聰 |
70 |
" |
311171 |
黃竣民 |
71 |
" |
312171 |
梁長貴 |
72 |
" |
313171 |
林嘉發 |
73 |
" |
315171 |
歐陽賓 |
74 |
" |
316171 |
周俊傑 |
75 |
" |
317170 |
余思敏 |
76 |
" |
318171 |
黃俊華 |
77 |
" |
319171 |
李浩斌 |
78 |
" |
320171 |
羅偉業 |
79 |
" |
321171 |
梁鑑鏢 |
80 |
" |
322171 |
楊嘉誠 |
81 |
" |
323171 |
馬子傑 |
82 |
" |
324171 |
鄭珈俊 |
83 |
" |
325170 |
梁嘉儀 |
84 |
" |
326171 |
郭偉杰 |
85 |
" |
327171 |
冼偉傑 |
86 |
" |
328170 |
陳靜旋 |
87 |
" |
329170 |
羅曦晴 |
88 |
" |
330171 |
廖嘉成 |
89 |
" |
331171 |
盧江豪 |
90 |
" |
332171 |
李俊 |
91 |
" |
333171 |
羅志成 |
92 |
" |
334171 |
談啓輝 |
93 |
" |
335171 |
卓健華 |
94 |
" |
336171 |
盧俊軒 |
95 |
" |
337170 |
陳嘉碧 |
96 |
" |
338171 |
鍾宛昇 |
97 |
" |
339171 |
李駿業 |
98 |
" |
340170 |
陳轉梅 |
99 |
" |
341171 |
甘國鏘 |
100 |
" |
342171 |
黃偉文 |
101 |
" |
343171 |
洪成豐 |
102 |
" |
344170 |
余美珊 |
103 |
" |
345171 |
施少勇 |
104 |
" |
346170 |
董綺婷 |
105 |
" |
347171 |
梁志偉 |
106 |
" |
348171 |
劉啓泉 |
107 |
" |
349171 |
麥嘉良 |
108 |
" |
350171 |
郭志輝 |
109 |
" |
351170 |
姚健恩 |
110 |
" |
352171 |
陳威發 |
111 |
" |
353170 |
方小麗 |
112 |
" |
354171 |
梁嘉傑 |
113 |
" |
355171 |
歐傑英 |
114 |
" |
356171 |
林鴻政 |
115 |
" |
357171 |
梁文輝 |
116 |
" |
358171 |
趙偉林 |
117 |
" |
359171 |
許東東 |
118 |
" |
360171 |
陳華穎 |
119 |
" |
361170 |
聶綺霞 |
120 |
" |
362171 |
胡豪文 |
121 |
" |
363171 |
呂頌榮 |
122 |
" |
364171 |
黃梓汶 |
123 |
" |
365171 |
謝家豪 |
124 |
" |
366170 |
李安妮 |
125 |
" |
367171 |
吳海文 |
126 |
" |
368171 |
黃子文 |
127 |
" |
369171 |
羅景培 |
128 |
" |
370171 |
蔡子豪 |
129 |
" |
371171 |
梁啓明 |
130 |
" |
372171 |
張浩杰 |
131 |
" |
373171 |
郭家輝 |
132 |
" |
374171 |
李榮富 |
133 |
" |
375171 |
吳啓安 |
134 |
" |
376171 |
高俊豪 |
135 |
" |
377171 |
梁振浩 |
136 |
" |
378171 |
吳錫謙 |
137 |
" |
379171 |
梁志堅 |
138 |
" |
380171 |
何志堅 |
139 |
" |
381171 |
黎國樑 |
140 |
" |
382171 |
梅俊雄 |
141 |
" |
383171 |
黃豪輝 |
142 |
" |
384171 |
吳國泰 |
143 |
" |
385171 |
歐樹雄 |
144 |
" |
386171 |
林兆恆 |
145 |
" |
387171 |
歐陽兆泓 |
146 |
" |
388171 |
郭鎮輝 |
147 |
" |
389171 |
徐立煌 |
148 |
" |
390171 |
李圻力 |
149 |
" |
391171 |
劉宏德 |
150 |
" |
392171 |
吳溢鏗 |
151 |
" |
393171 |
陸遠聰 |
152 |
" |
394171 |
蘇遠豪 |
153 |
" |
395171 |
翟詠韜 |
154 |
" |
396171 |
伍榮康 |
155 |
" |
397171 |
鄧劍波 |
156 |
" |
398171 |
甘智浩 |
157 |
" |
399171 |
甘浩賢 |
158 |
" |
600171 |
朱永基 |
159 |
" |
601171 |
林偉康 |
160 |
" |
602171 |
李嘉輝 |
161 |
" |
603171 |
鍾家駿 |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所作之第43/CPSP/2018P號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14171黃偉業,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本人決定上述警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自動被免職。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10161黃家明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達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酆達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85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黃蓮愛,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長——梁觀廉;
副警長——吳玉珍;
首席警員——李偉強;
首席警員——馬健明;
首席警員——梁國珊;
首席警員——范家振;
一等警員——杜志強;
警員——陳志聖;
警員——李子恩;
警員——Mangal Sing Syangtan。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純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局方之職務。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慧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局方之職務。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婉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在局方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容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潔瑜及林永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張曉鳴,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蘇云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盧思敏、袁少環及周羽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Yalamber Rai,第一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警員,薪俸點為27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鄔燕蘭,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賴偉光、黃劍明、梁仲文、蕭偉杰、劉海斌、平順有及何江毅,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首四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第五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第六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第七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蘇永兆,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204/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2名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消防局消防總長之職位;
副消防總長 |
編號409981 |
鄺逸富 |
副消防總長 |
編號470921 |
林曉帆 |
二)為新職位上的年資及薪酬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第20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1名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消防局副消防總長之職位;
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08981 |
張建華 |
二)為新職位上的年資及薪酬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王麗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毓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Anabela Monteiro Ben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李錦中,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光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Luís Manuel Rosado de Sous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Shee 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楊大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曾憲洋,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Neves, Ana Isabel de Almeida Marques d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Barrancos Fino de Sousa Bernardino Figueira, Paula Cristin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莊凱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Delgado Vicente Lima, José Gabri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頌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Sanchez, Simon Jorge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Manuel Tiago Branquinho Fialho Bent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修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對外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二名之合格投考人林美琪,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顏植南——應其要求,中止第W-016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黃傑義第E-179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陳玉梅第M-192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蘇芳怡、霍偉健——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180、M-237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謝自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40。
梁愛迪——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2。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蔡瑞紋——應其要求,中止第E-19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美華——應其要求,取消第E-22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梁倩明——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26。
金莎汶——應其要求,中止第M-23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嘉豪、吳葉茂——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41、M-2442。
陳欣怡、劉震華——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10、T-0611。
李泳詩、伍思洛——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12、T-0613。
星海醫藥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165號尚一館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栢林街180號星海豪庭地下E座。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25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同安街3-B號華強大廈地下C座的世龍綜合康復中心所有權轉移至世龍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同安街3-B號華強大廈地下C座。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非凡藥房(黑沙環分店)”(准照編號為第111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21-23號祐新大廈地下C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非凡藥房(黑沙環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浩宏投資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浩宏”准照,編號為第28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8樓C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45號百利寶花園百麗閣地下J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維生醫療中心(美獅美高梅路氹員工診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14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蔣江平——應其要求,中止第C-051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李佩淇第E-2468號、何森然第E-2469號、羅綺楣第E-2508號及許重子第E-25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淑妍——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34。
伍家軒、高欣欣、劉夢——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573、M-2156、M-22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治權——恢復第M-22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邱潤生——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3。
取消周靜賢第T-0537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王怡婷——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614。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滿貫亞太集團(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天一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2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新村第三街23號海南花園(第二座)地下P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C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溢貞第M-167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蕭雅裕——應其要求,中止第E-22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健幗——應其要求,中止第T-033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可准照第AL-030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8樓E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美思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acy,英文名稱為Macy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晶鑽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Diamante、英文名稱為Diamond Clinic。
許可准照第AL-042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草街49號東方明珠地下D座之原中文名稱為青草堂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Qing Cao Tang更改中文名稱為元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uan Kang。
LDG(澳門)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4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倫敦街242號珠江大廈地下E座及F座,持牌人為德國LDG LABOR(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B-C座。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莊綺雯擔任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楊子健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黃文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惠敏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鍾嘉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羅俊豪、陸雁婷、關泓峻、馬希雯、徐麗欣及周雅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第三及第四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其餘兩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澤志——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楊子健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羅麗薇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黃文輝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鄧源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劉雅玲,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Delfim Lopes,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欣,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健永,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梁悅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詠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惠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余淑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成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為510。
潘詩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鄭立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沈穎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蘇凱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曉、張炳南、李康輝、梁耀基、蘇太陽及胡錫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庄曉玲,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Patrícia Soares Marques Sabino——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訂立個人勞動合同,以便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執行推動葡萄牙及西班牙市場的旅遊推廣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麥寶芯,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蘇曉晴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杜婉玲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意玟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善同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賦、樊金漢、范銘海、江仲達、龍耀榮及黃成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建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池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震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淑華、João Manuel Correa Paes D’Assumpção、司徒創富及溫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啟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麗萍,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珊鳳,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秋龍及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婉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劉富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岑世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歐錦、陳友源、甘葉林及麥劍文,第二職階技術工人;
賴伯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何文強、余寶強及曹慰文,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鄭立輝、梁子明、賴力友及馮天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池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震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淑華、João Manuel Correa Paes D’Assumpção、司徒創富及溫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李嘉汶,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倩菁,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馮嘉維,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吳万盛和廖月婷,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彭詠恩,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胡夏玲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應羅沅容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張震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應英咏詩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甄曉澄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冼貴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余潔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曾愷妍、徐秋怡、馮佩雯、黎卓安、梁麗姍、蘇瑞娟及唐美堅,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譚榕融及黃碧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徐永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袁啓聰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7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許勁峰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30點。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江曉君,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吳美鳳,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秀玲及王聖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高麗芬及馬蔚星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耀鍾——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華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家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洪知俊及馮沛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振昌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家慶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艷玲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兆鋆,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