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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消費者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消費者委員會的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消費者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消費者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52/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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