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18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公務人員修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規章》。

二、上款所指的規章適用於2018年起報讀的公務人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公務人員修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規章》

第一條

目的

組織公務人員修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下稱“MPA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人才培養的政策之一,目的如下:

(一)培養由公共部門或實體推薦具潛質及工作表現良好的公務人員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公共管理人才;

(二)學習掌握從事公共部門管理的現代技術、方法及知識,以便提高分析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透過輯錄學習當中的研究成果,構建澳門問題研究方案儲備的知識庫,為政府政策研究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條

課程基本設置

一、每屆MPA課程的結構及學分的要求由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的課程章程所規範。

二、在修滿規定的學分後,學員可進入學位論文撰寫階段,學員必須在論文題目獲得通過後,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撰寫學位論文。

三、學員在指定限期內修滿所規定的學分,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且通過論文答辯,將由開辦課程的高等院校頒發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三條

參加MPA課程的協調及跟進工作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公務人員參加MPA課程,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協調及跟進。

二、行政公職局主要負責:

(一)統籌被推薦的公務人員報讀MPA課程;

(二)建議參加MPA課程的公務人員名額;

(三)協助跟進被推薦並獲錄取的公務人員修讀MPA課程;

(四)查核被推薦並被錄取修讀MPA課程的公務人員不履行義務的情況;

(五)跟進及處理MPA課程學員須歸還學費及報名費的各項程序。

第四條

報讀及錄取要件

一、同時具備下列要件者,得報讀MPA課程:

(一)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與內地學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

(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職:

(1)領導、主管或等同者;

(2)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或等同職程人員或

(3)澳門保安部隊高級職程人員。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連續服務滿三年;

(五)具有由直屬上級撰寫及所屬部門領導簽署確認的推薦信且經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監督實體同意;

(六)具有由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要求的其他要件。

二、行政公職局根據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提供的入學試成績的名次填補參加MPA課程的名額。

三、行政公職局按獲批准參加MPA課程的人員名額通知不超出名額數目的及格公務人員,以簽署接受參加MPA課程條件的書狀。

四、在所訂定的限期前不簽署上款規定的接受書狀將導致喪失獲錄取資格。行政公職局可因應情況而決定是否按入學試成績的名次通知及格的公務員以填補相關名額。

第五條

學員

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薦、被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確定取錄,並簽署了上條第三款規定的接受參加MPA課程條件的書狀之公務人員,視為學員。

第六條

學員的權利

學員的權利:

(一)參加課程之學費、報名費、社會實踐及畢業禮的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但須重修科目或學分的費用除外;

(二)如學員被評為學習表現優秀,且具潛質擔任管理職位,將有機會於完成學位後,獲推薦參加人才培養的相關培訓項目及/或實習或交流計劃;

(三)由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組織全體相關學員需赴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參加的學習活動及畢業禮,而所引致的以下開支由行政公職局承擔:

(1)往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學習及畢業禮地點之間及往來各學習地點之間的交通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學習及畢業禮期間的住宿;

(3)旅程的保險;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學習及畢業禮地點與必須強制參與的活動直接相關的交通費;

(5)學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學習及畢業禮期間,每日可收取由行政公職局訂定金額的助學金。

(四)為着所有法定效力,在學員正常工作時間內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及外參加MPA課程的學習活動或畢業禮的期間視作在原職務法律狀況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

第七條

學員的義務

學員的義務:

(一)必須出席與MPA課程設置之所有科目的課堂及學習活動,包括社會實踐、課程會議等;

(二)如學員缺席學習活動,須透過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公函形式通知行政公職局;

(三)接受MPA課程的持續評核;

(四)提交在MPA課程期間所要求的報告書及其他作業;

(五)倘須重修科目或學分,學員需自行承擔重修費用;

(六)學習期間所需教材及書簿費,由學員自行承擔;

(七)學員須承諾授權行政公職局把所有通過答辯之論文存於澳門問題研究方案的知識庫,以及將優秀之學位論文或報告輯錄成論文集或刊登在《澳門公共行政雜誌》內;

(八)凡經行政公職局挑選,並獲籌辦研討會的委員會接納的論文或報告,有關學員必須於相關研討會上進行發表;

(九)獲錄取之學員須遵守學員守則、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學籍管理和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

(十)獲錄取之學員須按照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的要求在指定期間內取得學位證書;

(十一)學員在成功取得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以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翌日起計,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連續服務滿五年;

(十二)倘若在修讀課程期間或在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翌日起計五年內有任何職務變動,包括職位變動、轉換任職部門、終止職務聯繫、享受長期無薪假、處於自願退休等,學員均必須儘快透過其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公函方式通知行政公職局。

第八條

休學及復學

一、學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請休學,並須獲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批准。

二、休學以一屆課程為限,學員須在下一屆課程復學。

三、休學學員應於期满前向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辦理復學手續。

四、學員須經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透過公函將休學及復學結果通知行政公職局。

第九條

退學

一、退學須獲開辦MPA課程的高等院校批准,並須經學員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監督實體透過公函通知行政公職局。

二、學員不依上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復學,視為退學。

第十條

歸還學費及報名費

一、在下列情況,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歸還因學員參加MPA課程而已給付的學費及報名費:

(一)退學;

(二)未能取得學位證書;

(三)在第七條第十一款規定的情況,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連續服務滿五年;

(四)在第七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服務及修讀MPA課程期間,學員自願退休及享受長期無薪假。

二、具適當理據,並經學員所屬公共部門或實體的監督實體確認存在以下情況,上款(一)至(三)項規定的歸還可獲豁免:

(一)學員患有嚴重健康問題;

(二)被確認具有公共利益;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學員的特別情況。

三、歸還的金額上限應明確載於學員接受參加MPA課程條件的書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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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