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8/2018號。
第一條——本會:
中文名稱為“澳門哈哈兄弟體育會”;
英文名稱為“Ha Ha Bros Sports Club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社團,主要宗旨為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同時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並開展文化及其他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澳門西灣燒灰爐街26號峰景花園第二座10樓J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擁有委任會員大會人員的投票權;
(C)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D)參加本會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持本會的聲譽;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協助並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D)繳交會費 (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本會所有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條——本會設有以下機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召開及由會長主持,但必須於會議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 (通知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6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絕對多數贊成票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制,負責所有會務管理。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至九名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至九名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如須修訂任何章程,必需擁有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需取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78。
第一條——本會定名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Cultural da Weng In”,葡文簡稱:“APECWI”;中文為「詠賢文化教育推廣協會」;及英文為“Weng In Cultural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WICEPA”。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致力為澳門培育才德兼備之賢能智者,期望透過開辦各類型的工作坊、培訓課程等工作和活動推動多元的文化教育交流,培育多元的社會人才;積極推動與大灣區及國內外等相關團體,開展文化藝術教育之合作,促進全民之全能發展,並以之薪火相傳。無營利目的,具無限存續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建華大廈第二座10樓H,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四條——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可選舉及被選舉以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二)可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
(三)可參與及獲通知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
(五)可享有法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任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本著本會一貫的精神,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有關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
(六)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主動透過郵寄信件,向理事會主席提出書面通知。當理事會收悉信件後,會員資格撤銷即刻生效;
(二)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賬目;
(4)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
(6)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亦可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3)召集時間三十分鐘過後,法定人數不足,進行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組成;
(4)除法律規定另一種多數之外,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二)理事會由一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理事長或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為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視為有效,有關決議須在有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上獲絕對多數票通過。倘若票數相等,理事長或其代任人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五)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十二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二)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監事長或兩名監事會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包括:
(一)本會募集的資金;
(二)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
(三)由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及
(四)任何其他本會合法取得之財產。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只可以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予於本會宗旨相似的文化社團。
第十五條——(一)本會在法庭內外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其中一名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二)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理事長或一名副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但不影響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以其他方式議決。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之缺項受《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1。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童理慈善會”,本會英文名稱為“Empathy Charity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
童理慈善會為非牟利機關,主要服務對象為兒童。「童理」取同音字「同理」,以同理心幫助有需要的兒童,不只是單純以金錢或物資去幫助他們,而是站在孩子的角度了解他們的所需所想,尊重他們。
童理慈善會致力為本澳各區的兒童提供不同類型的項目及服務,讓兒童在「身」、「心」兩方面都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身」指生活層面;本會先視察不同地區兒童的軟件及硬件需要,以此為出發點、考量點,諮詢該區各持份者的意見,最後定出最切合兒童需要的發展項目。
「心」指心靈層面;除了滿足兒童基本生活層面外,本會更重視兒童的品德培養及心靈健康成長。本會體察兒童不同階段的心理發展需要,度身安排不同活動或服務,以提升孩童心靈健康,讓孩童更健康並充實地成長。
此外,本會亦會與中港澳不同的大專院校進行交流合作,讓大專學生都參與各項活動。以培養關愛世界的年青一代。盼望將來這些大專生於不同行業繼續參與慈善事業,發揮「施比受更為有福」的精神,以改變社會。當然,本會還會與不同地方的慈善團體協作,透過交流及合作,各團體貢獻所長,務求讓更多的兒童受益。
第三條——願景
兒童得到全面的身心發展,體悟「助人自助」的精神。
弱勢家庭的孩童得以擺脫貧窮,將來能向上流動。
義工透過服務,培養「非以役人,乃役於人」精神。
第四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17樓R-U座。
第五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全國性慈善組織、地方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慈善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入會的方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通過參與活動評估;
(三)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以書信形式通知。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 參加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五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監事會成員出席,始得議決事宜。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視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福音團契”﹝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Fraternidade Evangél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Macau”,英文簡稱為“YEF Macau”。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宗教團體,以傳揚耶穌基督之福音,委身校園福音事工,培育青年人成為國度領袖,並在生活中彰顯基督的光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57A號豪華大廈一樓A座。
除創會會員外,凡對基督教信仰有興趣之人士,無論是否為信徒,在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制定之要求,經理事會核准及接納其申請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享有本會所賦予之一切權利,並應盡所規定之義務;
(二)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本會組織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可邀有關人士列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席,會員大會秘書由理事會秘書出任。
(二)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本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若開會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屆時的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應於會八天前書面通知。
(三)會員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通過。但以下事項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通過: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務由大會選出之理事會處理之。
(五)會員大會具以下權限:
——議決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及財政結算、預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通過對本章程之修訂。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組織,由最少五名、最多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司庫各乙名,其餘為理事。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具以下職責: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接納新會員之錄取;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及財政結算、預算;
——擬定各種內部作業機制及規章;
——負責草擬本會章程之修訂;
——代表本會簽署契約及開設銀行戶口;
——理事會下可設立不同部門、聘請員工及定薪酬。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乙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之收入。本會資產皆為“澳門青年福音團契”所有。
本章程之修訂須由理事會提出,並呈交至會員大會,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通過。
本會之解散須由本會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通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7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媒集團·濠江收藏協會”。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4樓J座。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為了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引導民間收藏發展,開展各項有利於民間收藏的社會活動;普及收藏文化知識,傳承中國收藏精神,培育與造就收藏隊伍;積極組織各種民間收藏品交流活動;開展與國內外收藏組織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中外民間文化交流。
2.團結國內外廣大收藏家、收藏組織和收藏愛好者,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提高廣大收藏愛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藝,引導廣大收藏愛好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民間收藏品市場,促進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為“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1. 本會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指出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除章程第五條第一款及法律其他規定之情況外,由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人,理事會副主席一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均為理事;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 理事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 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主席其中一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1. 理事會主席: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2. 理事會副主席:協助理事會主席的工作;
3.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本會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5.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1.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職責:
1.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法人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會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會員資格: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義務;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5. 準時繳交會費。
1.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團籌集及向政府申請贊助;
2.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3。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秘魯(利馬)歸僑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eru (Lima) Fraternity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社團法人住所設定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06-122號栢蕙花園地下AC座。
本社團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宣傳貫徹“一帶一路”方針,密切與秘魯(利馬)歸僑及其社團的聯繫,促進國內外各僑界與各地區人民的友好交流,為“一帶一路”上各國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發揮關愛精神。
凡贊同本社團宗旨的秘魯(利馬)歸僑及僑眷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和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的權利。
2. 會員具有遵守會章及法律;協助推廣會務和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修改章程和解散社團的權限。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社團之經費來源於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或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A presente certidão é de teor integral.
Esta certidão, de 9 folhas, é cópia integral do original do documento da constituiçã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un Yat-Sen»,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a fls. 11 a 14, 17 a 20, sob os n.os 4, 5 e 6 no maço n.º 1/2018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numerad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rubricadas.
第一條——設立中文名稱為“中山教育會”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法人(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un Yat-Sen";本會英文名稱為“Sun Yat-Sen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條——弘揚孫中山先生“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等偉大精神,團結有志於支持、促進和推動國內外教育發展的海內外相關人士,從事、開展促進中華文明的復興和世界範圍交流的活動。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
(一)舉辦相關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二)收集、統計、發表和報導與宗旨以及澳門中華文化的有關資料;
(三)編印或出版報紙、刊物、書籍和宣傳品;
(四)進行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一切合法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N座。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申請,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出席本會相關會議的權利。會員有權就會務發表意見。會員享有依程序的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會員應該維護和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和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失去會員資格:
(一)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連續欠繳二年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領導會員大會,副會長和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會長確定出缺時應及時補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本會組織機構成員;
(二)解釋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內部規章制度;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一年的工作方向和主要活動計劃;授權理事會組織各項臨時活動;
(五)審查並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提案;
(六)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負責召集並主持;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提出合理要求後可以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獲得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
(二)而對上條第二及第六項所指事項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會議的召集通知應明確會議性質、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召集通知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送達至被召集人;或者以被召集人通過手機短信或其常用社交帳號明確表示知悉召集內容為其簽收形式。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負責日常會務的常設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大會決議;
(二)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和協調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接受監事會對會務監察,向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活動計劃。
第十五條——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理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為三人。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為執行本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其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提名,理事會決議並任命。
第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和各項會務進展;
(二)查核本會財政收支和財產;
(三)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八條——一. 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二. 監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為三人。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十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
(三)具體活動的籌款;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法律法規。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高亨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Dez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enrique Custód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7/2018號。
第一章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494號享達大廈AE舖。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 會員分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普通會員三種。
2.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
3. 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在澳門從事或曾從事醫務(學)檢驗專業的,在填寫、簽署入會登記表格及經理事會通過核實及接納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Rotaract Clube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扶輪青年服務團”, e em inglês «Rotaract Club of Macau», adi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o por Clube,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o Centro de Juventude do Fórum de Macau, Gabinete n.º 10, Avenida de Marciano Baptista.
Dois. (Mantém-se).
Três. (Mantém-se).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