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雷子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按照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任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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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靄燕及吳書昇,獲確定委任為本秘書處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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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廖穎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區玉玲,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

唐鳳賢,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鄧雨縈及倫紹發——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廖穎彤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職至法務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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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杜淑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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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燦烽――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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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警 察 總 局

第14/2018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長余朝陽,編號101891,自1989年加入警隊,曾服務於治安警察局特警隊、行動廳及澳門警務廳等多個部門,一直盡忠職守、默默耕耘。自2009年7月起調派到警察總局聯絡辦公室,擔任警務聯絡及公關接待工作,並協助本局籌辦多項大型活動和警務會議,以嚴謹及細密的工作態度完成各項任務。

余警長刻苦耐勞,謙虛有禮,具高度責任感,對警察總局的運作作出積極的貢獻。

基於此,在其即將榮休之際,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警務總長李璧瑩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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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第5/2018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點(二十)項及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一切所需的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簽署公證合同。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海關關長 黃有力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69981——詹耀昌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敏彤、吳嘉雯及吳俊鴻,編號分別為160140、160150及16016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5點,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對第22/2018-1.1-DIS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附件G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同一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n)項的規定,決定對海關關員何棣池,編號59981,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執行。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編號160110——周佩茵,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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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余琴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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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潤欽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黃雪桃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建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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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周凌珊、狄雅詩、馬怡臻和華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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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吳燕翔在本局擔任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許麗芳、邱顯哲及趙淑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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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傅凱安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9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296頁之“澳迪健體會”的章程第十三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及監事長若干名。”

應改為:“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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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歐陽義及劉展偉,第五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四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上述人員續定期委任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海皇粥店”,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獲發給第104/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海鴻粥店(集團)有限公司。該場所位於路環路氹連貫公路巴黎人中心5樓3556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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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偉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8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二職階首席警員佘永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574,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重型車輛司機李志良,供款人編號60137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34680

林家怡

6235229

林崇傑

6234699

盧寶欣

6235237

原綺君

6234702

孫嘉琪

6240087

梁慶展

6234710

朱美儀

6240095

王俊文

6235210

劉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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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鄧保羅,供款人編號60685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藥劑師周沛儀,供款人編號60720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運輸基建辦公室技術顧問許國鍇,供款人編號61853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劉杏珊,供款人編號62085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艷玲,供款人編號60121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李蘭芳,供款人編號60135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運輸局輕型車輛司機何樹焜,供款人編號60153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林家和,供款人編號60256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實習關員林潤昇,供款人編號62411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關實習關員程海彬,供款人編號62422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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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葉欣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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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68A簿册第65頁至76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標的)

一、透過本合同將以下事務以專營方式移轉予乙方並由其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

(一)確保外港客運碼頭正常營運;

(二)管理及經營外港客運碼頭商用空間。

二、本批給所涉及的具體範圍已標示於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各份圖紙中。

三、移轉予乙方的權利不包含以下由監察實體行使的權力:

(一)訂定外港客運碼頭的運作時間;

(二)分配外港客運碼頭候船室與泊位的使用權;

(三)批准航線及航班表;

(四)維持外港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位置的秩序及紀律;

(五)規劃及使用外港客運碼頭非商用空間;

(六)分配使用外港客運碼頭公務停車位;

(七)增建、拆除或改造外港客運碼頭供電、供排水、空調、照明、通風、防火、通訊及助航等基礎設施、設備及系統。

四、本批給不妨礙公共部門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力。

第二條

(批給期)

一、本批給的批給期為六十六個月,但不影響甲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也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上款所指的批給期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間續期。

三、在本批給的批給期屆滿前十二個月,甲方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乙方並舉行會議協商。

四、監察實體將因應外港客運碼頭的實際情況,在不早於2019年1月1日及不遲於2019年7月1日的期間內,指定其中一個月份的首日作為本批給的起始日。

五、監察實體將提前不少於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本批給的起始日;但經雙方同意,上述通知期間得縮減至不少於十五日。

第三條

(給予甲方的回報)

一、乙方須按照本條之規定,向甲方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二、自本批給的起始日,本批給的回報以每三個月為一期計算。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每月回報金額為MOP 1,800,800.00(澳門元壹佰捌拾萬零捌佰圓正)。

四、乙方須於每三個月為一期之首月前往監察實體完成支付當期的回報。

第四條

(用水用電之開支)

一、除上條規定的本批給的回報外,乙方尚須分擔外港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中百分之三十(30%)的開支。

二、上款所指之外港客運碼頭用水用電總費用係以當期外港客運碼頭的各水費單及電費單中的總金額為準;合同有效期內第一個月或最後一個月的用水用電總費用,按計費日數的比例計算。

三、監察實體每兩個月按上兩款計算出乙方須繳付的費用後,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繳付費用。

四、乙方可以實報實銷方式向靠泊外港客運碼頭的船隻及躉船收取用水用電費用,但須採用標準計量器量度用量;上述量度設備的安裝及供應費用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不可向設在外港客運碼頭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收取用水用電費用。

第五條

(給予甲方的回報的調整)

一、根據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第3條的規定,自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生效日起,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的回報作相應增加或扣減。

二、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回報調整,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商業空間和廣告宣傳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價格”來計算(回報調整 = 面積 x 每平方米價格),而“每平方米價格”以乙方於投標書中《商用空間每平方米價格書》填報的“商用空間每平方米價格(II欄)”為準。

(二)營運空間: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面積及“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回報調整 = 面積 x 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而“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按以下情況定出:

1. 新增營運空間:根據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的附表6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按新增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最高價格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2. 撤銷營運空間:根據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的附表6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按被撤銷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

3. 替換營運空間:根據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的附表6之“受使用費限制的營運空間清單”中,按被替換的新營運空間的類別,以此類別的營運空間間隔單位最高價格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來計算,而被撤銷的原營運空間則按該空間間隔單位的“每平方米回報調整金額”作計算。

三、所有未在當期支付的回報中作出金額調整的款項,在下一期支付的回報中作相應的調整。

四、為著第三款之效力,乙方須於新增、撤銷或替換商用空間間隔單位的生效日後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調整的回報金額的報告,並須應監察實體要求提供相應的說明。

五、如監察實體對上款所指的報告有異議,則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的修訂意見對結算報告作出修改,並按照經修改的結算金額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及權利)

一、乙方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

二、乙方須負責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而所需的一切開支,尤其包括人力、物料、裝備、工具、零部件、消耗品等等。

三、在批給期內,外港客運碼頭的清潔及設施保養是乙方的專屬責任。

四、乙方須按照以下各附件的規定,確保碼頭持續正常運作:

(一)《碼頭營運之一般規定》,詳見附件一;

(二)《碼頭清潔之基本規定》,詳見附件二;

(三)《碼頭設施保養之基本規定》,詳見附件三;

(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詳見附件四。

五、倘批給的起始日早於2019年3月1日,則在批給的起始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外港客運碼頭公共地方的清潔義務由監察實體負責,而之後清潔義務責任由乙方負責。

六、監察實體及碼頭執法部門將向乙方確保外港客運碼頭公共地方的公共秩序及紀律,而商用空間內的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乙方得允許設在客運碼頭內、與海上客運或航空活動有直接相關的實體於外港客運碼頭進行行李裝卸及運輸工作,以及使用行李轉盤,而乙方不得向相關實體收取任何費用。

八、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乙方尚須:

(一)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九、乙方還須按照8月12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的規定每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一)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或管理報告;

(三)監事會或核數師的意見書。

十、未經甲方預先批准,乙方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第七條

(移轉與分營)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

二、乙方可將確保外港客運碼頭正常營運所需的服務交由第三方承辦。

三、乙方可將商用空間全部或部份分營,但須遵從以下原則:

(一)確保外港客運碼頭的秩序良好、環境美觀及正常運作;

(二)能向使用外港客運碼頭的市民及旅客提供更佳的服務;

(三)能更有效益地使用外港客運碼頭的商用空間。

四、乙方應承擔之責任或應履行之義務不受上兩款所指之服務承辦或分營影響。

第八條

(管理及內部控制)

一、乙方須具備經適當組織並持續更新資料的會計系統,該系統須專為履行合同而設並能提供所需資料作為擬實施碼頭營運及管理政策的依據,該會計系統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 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

(三)乙方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項規定的情況外,乙方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方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二、乙方須就外港客運碼頭營運,建立處理經營商用空間申請的系統,並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及數據,以便公平、公正、合理、具依據地處理使用商用空間的申請。

三、乙方須按照商用空間的區域、用途及間隔,建立商用空間的資料及統計數據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商用空間經營的發展情況。

四、乙方須根據實際情況,每週定期更新以上各系統的數據及資料。

五、監察實體得隨時進入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查閱資料,並下載報告;為此,乙方須為監察實體提供透過互聯網接入相關系統的途徑及便利。

六、如果監察實體對第一至三款所指的資訊系統有改善或修訂意見,則乙方應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對資訊系統進行改善。

七、乙方須妥善分類保管其履行合同所涉及的各式文件與資料,以便在任何時候向監察實體提供其要求之文件與資料。

第九條

(監察及情況匯報)

一、為持續監察乙方執行碼頭營運的整體質量情況,監察實體會指派人員透過定期及不定期實地巡查進行監察,以及對乙方定期提交的報告進行文件審查。

二、監察實體人員將會透過實地巡查及文件審查評估各項工作的執行情況,並透過會議或書面文件方式將巡查發現的問題或不足之處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於監察實體指定之期間內作出糾正。

三、在監察實體人員要求時,乙方派駐碼頭的當值人員應在筆錄上簽署確認筆錄之內容屬實。

四、乙方每日均須對外港客運碼頭的工作狀況及倘有的異常情況作記錄,並透過智能手機或同類設備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匯報,有關設備、流動電話及數據傳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如在外港客運碼頭內發生人員傷亡、設施重大損毁等重大事件,乙方須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及補救措施,並須立即將有關情況向監察實體指定的人員報告,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通報相關執法人員處理。

六、如有上款所述的情況,乙方須在三天內向監察實體呈交書面報告。

七、當監察實體就碼頭營運事宜須與乙方進行會議商討時,乙方應委派具代表權的人士出席會議。

第十條

(營運報告)

一、乙方須每月提交一份外港客運碼頭營運報告予監察實體備案,報告內容須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事項:

(一)碼頭營運的收入/支出明細表;

(二)碼頭日常例行工作總結;

(三)設施的使用狀況及數據,設施及其零部件的保養、維修、更換、異常情況及故障等信息,以及對各系統的安全及運作等情況作整體總結及建議;

(四)商用空間的經營情況及資料數據,以及申請在商用空間進行分營者的名單及其基本資料;

(五)突發事件/意外事故報告;

(六)由外港客運碼頭使用者提出的任何投訴個案及乙方的跟進方案及跟進結果;

(七)外港客運碼頭發生的異常情況或不當情事,包括災難、不可抗力的情況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其他事實;

(八)對碼頭營運的檢討、分析及建議;

(九)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二、乙方須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翌月之碼頭各項工作計劃和預計執行時間表,如有任何改動應即時通知監察實體。

三、乙方須按照附件三內之相關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須提交外港客運碼頭各系統設施的年度檢測工作報告予監察實體備案。

四、營運報告須於隨後月份的首七日之內交予監察實體。

第十一條

(監察實體)

一、合同的監察實體為海事及水務局,並由該局負責以甲方的名義監察及執行合同。

二、監察實體得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監察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三、乙方應執行由監察實體按照法律及合同的規定所作出有關履行合同責任的指令。

四、乙方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監察合同的執行所需之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提供一切便利。

五、乙方應按照監察實體所訂的條件及期限履行其義務、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倘監察實體認為乙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則通知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

六、在不影響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況下,監察實體得委託第三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監察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七、監察實體可自由進出外港客運碼頭所有設施。

第十二條

(批給所使用財物之歸屬)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所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乙方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有權取代乙方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甲方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乙方行使索償權。

五、倘出現歸屬的情況,甲方將提前九十日通知乙方有關歸屬的程序。

第十三條

(歸屬的價值)

一、倘甲方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乙方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1月至12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經甲方批准的經營本批給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及收入。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

一、乙方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工作人員、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不稱職所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因乙方、其工作人員、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的行為造成對第三者及設施的傷害及損失,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因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或為其等利益作出的、涉及或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的行為而可能構成的甲方須負的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稅項、費用及損失的承擔)

一、乙方須承擔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須承擔的各項稅項與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皆不可就其為履行合同或執行監察實體依照法律或合同發出的各項指令而遭受的實際或潛在損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在合同範圍內,甲方不承擔或不分擔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損失。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一、對於任何與合同有關的,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資料,乙方同意保守秘密,亦會採取措施確保倘有的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保守秘密。

二、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一)在公共領域中已存在的資料;

(二)在獲取資料之前已知悉的資料;

(三)在不違反任何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

(四)應具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機關、其他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要求而透露的資料。

三、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合同屆滿或解除後之責任)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遭解除後,乙方仍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與監察實體或監察實體指定之營運實體妥善辦理一切交接手續及提供必要資料和協助的義務。

第十八條

(確定保證金)

一、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確定保證金,以確保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

二、保證金的金額為MOP 20,000,000.00(澳門元貳仟萬圓正)。

三、保證金須在簽署合同之前提供。

四、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五、用於確定保證金之現金存款須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保付支票抬頭人為「海事及水務局」)方式提交予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

六、用於確定保證金之銀行擔保需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七、如乙方未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繳付合同要求的款項或甲方科處的罰款,則甲方得自行在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款項。

八、當甲方按照合同之規定而動用保證金時,乙方須在接獲通知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保證金的要求。

十、提供、重置、補足或提取確定保證金的一切稅項與費用,皆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糾正措施)

一、倘乙方出現未能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監察實體得要求乙方在指定之期間內採取措施予以糾正,而此等期間最長不超過五日,但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經監察實體另作規定之期間除外。

二、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後,得以書面方式或由監察實體指定之方式通知監察實體。

三、在糾正期間屆滿後,監察實體將進行查核,並因應查核結果認定以下情況:

(一)乙方已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

四、經監察實體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情況,監察實體得按照前三款之規定,反覆要求乙方採取糾正措施及作出認定,直至乙方切實糾正有關情況為止。

五、如出現第一款之情況,監察實體將以公函通知乙方,或以監察實體派駐碼頭負責監管工作之工作人員以筆錄方式通知乙方派駐碼頭之值班人員。

六、在上款之通知中,監察實體將明確列出不符之處、需採取之措施以及採取糾正措施之期限。

第二十條

(罰款)

一、如監察實體認定出現第十九條第三款(二)項所指之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的情況,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科處乙方罰款。

二、罰款按照乙方違反每一項義務的次數計算,每次違反可被科處相當於MOP 60,000.00(澳門元陸萬圓正)的罰款。

三、在計算罰款時,監察實體每一次按照第十九條第三款(二)項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四、如屬第十九條第四款之情況,監察實體每次認定“乙方未按照合同或監察實體之要求完成糾正措施”之事項,皆分別視為一項違反義務之行為。

五、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凡由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以及此等實體之工作人員作出的違反合同任一規定者,皆視為乙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六、如乙方實施了數項違反合同及其組成文件的行為,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得對乙方實施的數項違反義務之行為科處一個罰款金額,其金額為各違反義務之行為可被科處之罰款的總和。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科處乙方罰款前,應以書面方式將科處罰款的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如欲提出辯護,則應在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

八、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罰款決定,乙方得依法提起申訴。

九、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確定的罰款,應在十五日內向監察實體繳交;逾期未繳交的罰款,可在確定保證金中扣除。

十、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乙方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利益。

第二十一條

(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接管本批給,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

(一)乙方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營運工作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營運工作的大部分中斷;

(二)乙方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乙方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乙方破產,均被視為乙方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本批給運作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運作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乙方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乙方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營運本批給,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

五、倘乙方不接受恢復營運,甲方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第二十二條

(由甲方解除批給)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甲方可單方解除本批給,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乙方放棄或無故中斷全部或部分合同標的;

(二)乙方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明顯受到損害;

(三)乙方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地位;

(四)乙方被科處罰款的總金額超過MOP 2,400,000.00(澳門元貳佰肆拾萬圓正),或十二個月內被科處罰款超過八次;

(五)乙方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六)就有關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乙方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七)乙方不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重置確定保證金;

(八)出現上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

二、甲方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乙方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以便乙方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乙方將喪失已提交的確定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行為)

一、如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行為,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義務,乙方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係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係不取決於乙方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在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已良好、妥當及全面地完成其營運責任的情況下,由非乙方、非服務承辦人或非分營人之第三者作出、且乙方、服務承辦人或分營人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行為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乙方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監察實體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贖回)

一、基於公共利益,甲方可於自本批給起始日起計一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乙方。

三、甲方自贖回日起將承擔乙方為經營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甲方明示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第二十五條

(批給消滅時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乙方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乙方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可能經營與本批給相關的實體。

第二十六條

(交接)

一、由監察實體安排外港客運碼頭營運的交接事宜。

二、凡監察實體認為處於正常運作狀況的外港客運碼頭設施及空間,包括在合同生效期內新增的設施及空間,均視為具備條件交予乙方進行外港客運碼頭營運。

第二十七條

(政府代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指派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乙方的業務,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乙方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組成)

一、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一)本合同;

(二)附件:

1. 附件一:《碼頭營運之一般規定》;

2. 附件二:《碼頭清潔之基本規定》;

3. 附件三:《碼頭設施保養的基本規定》;

4. 附件四:《碼頭商用空間經營之基本規定》;

(三)附圖:

1. 外港客運碼頭營運範圍之附圖:

1.1. 附圖1-1: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平面圖;

1.2. 附圖1-2:外港客運碼頭二樓平面圖;

1.3. 附圖1-3:外港客運碼頭三樓平面圖;

1.4. 附圖1-4:外港客運碼頭天台平面圖;

2. 外港客運碼頭的商用空間範圍之附圖:

2.1. 附圖2-1: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2. 附圖2-2:外港客運碼頭二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3. 附圖2-3:外港客運碼頭三樓商用空間平面圖;

2.4. 附圖2-4:外港客運碼頭天台層商用空間平面圖;

(四)招標中供查閱之文件;

(五)第007/DSAMA/2018號公開競投第01號通告;

(六)乙方的投標書以及雙方往來文件。

二、倘上款所指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以監察實體確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較有利者優先;如監察實體不確認何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有利,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計算)

一、合同所指的期間以日曆日計算,但指明以工作日計算者除外。

二、工作日係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日。

第三十條

(合同的修改)

一、經雙方同意,合同得予以修改。

二、合同的修改,由合同的補充文件訂明。

第三十一條

(暫時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

一、如甲方收到法院按照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中止行為效力之請求的傳喚,且海事及水務局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乙方作出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通知,則乙方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中止執行或中止繼續執行判給或合同。

二、在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的期間內,有關合同的回報不需支付,且有關合同的批給期亦按中止期作相應順延。

三、甲方不承擔乙方因中止執行判給或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合同將按照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c)項的規定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三十三條

(適用法例)

一、合同之履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此等法例尤其是指5月14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8月12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

二、乙方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並放棄以免除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或施加於其身上的義務或行為為目的而援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例。

第三十四條

(仲裁)

一、合同雙方之間就執行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甲方委任,另一由乙方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黃艷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

布紹德、張祖強、郭紫菱、林嘉莉、劉路嘉、李心瑜、梁瑞華、勞日添、雷國立、陸兆宗、盧有好、柯超航及袁詠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李曦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聲 明 書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警察總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8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秉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徐紫欣及林凱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Orlando da Graça do Espírito Santo,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羅健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黃善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俊銘,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即在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繆進誼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林麗嫦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國慶

技術工人

3

魯明洪

技術工人

3

陳麗嬋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余意婷

首席翻譯員

1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甄治漢

勤雜人員

5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第191/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30011李兆洪,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第195/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91931羅陽昇,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第196/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051林家耀,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第197/2018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9971,周永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思晶、謝嘉健、黃健、麥漢光、何永堅及關劍飛,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堅魁,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nita Ng Correia及黃潤娣,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郭桂林、趙振強及秦振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凱健及陳逸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陸景松、鄭日豪及鄭國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184/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1名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419981

余明亮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名之合格投考人韋俊賢,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之合格投考人何佩怡,以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對外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及第十一名之合格投考人陳小媛及鄺嘉利,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非凡藥房”(准照編號為第62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47號保利達花園地下Q舖)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非凡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127號的“澳門賽馬有限公司”東主的名稱變更為“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人地址變更為澳門氹仔柯維納總督馬路氹仔馬場2及3樓。另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庾致遠,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José Carlos Mendes Furriel Mateus,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庄瑜玲及許高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岑綺鑾,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陳鳳麒、周倩雯及李雅姿,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李麗嬌及羅銳銀,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甄秀珍、陳惠芳、梁杏娟及楊黃秀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馮淑英及梁樣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批示:

陸麗燕——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黃超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教育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胡惠敏,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王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智敏及蔣麗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袁明晞,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李惠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予以終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林玉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蔡健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漪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希雅度葡國餐廳”,葡文名稱為“Chiado – Restaurante Português”,英文名稱為“Chiado Portuguese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獲發第0693/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五及六部分,澳門金沙城中心假日酒店第二層(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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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達菲吧”,葡文名稱為“Bar Duffy”,英文名稱為“Duffy’s Bar”,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713/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愛美高投資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Avago, Limitada”,英文名稱為“Avago Investment Corporation”。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停車場大樓,地面層C-G002-G004舖。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翡翠拉麵小籠包”,葡文名稱為“Cristal Jade La Mian Xiao Long Bao”,英文名稱為“Crystal Jade La Mian Xiao Long Bao”,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獲發第0720/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e, Limitada”,英文名稱為“Venetian Ori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五及六部分A區,“澳門金沙城中心康萊德酒店”第一層(L1),1026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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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意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吳佩芝,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黎振賢,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黃鳳君,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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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八的合格應考人何婉筠,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及第十的合格應考人容雪芳及何振東,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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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傅錦坤,獲臨時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伍嘉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趙健敏,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獲續期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林國倫,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達恆、張健華、葉俊雄、岑曉東、劉理超及何思敏,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胡綺雯,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蔡英暉,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穎琳,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岑曉東及劉理超,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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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曾冠雄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李嘉汶,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倩菁,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馮嘉維,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万盛和廖月婷,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彭詠恩,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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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守儒、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霍偉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廖永強為本局公共建築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陸惠財為保存暨修葺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鄺玉玲,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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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梁冠安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卓榮、許旭懿、吳玉麟、陳劍南、梁智威及王賢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江曉君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與陳劍南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鄭慶成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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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同意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震宇,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到海關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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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毅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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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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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英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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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深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