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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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中華娛樂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125號喜鳯臺1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0冊第101頁第7959(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第22821F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方式透過公開競投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大馬路,在凱悅酒店(現稱為“麗景灣酒店”)前面,面積134,89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82號的土地的批給衍生權利持有人,以興建一名為“海洋世界”的主題公園。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第32/SATOP/97號批示作為憑證,並由運輸暨工務政務司的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批示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一日。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五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基於土地委員會第42/2016號案卷的陳述,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意見書,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五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批示,宣告該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大馬路,在凱悅酒店(現稱為“麗景灣酒店”)前面,面積134,891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2982號的土地的批給失效。該土地委員會案卷和運輸工務司司長意見書為上述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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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