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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藻森替代劉關華,代表貿易投資促進局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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