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協定》),以換文的方式,分別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和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上述《協定》透過第4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