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國傳統書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4/2018號。

澳門中國傳統書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傳統書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漢字傳統書法,培養會員對書法的興趣及學習熱誠,藉書會友,以字養德,以字弘道,以法傳承;踐行大書法。加強與各地之聯展、筆會及學術交流,共同切磋,繼承傳統,努力創新。藉冀宣傳澳門,提高本澳的書法藝術層次。為促進、普及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書法藝術事業的蓬勃開展,而共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三十一號威龍花園第一座十六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方為有效。

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靈源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7/2018號。

澳門靈源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靈源同鄉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8樓DC。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和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團結在澳門的靈源地區鄉親,敦睦鄉誼,加強澳門與家鄉之間的聯繫,為促進兩地的合作和交流,以及兩地各領域的共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晉江市靈源地區旅居澳門的鄉親,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1)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具有發言權、提名、被提名及投票權;

2)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3)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4)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5)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於開會前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

3)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議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工作情況。

2)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是各會員的會費、社會有關人士及機構資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延菁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8/2018號。

澳門延菁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延菁社”(簡稱為“延菁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lites de Yanan de Macau”(簡稱為“AEYM”),英文名稱為“Macao Yanan Elites Association ”(簡稱為“MYEA”)。

二、本會之法人地址設在:澳門媽閣街26-28號中山新邨第4座8樓D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宗旨及存續期

一、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

一. 堅持愛國愛澳,凝聚“延安幹部學院澳門特區社工國情研修班”之歷屆學員,延續此研修班的原意,提升會員的綜合素質及鼓勵其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為國家和特區的發展建言獻策。

二. 配合國家政策,積極推動社會服務界到內地進行交流,認識祖國,並促進海峽兩岸港澳地區社會服務的發展。

三、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歷屆“延安幹部學院澳門特區社工國情研修班”之學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

第四條

入會方式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除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許可權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許可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在法庭內外之一切責任及承擔,均由主席及理事長以聯簽方式為之方為有效;

二、只有主席或理事長授權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司庫一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理事會成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理事會成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及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一次,其他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榮譽顧問及榮譽主席

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榮譽主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財政來源

本會財政來源為: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式通過後進行修改;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六桂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5/2018號。

澳門六桂宗親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中名:“澳門六桂宗親會”;

(二)英文:“Liugui Cla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六桂宗親,愛國愛澳,增進六桂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同心同德,光前裕後。加強與國內外各地宗親之間聯繫和聯誼活動,促經濟文化交流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洪氏、江氏、翁氏、方氏、龔氏、汪氏之本澳成年居民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經申請得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享有本會各項規定之權益。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會議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審查及接納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合法出席大會人數為:

1. 以半數或以上之出席會員人數;

2. 以通知書註明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之出席會員人數。

(六)修改本會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須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議事決議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須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議事決議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財政來源:

1. 會員會費;

2. 宗親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口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Populaç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

澳門人口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人口研究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Popul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Popul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帶水圍15號永豐花園2樓D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所有活動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進行。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一、促進各界關注澳門人口科學的發展;

二、推動澳門人口科學的研究;

三、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與合作;

四、聯絡各地人口學機構和組織,加強彼此的了解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年滿十八歲之合法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一、專業會員:凡有志從事人口研究工作,填妥入會申請表,經會長或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專業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支持本會工作,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18歲之人士,經會長或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一般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之義務;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產生,成員人數為單數。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成員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會成員剩餘的期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會的職權如下: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和相關意見書。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對外交流之各項事宜。

二、理事會為會務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審核及通過入會申請,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管理本會的財產,議決及執行處分或任免。理事長負責策劃和綜理各項會務。

三、監事會為會務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相關意見書,查核賬目,受理會員之申訴。監事長領導監事會行使監察職能。

第十條——本會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批准,可聘請社會資深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指導工作,名單由理事會擬定後聘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共同提出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例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任何會議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會員在授權的情況下,可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十五條——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一、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二、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漢服協會

Associação de Roupas Chinesas H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

澳門漢服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漢服協會”,中文簡稱為“漢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oupas Chinesas H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an Chinese Cloth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為弘揚中國漢服傳統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2AA號光海大廈2樓A座。

第四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對漢服有興趣,及無被逐出本會記錄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二)義務:

1. 須為推動及宣揚漢服文化作出貢獻;

2. 參與本會活動;

3. 每年度須繳交二十元澳門元,作為會費以支持本會營運。

(三)權利: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四)會員之言行若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開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簽署。

第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者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手鞠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

澳門手鞠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手鞠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emar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推動澳門手鞠文化及相關手鞠工藝藝術發展。包括各種展覽及推廣形式,以及組織和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賽事及其相關活動,達至向社會大眾推廣藝術文化的使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關前後街輝益大廈41號二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所有對手鞠感興趣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並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同類的團體合作,舉辦有關手鞠文化的賽事、展覽、推廣、研討會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本會事宜的書籍和單張。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三名,總人數為單數;

3.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有心人士贊助、捐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能源環保機動車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

澳門新能源環保機動車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能源環保機動車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Friendly and New Energy Electrical Vehicle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宗旨:

(一)加強本澳從事新能源環保機動車商戶及專業人員之聯繫;

(二)促進本澳與各地區的合作交流,並提高本地區人員之專業及技術水平;

(三)舉辦各項相關活動及展覽以推動新能源環保機動車概念;

(四)為本地區新能源環保機動車行業發展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五)增進會員間之溝通和聯誼。

3. 本會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39-141號寶豐工業大廈2樓B。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新能源環保機動車行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推介,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

(6)退會權。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永遠榮譽、榮譽、名譽會長或顧問,但該等人士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管理機關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制定或修改會章;

(3)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

(4)決定會務方向;

(5)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理事會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12.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五章

附則

1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博彩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法研究會”(以下統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Leis de Jog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Macau Gaming Law”。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框架內,積極配合澳門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廣泛及深入地研究澳門博彩法的發展與完善。

(二)從澳門博彩業實際出發分析研究現行娛樂博彩的監管體系與法律根源。

(三)就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博彩業管制政策與法律監管體系進行比較研究,為澳門博彩法理論的建立與發展作出貢獻。

(四)針對澳門現有娛樂博彩監管法例進行研究分析並與其他學術單位或相關部門的實務人員通過各種形式進行交流。

(五)通過各種形式和管道,向澳門社會各界居民普及博彩法知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3樓B座,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十條

簽署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任何一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夢的化育與夢的工作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夢的化育與夢的工作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夢的化育與夢的工作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eam Tending and Dream Work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通過對夢的工作使人們正視自己,讓人們重新由內在心靈觀看外在自我,找回對生命的信心,使自我在生活中取得平衡,發展出穩定且實在的自信,從外在到內在,從分裂到整合。

(二)不定期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活動,加強大眾對夢的化育的瞭解,提高學術水平。

(三)服務澳門社會,並將之系統推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表達性藝術分析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表達性藝術分析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表達性藝術分析學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xpressive Art Analysis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把深度的情感以及一些難以用語言表達的情緒,用象徵性的方式表達出來,例如視覺藝術、書寫、聲樂、音樂或肢體動作,並從中得到啓發,幫助表達原本不知道的自我面向,提升自我瞭解和覺察。

(二)不定期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活動,加強大眾對夢的化育的瞭解,提高學術水平。

(三)服務澳門社會,並將之系統推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聲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聲藝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藝社”,英文名稱為“Art of Voc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團結和凝聚一班對音樂藝術文化和演藝創作之愛好人士,本著對本地創作之熱情,為澳門樂壇獻出一鼓新創作力,將澳門音樂和演藝傳遍海外,共同互勉以將音樂水平提高,並希望為本澳原創之音樂以及多元化藝術獻點綿力,冀能帶動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濠珀第三座11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6/2018號。

修改內容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學會命名為“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為“Geography and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會址設澳門金雞納圍1-9號樂宜居5樓A。

第六條

會長

1. 本學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

2. 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委任產生。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主席團之組成:

1.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或理事會之請求,並得召開特別會議;

2. 當會長未能主持會員大會的情況下,則由一名副會長主持會議;

3. 每次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函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內容,缺席者則視作放棄是次議程的表決權。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1. 修改本學會章程;

2. 選舉本學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3. 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理事會負責學會的日常事務。

理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各部門職位由成員互選產生。

理事會設下列五大部門:學術事務部、公關宣傳部、秘書處、司庫、會員事務部。

理事會的許可權為:

1. 委任本學會會長、副會長;

2. 接納及開除會員;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學會一獨立監察機構,由多名監事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內部推選產生。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的一切工作活動,並監察本學會的年度帳目。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剛柔流空手道般若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3/2018號。

Associação Goju-Ryu Hannyakan Karate-Doushikai de Macau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or uma Mesa de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três vice-presidentes e um secretário.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Triatlo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Triatlo de Macau China”;

(三)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Triathlon General Associ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4樓B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鐵人三項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鐵人三項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鐵人三項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鐵人三項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鐵人三項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鐵人三項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鐵人三項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鐵人三項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鐵人三項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鐵人三項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鐵人三項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鐵人三項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 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 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 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 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對未被列入會議議程之事項所作出之決議視為無效。

十一、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五名至九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並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審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鐵人三項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鐵人三項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鐵人三項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鐵人三項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鐵人三項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 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八)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六)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 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本章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因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第二十四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限就本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本會屬會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主席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按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一)項所指,被紀律部門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可委任紀律部門之成員作為紀律程序之預審員。

第二十五條

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預審員就紀律程序制定其立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紀律程序的對象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兩年,由缺失行為既遂之日起計算。

六、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

第二十六條

答辯

一、預審員就紀律程序制定其立場之副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通過本人之方式遞交予紀律程序的對象,如不可能通知本人,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紀律程序的對象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紀律程序的對象提出書面答辯的期間為十五日,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紀律程序的對象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七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 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紀律程序的對象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紀律程序的對象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預審員就紀律程序制定其立場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紀律程序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如未在接獲上款二(項)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九條

上訴

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七條(三十一)項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二、上訴須自紀律程序的對象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若本條第一款所指之上訴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三十條

準用規定

本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收入及開支

第三十一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鐵人三項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三十二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鐵人三項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卸任之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三十四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三十五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浸信會澳門愛羣社會服務處

Baptista Oi Kwan Serviço Soci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

會員入會資格

一. 凡承認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按照福音規範其行為,並認同及符合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入會須經理事會決議批准。

三. 會員會籍的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自理事會批准日起計算。然而,理事會可決議延長其會籍。

第八條

退會或除名

一. 理事會得對會籍超過有效期或沒有遵守法律或章程規定之義務又或作出可能影響本會聲譽或沒有適當進行本會宗旨的行為或不作為的會員予以除名。

二. 任何會員皆可以致函理事會主席要求離開本會。理事會收悉信件後,該會員將立即失去會員資格;

三. 不履行法定及會章規定的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關(水警)退休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Alfândega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Aposentad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的領導架構由至少3人之單數組成,設主席(會長)1人,副主席(副會長)1人或若干人,秘書1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的架構由至少5人之單數理事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或若干人,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和康樂長1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架構由至少3人之單數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或若干人,監事秘書長1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部隊)退休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十條——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永遠榮譽、榮譽、名譽會長或顧問,但該等人士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熊貓體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6 de Novem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6/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熊貓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至六名,理事四至十二名,任期為三年,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至四名,監事四至八名,任期為三年,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Nov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G,J,K,A。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拾叁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Tsang Cheong Wai曾章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0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陸萬伍仟澳門元MOP$65,000.00);

——Cheung Pui Peng Grace張佩萍,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0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叁萬貳仟伍佰澳門元(MOP$32,500.00);和

——Ng Wai Ying吳慧瑩,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984,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叁萬貳仟伍佰澳門元(MOP$32,5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 張佩萍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9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選舉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2019年至2021年度的組織架構

第3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Patacas

Patacas

-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icio de 2017 -

Patacas

-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7 -

Patacas

-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7 -

Patacas

Contabilista,

Wong Shun Chiu

Director-geral/Gerente,

Lau Ming Chung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té Dezembro 31, 2017)

Presidente – Wong David Tai Wai

Vice-Presidente – Julian Mcqueen Lipman

Administrador – delegado – Lau Ming Chung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Ngan Peng – auditor

Secretário – Rui Pinto Proença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FWD Management Holdings Limited

3,250,998

99.99994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FWD Macau”) é membro do Grupo FWD, cujas actividades se espalham por Hong Kong, Macau, Tailândia, Indonésia, Filipinas, Singapura, Yuenan e Japão, tendo também estabelecido um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em Xangai. Em Hong Kong, a FWD presta serviços relativamente aos seguros de vida, médico, seguros em geral, benefícios aos trabalhadores e planeamentos financeiros, aliás, as suas entidades operacionais de seguros de vida e de seguros em geral já receberam excelentes classificações pelas agências internacionais de classificação no que respeita à capacidade financeira. A FW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recebeu uma classificação de “A3” pela Moody e “A” pela Fitch Ratings. A FWD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também recebeu “A” pela Fitch Ratings.

A FWD concentra a sua atenção na criação de novas experiências para os clientes, oferecendo-lhes produtos simples e claros através da mais recente tecnologia digital. E no conceito de serviço e nas políticas da FWD, os clientes estão sempre em primeiro lugar. Inclusivamente, a FWD tem como objectivo tornar-se uma sociedade líder na área de seguros de vida na região Ásia-Pacífico, esperando poder criar uma nova experiência de seguros.

A FWD foi fundada na Ásia em 2013, pertencendo ao grupo de actividade de seguros Pacific Century Group.

Em 2017, FWD Macau continuou a desenvolver estavelmente as actividades de seguros de vida, tendo obtido um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e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MOP$363,860,000. FWD Macau vai continuar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em mente os interesses dos clientes, aproveitando bem as tecnologias, tendo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oferecer aos clientes uma boa qualidade de serviços. Ao mesmo tempo,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e continuar a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consultores,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 serviços mais profissionais e personalizados. Perspectivando o futuro, a Sociedade esforçar-se-á por criar novos produtos e atender a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Novos serviços e canais de vendas, a fim de desenvolver ainda mais as actividades e continuar a consolidar a sua posição no mercado.

Para mais detalhes, visite por favor http://www.fwd.com.mo/

Macau, em 29 de Outubro de 2018.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xm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De acordo com o estabelecido no Código Comercial e nos Estatuto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Sociedade”), apresentamos o relatório da acção fiscalizadora deste Conselho Fiscal e emitimos o nosso parecer relativo a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1. Relatório de Acção Fiscalizadora

Durante o ano de 2017, monitorizámos com regularidade as actividades de gest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s operações da Sociedade. O nosso trabalho de supervisão incluiu a presença nas reuniõe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visão e análise dos relatórios trimestrais e outras informações contabilísticas submetidas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ssim como outros procedimentos que considerámos adequados.

2.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Baseado nos resultados das nossas ações fiscalizadoras e após a análise cuidada de toda a documentação que nos foi atempadamente proporcionada, relatamos o seguinte:

1. Obtivemos toda a informação e explicações que considerámos necessária à emissão desta opinião.

2. É a nossa opinião que 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foram adequadamente preparadas, aplicando os princípios contabilísticos corretos e apresentam de forma verdadeira 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a 31 de Dezembro de 2017, assim como 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3. É a nossa opinião qu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á correto e completo, e apresenta de forma clara, concisa e verdadeira a situação económica da sociedade, assim como a evolução dos negócios desta ao longo do ano.

4. É nossa opinião qu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é adequada à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5. Não tomámos conhecimento de qualquer irregularidade ou ilegalidade durante o exercício.

Recomendamos, por isso, aos accionistas que aprovem as contas anuais,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Lo Kwok Chung, Raymond

Lam Wai Yin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Vice-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eong Ngan Peng, Auditor

Membro do Conselho Fiscal

Macau, aos 25 de Maio de 2018.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7,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2 de Março de 2018,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7,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a outro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2 de Março de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