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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18號行政法規《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開始接受申請,截止申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請查閱:第42/201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48/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31/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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