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及情報廳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1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17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續期使用經第228/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外港客運碼頭一樓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5台。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司法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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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