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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四樓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實驗室與辦公室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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