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7/2018號。
1. 本會名稱為“澳門黃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2. 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For Yellow River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3.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Intercâmbio Económico e Cultural do Rio Amarelo de Macau”;
4. 為澳門一非牟利社團,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宗旨:立足澳門,發揮澳門在中西方橋梁作用,推動澳門與國家黃河經濟帶省市在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等交流合作,團結各地工商文化界人士,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產業平台搭建等工作,為澳門及國家的社會繁榮安定而努力。
1. 本會會址:澳門台山中街338號逸麗花園第五座麗園閣17樓AP;
2. 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凡同意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2. 會員需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1. 會員有申請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2.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1. 本會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4.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5.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6. 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罷免,須經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方可通過。
1.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大會決議需經以絕對多數讚成票通過;
3. 理事會、監事會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1. 本會各項活動經費由會費、會員以及非會員之捐贈,政府或其他組織合法資助及贊助;
2.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3. 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4. 本會各項活動經費開支倘若不敷,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1.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以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4.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5. 本會解散須召開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6. 本會解散後,財產按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2/2018號。
第一條——會名
(一)中文名稱:“百藝音樂藝術推廣協會”。
第二條——宗旨
(一)致力推動本澳音樂及藝術專業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音樂及藝術之水平。
(二)加強本澳音樂及藝術科專業、創作產業溝通並團結各界。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音樂及藝術文化活動,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音樂及藝術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8樓M及N。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八條——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會章;主席團成員有會長1名,副會長1名及秘書長1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在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所有職位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十二條——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1/2018號。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澳迪健體會”。
中文簡稱為:“澳迪”。
第二條——會址
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57號祐強工業大廈1樓BB。
第三條——宗旨
a)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b)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
第四條——會員
凡對體育運動愛好者,填妥申請表並經理事會核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會即時除名;
c)凡作出有損本會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會即時除名。
第八條——組織、任期、會議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特別事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組織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及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a)舉辦各項活動及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b)決定會員入會或革除其會籍;
c)制作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帳目摘要;
d)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組織
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及監事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制定有關監察活動之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經費
來自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盡善處理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9/2018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洪氏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o Clã H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Hong Cl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是在澳門洪氏宗親會直接領導下之屬會,自願組成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洪氏宗親及其他友好夥伴聯合開展商業交流活動,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參與社會服務”。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4樓G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1.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洪氏宗親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公司之股東,該公司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資方負責人或領導人員,如股東、董事、經理、高級職員等,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2.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3.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其職權為: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 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書面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目的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1.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2. 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可以外聘其他姓氏之善長,由理事會審核認可。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70/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球康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全球康”,英文名稱為“Macau Global Heal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H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舉辦運動、文化沙龍講座提升會員幸福指數,令會員身心靈美麗、健康、幸福。
本會設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二街17-37號華強樓地下37號鋪。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節能環保科技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1)促進本澳與內地之間及海外內熱心致力於保護環境資源和節約能源的專業人士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
(2)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推廣及研發應用新技術以改善環境和提高經濟效益,並回饋社會;傳達節能及環保訊息。
(3)組織保護環境、節約能源論壇,節能技術交流、諮詢和培訓,推廣保護環境、節能新技術、新設備和環保節能。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一街49-75號文豐樓地下H文豐創意墟M-D鋪L8,L9幢,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規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對社會有貢獻、熱心於節能學術研究的相關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會員: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二、會員:會員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批,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本會創會會員及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八條——本會創會會員及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
其職權為: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賬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獨立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並繕載於會議錄。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澳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 促進澳門文化藝術發展及促進澳門與國內文化交流,發揮澳門作為兩岸交往平台的角色。
二、 協助澳門本土文化藝術到國內發展,增強澳門本土文化藝術的競爭力,同時也把澳門的文化優勢與特色推廣到其它地區。
三、 發揮澳門作為兩岸交往平台的角色,為本澳文化藝術的開發和中國文化藝術的興起而共同努力。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30-36號國際花園二十三樓A座,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權利、義務、處罰:
一、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
二、義務: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及年費,並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處罰:未履行本會義務或違反本會章程,甚至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喪失會員資格。
四、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先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之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本會財政來源主要包括:
一是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贊助,但該等捐贈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獨立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並繕載於會議錄。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美之約美容美妝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一、參與澳門及世界各地的美容活動,促進澳門美容文化及美容事業的發展;
二、為澳門本土及世界各地的美容愛好者、業界及團體搭建一個美容知識及技術的交流平臺;
三、舉辦及參與美容專業技術的交流及培訓活動;
四、推廣及弘揚時尚美容文化;
五、推動美容業的開發、經營,鼓勵向規模化方向發展,配合或承辦相關產品和設備的展示、展銷等活動,促進美容行業向系列化、規模化發展;
六、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和發展友好往來;
七、組織美容技術培訓和學術討論,提高會員和美容工作者的技藝水準和理論水準。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X座),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規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與美容專業理論技術和有關設備、產品、研究、發明的科技專家及技術人員。
二、從事美容專業的人士,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美容專業團體培訓,對本專業有研究者。
三、具備以上條件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批,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會員: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二、會員:會員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創會會員及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八條——會員義務
創會會員及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三、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九條——會員資格終止及喪失
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再超過三個月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而所繳納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組織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人。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組成,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關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關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視像會議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常務理事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宗旨有較大影響,對本會實現其宗旨有較大的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宗旨有較大影響,對本會實現其宗旨有較大的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宗旨有較大影響,對本會實現其宗旨有較大的貢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連續任期超過三屆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其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一人獨立簽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並繕載於會議錄。
第三十六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3。
本會中文名稱為“皓雪文化曲藝協會”。
凝聚對粵劇曲藝之愛好人士,透過舉辦歌唱會促進各會員之間合作和守望相助的精神。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75號金龍閣八樓C。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福利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任期三年。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任期三年。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和政府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書法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aligrafos de Fukien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書法愛好者提供平台,共同參與研究理論,透過實踐以提高藝術水準。為促進文化交流,將會不定期舉辦各項活動,以推動中華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隆廣場15樓Q座。
凡對書法有一定認知及從事業餘書寫者,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福建籍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入會必須填具申請書及提交個人作品一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另外,並會邀請對書法有特殊成就人士(不限福建籍),擔任本會名譽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會員於入會時一次過繳納基金和永久會費合共葡幣伍佰元。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佈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8/2018號。
氹仔聖善學校校友會之修改章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95號地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華互助會,(中文簡稱:澳門緬華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juda Mútua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a Birmânia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utual Help of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條——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本會,致力維護歸僑、僑眷的正當權益,關注社會事務,促進同僑互助,做好會員福利。
第三條——會址:澳門亞利鴉架街3號南國樓一樓A、B座。
辦事處:一、澳門飛能便度圍1號金利來大廈第一期一樓B1、B2座。
二、澳門俾利喇街90號華樂大廈一樓E座。
第四條——(一)凡在澳門合法定居的緬甸歸僑、僑眷、僑屬年齡滿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者,須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身份證副本及一寸半相片兩張,須交相關會費,經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方成為會員。
(三)其他熱心人士,認同本會章程,願意推動會務工作,可申請加入本會作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3)享受本會各種福利之權。
(二)會員義務:(1)遵守會章及決議;(2)愛護本會,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有任何行為構成影響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和利益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會務由下列組織按職權分別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委員會。
會長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組織內的職位和各部委分工由獲選的候任成員協商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之。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換屆會員大會設臨時主席一人、臨時秘書一人。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
在必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須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之,通知需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1)制定或修改章程;(2)審議理、監事會會務報告;(3)選舉會長會成員、理、監事會成員(4)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會長會是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總合單數。會長會由會長領導,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領導和協調理、監事會各部門工作、貫徹會員大會的方針、政策等。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常務委員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屆滿換屆時:由常務副會長負責推動常務委員會籌備換屆選舉的相關事宜。
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長會成員、理事長及壹名副理事長組成,總合單數。其職權是制定會務規劃並監督實施,必要時可召開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人組成,總合單數。理事會是會務開展和運作的執行機關。下設:秘書處、財務部。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總合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和促進會務正常發展,檢查和核對財務收入和開支賬目。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可聘請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名譽顧問、顧問、醫事顧問。
第十三條——(一)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二)常務委員會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以上兩項所聘之提名,經下屆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發聘書執行。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得應邀出席本會各項會議,輔助本會會務。
第十四條——各項會議之決議,以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會員交費:(一)凡入會會員一次性交費澳門幣伍佰元者為永久會員;
(二)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第十六條——必要時,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進行募捐,所有捐款以收妥作實。
第十七條——本會附設機構和屬會
機構:(一)世界緬華同僑聯誼大會聯絡中心;(二)澳門緬華出版委員會;(三)澳門緬華互助會診所。
屬會:(一)澳門緬華婦女會;(二)澳門緬華頤康會;(三)澳門緬華青年會;(四)澳門緬華工商促進會。
各屬會的會長由本會一位副會長(或資深副理事長)兼任。各屬會可自訂章程,每屆章程需交常務委員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對本章程擁有最終解釋權。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商會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公證處01/2018檔案組內,編號為03,該修改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B座。
一、(保持不變)二、凡具有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三、(保持不變)。
澳門,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趙魯
A Gerente-Geral, |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Candy Vu |
Alice Leung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行長 |
副行長 |
邱慧珠 |
陳達港 |
Manager Finance, Macau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Tam Pui Si |
Lau Pak Hu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Xu Keen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Xu Keen |
Administradora, |
Lin Zi |
行政委員會 |
會計主任 |
劉惠明、譚韻儀、李貝濤 |
林慧珊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陳智欽 |
羅美玉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致中 |
蘇隆全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陳懷亮 |
梁惠娟 |
首席營運官 |
行政總裁 |
王露 |
張晨 |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4886頁有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行長 |
副行長 |
邱慧珠 |
陳達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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