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一樓為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潔淨室(1002至1004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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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校園湖體、住宿式書院廚房及餐廳廚房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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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樓宇外牆飾面修繕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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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