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2/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弘毅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termin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Determination of Macao”。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大眾體育活動並推動其普及化,並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交流及其他相關活動,培養會員對體育活動的興趣及參與度,達致會員身心健康及開闊眼界的目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202號威苑花園C座9樓AB室。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及實際會員。
(一)曾對本會或大眾體育活動發展作出重要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凡對本會舉辦之運動項目有興趣者,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實際會員。
實際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三)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的義務;
(四)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所有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實際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根據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或否決及宣佈頒授名譽會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名譽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並具有表決權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具有表決權之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日常具體會務、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的紀律處分、修訂及審批本會各項活動之收費及支出金額及其他財務相關之事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員大會主席因故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二)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分別由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所繳費用、本會開展活動之收入、各界人士或商業機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及其他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未作規範之事宜,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為依歸。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3/2018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毅雲體育會”,中文簡稱“毅雲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Ngai Wan de Macau”。
英文名稱:“Ngai Wan Sport Club of Macau”。
會址:澳門蘭花前地124號運順新邨B座28樓AB。
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球會友;切磋球技;強身健體。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福利。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繳交會費;
4)團結各地球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每年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
a)會員大會的召集書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容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b)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
4)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5)所有機關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與社會贊助。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4/2018號。
本會的名稱中文為“東盟澳門健康產業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Saúde de ASEAN-Macau”,英文名稱為“ASEAN-Macao Health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本會宗旨為:
1)致力促進澳門與東盟各國健康產業資訊的交流和合作,組織研討會和學術活動,並通過人員的往來,發展澳門健康產業,加強澳門與東盟各國之間的溝通合作,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做出貢獻。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三、任何依法成立的健康產業相關企業或社團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法人會員。
四、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和法人,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東盟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和法人。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法人或個人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法人或個人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八、修改章程及處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6/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長者義工服務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enior Volunteer Servic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rviço de Voluntariado Sénior de Macau”。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5樓H座。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
(一)向長者推廣健康生活的訊息,提升其自我照顧、健康管理及生活的素質;
(二)為長者舉辦文娛康體活動,使其退休後生活愉快,安享晚年;
(三)推動長者參予義務工作及慈善服務,活出精彩的人生。
本會並無存續的限期。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樂於推動長者身心健康發展工作人士,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經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成為會員。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免除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每年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會長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議時須經絕對多數票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最少各一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1/2018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昆蟲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昆蟲”;葡文名為“Sociedade de Macau de Entomologia”,葡文簡稱為“SME”;英文名為“Macao Entomological Society”,英文簡稱為“MES”,以下簡稱“本會”。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AA號高橋大廈地下F舖,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一、團結關心澳門自然、生態和昆蟲的市民。
二、推動澳門自然、生態和昆蟲的相關科普活動,和生態導賞活動。
三、致力保育和推廣澳門昆蟲物種,並提供昆蟲學相關課程,藉此增進澳門市民對昆蟲的認識和了解。
四、提供昆蟲辨識和其他昆蟲學相關資訊(例如:保育昆蟲學、病媒昆蟲學、都市昆蟲學、森林昆蟲學、水棲昆蟲學、法醫昆蟲學等等)。
五、參與澳門自然、生態和昆蟲的研究,並提供專業分析和建議。
六、參加國際昆蟲學研究會,協助國內外學者來訪,藉此增強澳門與內地和國際地區間的學術活動。
七、發行澳門昆蟲圖鑑和其他研究刊物。
一、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及對澳門自然、生態和昆蟲有熱忱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社團宗旨義務。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職務成員,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名譽及榮譽職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除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外,領導機關成員在任期內如有增減或更換。經所屬機關決議通過及會長批准後,以後補成員替補。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正和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五、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B.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 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D.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E.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惟以下除外:
A.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 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架構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A. 召集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 計劃會務發展;
E. 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F. 決定會員的錄取;
G.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及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不妨礙續任之可能。
三、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A.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 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C. 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D. 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65/2018號。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粵韻情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龍嵩正街新維里3號永業大廈3樓A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弘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廣粵劇文化。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推舉會長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以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各成員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叁年。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並由理事長召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絕對多數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及一切開支由各會員會費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渝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Chongqing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318號花城地下AG舖,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1)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為著推廣教育及協助青年發展,推動及促進渝澳兩地青年各領域的交流,增 強澳門青少年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感,弘揚中華文化;
3)促進渝澳兩地青年的經貿、科技及專業交往,加快渝澳兩地經濟大融合;
4)希望澳門青年透過重慶了解祖國,為渝澳青年在就學、就業、創業及文化交流等方面尋找新的發展天地,鼓勵青年發揚奮發圖強的優良傳統。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凡支持本會章程,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批即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選擇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決議通過或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
2)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須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招收會員;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須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賬目。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學術研究的資助、自願捐獻、私人及商業機構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5。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環星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互相學習及熱愛音樂、歌唱愛好人士、推廣本澳藝術文化及持續發展、促進各地(海內外)文化藝術活動交流、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及慈善活動以營造一個和諧團結的組織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1-33號華暉閣19樓G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四條——任何愛好唱歌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4 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若工作表現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政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 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章程有規定除外。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需全體會員半數出席,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九條——1 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 會員會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1。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東莞石龍同鄉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guan Shilong Countryme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DSCA。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愛國、愛澳、愛鄉,互愛互助、敦睦鄉誼,為家鄉建設、為鄉親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菜園路信達廣場第三期15樓O室。
第四條——凡屬居於澳門之東莞石龍鎮鄉親賢達(包括親屬、熱心朋友)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但理事會有權拒絕其入會要求,而無需宣佈理由,會員權利和義務如下:
會員權利:
(甲)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丙)可享本會所辦的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履行本會決議,協助本會推進會務,促進鄉親間聯繫。
(丙)經費可由本會會員自願贊助,數額不設上限。
第五條——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六條——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會長)一人,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甲)制訂及修改會章。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丁)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戊)組織籌募經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管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丁)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開立及調動銀行賬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文件,均須由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共同簽名方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而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乙)定期審查賬目。
(丙)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定期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且不少於總數五分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八條——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下列有關條款規定之適用:
(甲)本章程之修改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乙)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會費及贊助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第二十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贊助。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Departamento de Engenharia Eletrotécnica e de Computador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Electrical and Computer Engineering Department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MECEDA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加強澳門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與《電機及電腦工程系》校友之聯繫、互助以促進友誼;
二、加強校內校外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以傳遞訊息;
三、舉辦各種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交流活動;
四、舉辦各種延續培訓和知識更新活動;
五、積極推動學術與業界之溝通;
六、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各方面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三區二座3D。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之澳門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電機及電腦工程系的畢業生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須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並作提案及表決;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罷免權及上訴權;
(4)參與會議及發言權;
(5)參與本會活動及其他應有之權利及福利。
二、本會會員應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2)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三、名譽會員、特邀會員、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無需繳交會費,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主持會議;
三、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五、決定會務方針;
六、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七、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八、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包括:
一、確實執行本會章程;
二、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計劃;
四、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五、審批會員資格;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電機及電腦工程相關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決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特邀會員、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職權包括:
一、監督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和稽核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三、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四、檢舉違章之理、監事會成員及會員。
第十條——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四、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 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30 de Outu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de Docu- 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8-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本會定名為「國際傑人會澳門文化會」,英文譯名為“Macau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Distinguished Citizens Society International”,葡文譯名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de Cidadãos Internacionais Distintos”。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關閘華大街7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P舖。經會員大會批准,可把會址遷往其他方。
第三條——一、宗旨:本會為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和非牟利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社會服務團體。以闡揚民主自由思想,尊重宗教信仰、發展人類之才智、聯合人類之力量,繁榮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進展、促進人類之瞭解與友誼、邁向幸福大同之社會為宗旨。二、信條:勿以傑出人才自居,願以傑人作為終身努力之目標。堅守服務社會原則,保持努力作事精神。培養明禮義知廉恥之高尚人格。力行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良好道德。自我訓練、發展領導能力。負責盡責、樂於行善。以傳揚優秀中華文化為己任。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兩名,得設立大會秘書,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由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及活動方針;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第九條——決議方式:除透過親身出席或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18.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Instituto Ricci de Macau», em chinês «Ou Mun Lei Si Hoc Sé», em inglês «Macau Ricci Institute»,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o Largo de Santo Agostinho, n.º 5.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歐國際工商協會”,英文名為“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EIBA”,葡文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e Comércio China-Europa”。會址設在澳門板樟堂街16F-16L號顯利商業中心7字樓84室,可按需要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本澳以外設立分會和開辦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4號宏基大廈第三座6樓N。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共三名成員組成。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24號宏基大廈第三座6樓N。
第三章(組織)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共三名成員組成。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不設期限。宗旨為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提升教育支援服務、以及轉介有關教育需要的教育和健康指導。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141號海茵怡居第二座4J。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七樓E座。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政司庫一人,理事最少二人及候補理事二人,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理事長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理事會決議需超過半數出席方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34號。該修改及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正式中文名稱為“澳門三水青年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Macau para o Avanço da Sanshui”,英文名稱為“Macau Sanshui Youth Advancement-Association”,本會是澳門三水同鄉會的屬會。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屬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2)倘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發言,對內領導會務及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為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
(2)理事會最少由七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及秘書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議定工作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
(4)理事長的主要職責是領導理事會各項工作,對外可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為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1)制定本會的會務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可增設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並有權訂定上述各單位的職能,以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4)審批入會申請;
(5)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6)決定繳納會費及訂定會費金額;
(7)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可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六條——收入及支出
(3)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22/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9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世界居士聯合會(澳門)”,英文名稱為“World Upasaka Federatio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及第三條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居士聯合會(澳門)”,英文名稱為“World Upasaka Federation (Macau)”,英文縮寫“WUF”。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63號地下藥王禪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0 de Outu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1/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物業發展、工程設計顧問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根據澳門現行之有關建築、置業範疇資格認可之法律,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政府相關權限部門註冊並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資格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至少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身簽收方式通知,並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為之,並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强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物業發展、工程設計顧問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根據澳門現行之有關建築、置業範疇資格認可之法律,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政府相關權限部門註冊並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資格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其他理事不多於五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五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三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至少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身簽收方式通知,並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為之,並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que desde 31 de Outubro de 2018 e sob o n.º 10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8,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一、本會會員包括正式會員及學生會員,但學生會員不具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二、凡具有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經濟或法律領域課程之碩士學歷或以上、又或同等學歷,又或具有相關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同等學歷,且須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同意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三、凡正就讀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研究生或第二學位且須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同意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每年需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不繳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Outubro de 2018. — O Notário, Pedro Leal.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2018第2次社員大會會議議程;
2. 通過2018第1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19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19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19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其他事項:關於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來函擬轉移所持出資份額至其母公司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徐偉坤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在線中央監控系統。
5. 完工期:一年。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報價為提供整項服務之總金額。
8. 臨時擔保:澳門幣$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注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 |
——合資格之人力資源 |
——設備完備性 |
——由2013年至2017年間搭建數據采集及監控系統SCADA的經驗 |
——由2015年至2017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34% |
——管理和質量認證 | 6% |
——由2013年至2017年間搭建數據采集及監控系統SCADA經驗 | 10% |
——由2015年至2017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10% |
——實施方案整體評審 | 40% |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Directora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張建洪 | 盧保康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iang Kuiwei | Jiang Lu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霞 | 程曉東 |
澳門元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銳杰 | 蘇立煒 |
澳門元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銳杰 | 蘇立煒 |
副總經理 | 計財部主管 |
陳偉成 | 鄧峰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董事/主管 | 會計主管 |
陸濤 | 許秋芬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Cecilia Kou |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Alvares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江耀輝 | 黃捷君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Cheng Kwong Moo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澳門元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陸偉賢 |
澳門幣
澳門幣
借方 |
澳門幣 |
貸方 |
澳門幣 |
澳門幣
會計 文偉國 |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
澳門,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一七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貳仟捌佰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減少約百分之拾。由於保費收益減少,而另一方面賠償費用增加,故本公司之營運錄得虧損澳門幣貳佰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 主席 |
劉繼興先生 | 秘書 |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 主席 |
劉繼興先生 | 董事 |
區麗莊小姐 | 董事 |
梁達顯先生 | 董事 |
梁海國先生 | 董事 |
葉劍權先生 | 董事 |
陳英偉先生 | 董事 |
陸宗儉先生 | 董事 |
獨任監事:
余廣靈 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余廣靈 謹啟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ilio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