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柯嵐——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譚嘉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炳時、陳秀玉、鄭晶平、盧麗卿、李春華、呂綺雯、劉仕堯、歐陽傑、余文峰、林偉倫、張國基、鄧安琪、沈夷佳及吳碧珊——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王增揚——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張淑婷、張日曦及王軼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批示:
韋志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瑞煊,第六職階技術工人;
朱志敏,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李翠玲,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福林,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因達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年齡上限,強制退休。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5971——袁浩祥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63981——陳金細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54981——黎文傑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57981——周錦發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21981 | 鄺健強 |
" | 35981 | 何江偉 |
" | 36981 | 陳保暉 |
" | 39981 | 陳萬雄 |
" | 44981 | 譚偉傑 |
" | 45981 | 何日民 |
" | 51981 | 陳英傑 |
" | 52981 | 李志霄 |
" | 62981 | 曾俊峰 |
" | 65981 | 冼金喜 |
" | 68981 | 雷康華 |
" | 71981 | 梁國鴻 |
" | 72981 | 鄧寶雄 |
" | 73981 | 冼文冬 |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三)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五)項、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關務總長鄭健聰,編號2589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子昌,編號為95375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3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潘嘉明,編號為16010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其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cácio Coelho及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rmando Joaquim Capel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一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李秀華,獲批准接續享受為期五年之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杜慧芳檢察官,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確定委任為檢察官,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獲委派於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工作。
長期以來,杜檢察官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履行職責,為特區檢察院的工作作出貢獻,茲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於檢察院
檢察長 葉迅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盧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胡建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婉茵,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其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50-48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8-01-0 | 01-01-06-00-00 | 重疊薪俸 | $ 450,000.00 | ||
8-01-0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 450,000.00 | ||
8-01-0 | 02-03-05-02-02 | 公幹交通費 | $ 200,000.00 | ||
8-01-0 | 02-03-06-00-00 | 招待費 | $ 200,000.00 | ||
8-01-0 | 02-03-08-00-99 | 其他 | $ 700,000.00 | ||
8-01-0 | 02-03-09-00-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 300,000.00 | ||
9-02-0 | 04-01-01-03-31 | 澳門理工學院 | $ 500,000.00 | ||
8-01-0 | 04-01-05-00-22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500,000.00 | ||
8-01-0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 4,000,000.00 | ||
8-01-0 | 04-03-00-00-01 | 企業 | $ 3,000,000.00 | ||
8-01-0 | 05-03-00-00-99 | 其他 | $ 6,029,386.90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6,129,386.90 | ||
8-01-0 | 07-10-00-00-09 | 資訊設備 | $ 100,000.00 | ||
總額 | $ 11,279,386.90 | $ 11,279,386.90 | |||
核准依據: | 23/10/2018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行政委員會委員:陳允熙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馮泳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馮泳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宛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宛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陳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8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40點,高海嵐,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姚保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關冠雄,應其要求提前終止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返回本局工作。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Sérgio Miguel da Luz,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錦明,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衍烈,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金梅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第七職階登記官譚炳銓,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何炳登——道路渠務部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鄭惠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盧柏明及黃志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皆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余永棠——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周志強——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尹力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Maria Manuela Mendes Drummond——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譚貴林——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1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鍾志成——管理委員會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梁浩然——財務資訊部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市民事務辦公室:
鄧文——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羅英明及蔡宇超——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及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鄭國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鐘——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朱詠沁,獲定期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特級技術員陳華風之鰥夫林社賢、女兒林芷萱及兒子林曉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130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Mário João Sequeira da Silva Anacoreta之遺孀Maria Ernestina Amador Macedo da Silva Anacoret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5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前警員何惠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40,因符合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七款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二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李家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1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退休市政機構管理員吳志成之遺孀陳夢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01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局長梁曉鳴,供款人編號30118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海關關員邱志興,供款人編號30181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有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及「過渡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警察總局勤雜人員鍾麗芬,供款人編號60146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衛生局顧問醫生崔西棟,供款人編號62193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工人王港英,供款人編號6008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周連根,供款人編號60410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廳長陳念慈,供款人編號301274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尹智榮,供款人編號60730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李凱怡,供款人編號62006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李兆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黃兆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馬偉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黃兆筠,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繆瑩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鄧詠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姚惠芳及黃少美——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陳微——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Maria Fernanda Baptista da Costa Reisinho——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伍志豪——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錢偉雄——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黃烱楊——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陳永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 黎樂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 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關淑詩、陳永成、葉婉欣及古進杰,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張祖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國英,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文案鄭麗湘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方耀民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燕芬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楊鳳章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許慧珠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副關務督察樊寶霖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懲教管理局副警長崔展文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歐文滄 | 勤雜人員 | 3 |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淑霞,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海平及黃景明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智錦及黃群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耀宗,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到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鄧紫茵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Vong Sin Har,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鄺慶思,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國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美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惠玲、趙康煇、容妙珍及林錦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義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盧榕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德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樹勳及朱艷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允婷、陳惠貞、楊深澤、陳穎、張君賢及張仙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細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甘鈞及甘曉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練詠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灝明、陳玉婷、陳慧娥、林麗珊、梁惠寶、洪詩詩、甘嘉莉及陳曼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文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譚嬋芳及孫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永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區海倫、庄翠紅、劉櫻敏及王秋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秦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高級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高級藥劑師,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蔣蘇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藥劑師,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家偉、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及麥維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宇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美芳及吳少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溫泉及王志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頴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燕芬、李昆陽、李文靜及關蘊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藝珊,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吳曼盈及韋家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戍飈,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蘇婷珍,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胡嘉玲及黃海紅,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振中,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穎心及姚兆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仲成、施曉輝、趙叔敏、呂惠嫻、袁連歡、鄭玉梅、盧婉文及潘少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房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朱瑞娟、廖陳婉霞、梁淑紅、余錦添及朱梁麗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施啟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明、楊妙玲、陳俊文、林嘉兒、陳俊豪、劉迎迎、陳健業及吳嘉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修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佩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悅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基雄——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c)項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暨電腦廳廳長,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98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飛南第街76號百德大廈(中土)地下M座(A區)之“進康藥房”的名稱更改為“盛世藥房(皇朝分店)”,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盛世皇朝集團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永定街104號南暉大廈地下V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90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美儉”場所設施改動,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六樓D座(A區、B區及C區)及六樓E座(D區)。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潔群——應其要求,中止第C-015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彭玉珍第W-035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取消編號為第3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中國國貨藥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十月初五街114-116號地下。
核准向昊天藥物出入口批發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昊天”准照,編號為第28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定安街5A號億利軒地下B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定安街5A號億利軒地下B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瀚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953。
黃細海——恢復第S-0020號按摩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穎恩、毛文慧——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93、T-0594。
黃榮輝、陳景昕——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80、W-0681。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高君儀——恢復第E-15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郭瑋德、梁嘉勁——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95、T-0596。
光妍牙科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3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521號新寶花園第一座地下I座,持牌人為劉秀儀,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325號寶龍花園金龍閣26樓E座。
張麗瑪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3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統領街8號地下B座,持牌人為張麗瑪,住所位於澳門馬統領街8號地下B座。
國檢(澳門)醫務中心III——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3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K4及L4,持牌人為國檢(澳門)衛生檢測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K-P。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志堂、何芷晴、凌峯、李裕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54、E-2955、E-2956、E-2957。
陳嘉敏——應其要求,中止第T-0278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批示:
陳效、陳一紅、葛海燕、韓景麗、何昭玉、李世明、廖明翠、 林靖、劉朝暉、宋勇、孫霞、吳寧萍、袁昌和及張靜——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孫麗靜、吳剛及祖立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批示:
尹學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怡安為本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劉國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梁慧琪(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娟,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裘鴻邦,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梁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應黃永健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代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劉楚遠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何華在本局擔任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盧綺雲在本局擔任大眾體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馮健雄,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李美芳,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宋永華、馬志毅、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為期二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林國基,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莫梅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潤儀,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姚偉菁,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邵碧玉,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美儀,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潘婉芬,特級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麗玲,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15/10/2018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劉永誠,江銳輝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苑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林燕婷、梁家汶、梁麗敏、伍卉婷、彭碧瑤、蘇安兒及梁杏欣,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程嘉斌、趙叔維、鍾杏泳、易淑賢及梁淑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戴志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月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方麗麗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鄧志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羅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俊杰及何俊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鄒小青及區漢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鍾錦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燕霞,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楊應曉笛,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70點。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黎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欣、黃桂芬及黃泫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紹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鎮邦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淑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張迪奇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湯嘉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及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馮兆鈞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葉頴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史黛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鍾雪敏,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徐敏敏、龔浩賢及劉健德,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鍾松仁,第四職階郵差;
林偉清,第三職階郵差;
陳家豪、方家偉、馮建偉及李嘉輝,第二職階郵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建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陳家洛及李國杰,第五職階郵差;
趙崇威、洪文獎、楊文杰、郭兆章、李志立、梁家輝、盧志威、羅建明、談栢軒及黃俊傑,第四職階郵差;
周應基及黃偉倫,第三職階郵差;
歐陽堅柱、陳賢堂、陳建華、蔡承昌、蔡思銘、霍寶權、游壹、古振南、郭永業、劉振驅、李振豪、李偉麒、梁軒愉、梁凌杰、盧家華、盧國邦、劉百強、蘇耀杰、蘇詠漢及溫滿康,第二職階郵差;
陳秀雯,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施崢嶸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陳倩香及杜耀榮,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葉婉雯及凌明峰,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林嘉明,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黃耀權,第二職階技術工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盧山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樹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交換中心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韻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儲金局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燊堯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商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甄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祝艷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謝超容,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陸嘉俊,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鄺若雯及原家欣,皆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偉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楊俊能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岑衛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祖達及梅鴻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湯倩婷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偉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稽查處處長毛光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鏡標及黃健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容潔晶,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周挺發及秦振輝,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黎湧,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泳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浩業及廖應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葉偉杰,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浩業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人員鄭詩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鮑志成,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談詠芯,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歐陽鵬達、葉志鋒及白翰寧,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何芷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Filipa Maria Santos Araúj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周挺發、秦振輝及葉偉杰,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
容潔晶,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浩業、廖應偉及梁泳華,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