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復興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7/2018號。

中華復興青年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華復興青年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秉承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澳門青年,推動澳門青年實踐「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青年,深化澳門與世界各地華人青年的聯繫與交流,共同努力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八座地下DA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錄用,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機構幹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有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之權利。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發言權及出席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事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一加基督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9/2018號。

一加基督教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會址、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

中文——“一加基督教會”;

英文——“One Plus Christian Church”。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濠景花園第三十座2樓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他地方、地區或者國家開立分會和任何形式的辦事處。

三、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宗旨為:

a)依據本會的基要信仰在澳門及其他地方作見證,並宣揚基督教的信仰;

b)在普世傳揚這天國的福音,向萬邦作見證;

c)在澳門建立教會,並維持其運作;

d)建立並維持澳門以外的宣教工作;

e)促進本會所建立的教會的合作及合一,以及本會會員在信仰上的聯合,同心為有效的傳道方式努力;

f)監督、監察、管理、勸導並協助本會所建立的教會的工作。

g)為兒童、青少年、家庭及長者提供服務、個案輔導、小組、營會、工作坊、講座、研討會和一切有關發展生命成長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

會員資格

一、會員數目不限。

二、凡年滿十八歲,真心認罪悔改信主者,經本會牧師或傳道或理事會審查合格方可接受洗禮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三、凡由其他教會轉入本會之基督徒,與本堂會具同一信仰受過洗者,而願意遵守本堂會章程,得憑其本人之申請書,並經本堂牧師或傳道或理事會認可,方可接納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四、本組織契約的簽署發起人當然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會員之權利

一、於會員大會上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權;可獲考慮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四條

會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本會內部機關的決議。

三、藉禱告、行動來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五條

會籍的放棄及開除

一、任何會員以書面知會本會後可放棄其會籍。

二、任何會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

a)沒有竭力根據聖靈及聖經指引而生活,又不認同本會信條;

b)沒有遵守本章程;

c)缺席本會崇拜聚會已達全年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組成機關

第六條

組成

本會設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理事長為會員大會的主席。若理事長未能出席大會,則由副理事長補上,若副理事長也未能出席,則由理事會選出另一位理事作為是次大會主席;理事會的秘書為會員大會的秘書。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於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上處理的一般事項應包括以下各項:

a)省覽並商議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報告書。

b)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c)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d)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司庫,理事若干人,每名理事由本會之牧師或傳道及經上一屆理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司庫。

三、理事會負責領導及監管本會的工作,策劃所有的事項,及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之代表。

四、如本會主動或被動在承擔責任、或在會員大會有不同的議決,均由理事會其中兩位理事共同簽名構成有效簽署、或者由有關的授權人代表,例如動用銀行戶口而設立的授權人,可透過他們的簽名而構成有效簽署;一般信件只需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秘書和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

三、監事會主要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的財政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捐贈及奉獻

一、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捐款、捐獻、服務費及其他資助等。

二、為執行本會之活動,本會可接受一切與本會性質相容之捐贈及奉獻為本會經費來源。

三、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需經理事會通過,方得舉行。

四、所有向本會作出之捐贈及奉獻均屬本會之財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本章程內容之刪減、修訂及增加,概由理事會討論後呈交會員大會商討,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章的解釋

在解釋本會章時所出現的疑問,將由會員大會解決。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領長纓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8/2018號。

領長纓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領長纓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粤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73號祐華大廈第三座4樓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職構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共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長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長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巴羅克樂團

簡稱:(巴樂)

Orquestra Barro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7。

澳門巴羅克樂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巴羅克樂團”,中文簡稱為“巴樂”。葡文名稱為“Orquestra Barro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aroque Orchestra”,英文簡稱為“MB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藝術團體。宗旨為提升澳門的藝術文化氣息,推動巴羅克藝術之專業領域的發展,培育市民的藝術素質,促進澳門與內地、國際之間的藝術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灰街14號新安大廈3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釋迦牟尼佛法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Darma do Buda Sakyamuni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3。

釋迦牟尼佛法會(澳門)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rma do Buda Sakyamuni (Macau)"

英文名稱為“Buddha Sakyamuni Dharma Association (Macao)”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釋迦牟尼佛法會(澳門)”,英文名稱為“Buddha Sakyamuni Dharma Association (Macao)”,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arma do Buda Sakyamuni (Macau)”。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通街3號四樓B室。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正信佛教社團,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如下:

1. 以釋迦牟尼佛、其傳承教法和清淨僧眾為依歸,弘揚傳統正信佛法;

2. 通過佛法活動及修持提升人的精神素養。

3. 積極關懷弱勢社群及參與服務社會的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有權利被選入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b)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維護本會聲譽,否則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正、副會長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以及財務長各一名,其餘為常務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組織或機關之合法捐贈及贊助。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其他)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內科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4。

澳門臨床內科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臨床內科學會。

1.1.2. 英文名稱:Macau Society of Clinical Internal Medicine。

1.2. 宗旨

1.2.1. 本會是由本澳及國內外臨床內科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1.2.2.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臨床內科專業人士;

1.2.3. 開展臨床內科醫學專業的學術活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內外學術會議與專業活動;

1.2.4. 組織、參與臨床內科醫學的研究工作,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臨床內科醫學領域的相關課題;

1.2.5. 舉辦各種臨床內科醫學專業培訓班,開展對會員的持續醫學教育活動,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1.2.6. 致力提高本地臨床內科醫學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1.2.7. 保障本地臨床內科醫學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1.2.8.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1.2.9.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1.3. 會址

澳門光復街新景花園1樓C。

2. 會員

2.1.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在臨床內科醫學相關的醫療技術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服務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2.1.3. 榮譽會員:在臨床內科醫學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2. 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2.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2.3. 會員義務

2.3.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2.3.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2.3.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2.4. 處分

2.4.1.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會費、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3.2.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3.2.7.的程序;

3.2.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功能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兩年;

3.2.5.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若主席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主席;

3.2.6.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或以上功能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全體功能會員通過;解散社團,須由全體功能會員之四分之三通過。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3.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3.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原則上理事長不連任超過兩屆;在特殊原因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可以繼續連任超過兩屆;

3.3.4.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秘書長1名,其12名理事分別處理學術、財政和文娛等會務;

3.3.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3.3.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3.3.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4. 顧問及榮譽主席

4.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4.3. 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功能會員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4. 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景泰藍文化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Cloisonné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8。

澳門景泰藍文化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景泰藍文化推廣協會”(以下稱本會)。本會正式英文名稱為“Macau Cloisonne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Cloisonné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推動傳統景泰藍文化為宗旨、宣傳中國傳統藝術、加強澳門文化交流、增加澳門景泰藍文化氣息的非牟利協會。致力在澳門推廣景泰藍文化,實踐一帶一路,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澳門。

第三條——本會將會以澳門各著名景點制作5個地標性的景泰藍作品,景泰藍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清宮造辦處的景泰藍工藝點綴澳門社區,為澳門政府建立景泰藍文化,藉此向各界展示多原化、以及澳門把藝術融入社會的新面貌。

第四條——會員可以透過協會平台了解景泰藍,讓澳門各界借助景泰藍來推廣各自的業務,如室內設計、家居設計、酒店擺設、風水用品、會所擺設和鍾愛景泰藍人士作推動。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

凡年齡在18或以上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三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七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書會提前最少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發出,並於召集書內指出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一)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A.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設立各附屬部門以推廣會務。

B.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C.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取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記憶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記憶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記憶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 de Memór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MM”,英文名稱為“Macau Memory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秉承愛祖國、愛澳門、勤奮創新、友愛互助的團體精神,對記憶運動的推廣不遺餘力。宗旨為:

(一)積極研究記憶方法以發揮個人記憶力潛能;提倡輕鬆學習及提昇終身學習動機,豐富知識,培養澳門市民參與記憶運動的興趣,讓記憶運動成為普及的康樂活動。

(二)舉辦各類型的本地和國際賽事,聯絡本地及海外記憶運動員,增進友誼並交流記憶心得。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7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1號文件之“世界佛教藝術論壇(澳門)協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世界佛教藝術論壇(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佛教藝術論壇(澳門)協會”,英文名稱為“World Buddhism Art Forum (Macau)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通過與本地及內地的團體或單位合作,策劃、舉辦和參與本地及內地各類型的佛教活動,以弘揚佛教藝術文化、倡導世界和平;致力於宗教藝術研究、梳理學術理論、藝術文化教育、臨摹創作創新、傳播德善精神以加強本澳、內地與國際之間佛教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97-303號澳門凱旋門31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第六條

會員行為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會長或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理事長召集,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執行機關,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

一、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Outubro de 2018.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6/2018號。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rt Teacher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馬路183號祐威大廈13樓O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非牟利專業社團,為促進澳門與國家及各地區間之美術教育事業有更多的交流與發展;促進及拓展本澳美術教育教學工作的空間,提高本澳美術教育的發展模式,並制訂切實可行的發展方向,與本澳市民一同分享文化藝術的高品質生活。其中包括組織和團結本澳中小學美術教師積極開展美術文化研究及交流活動。充分發揮美術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提高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為提升本澳美術文化氛圍,培養高素質的人才作出貢獻。不斷拓展本澳的美術發展空間。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對美術和設計有一定的認識和經驗之教育工作者;或是對藝術有著一顆好奇熱切的心的人,均可加入社團。對新會員的入會,必須有會長及理事長審核通過後方可加入。

第四條——會員權利:享有本會的選擇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本會所舉辦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各項學術活動;優先獲取和利用本會的有關訊息和資料;並有權利代表本會參加各項國內、外的學術活動。

第五條——會員義務:積極參與美術文化交流與美術設計教育相關的活動;努力推出美術與設計教育的研究成果;按期交納會費;費用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六條——如果理事會認為,某會員或會員代表的行為有損本會的名譽或利益,理事會在考慮有關個案前,可能會邀請該會員或其代表就有關行為作出書面或面對面的解釋。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部門。會長在本會具有個人的最高權力,但同時受理事會、監事會的權力約束。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具有發言權。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卸職後可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對所有理監事會成員有推薦權,必須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提名推薦後方可進入選舉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以書面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能行使其權利的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負責審核和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核和通過本會的活動和年度帳目。會員大會議程內容需由會員大會決定。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方可;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經會員大會決議,須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可解散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須經會長、理事長共同審批核實為准。

3. 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須經會長、理事長共同審批核實為准。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與會長同樣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和組織機關決議之執行。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如有需要,經會長、理事長同意,本會委員可兼任不同職務;理監事成員不可同時兼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有權監督本會的組織機構的合理性、公平性。有權監督本會之組織的各項活動的財務開支。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主要來自會費、活動收入、捐贈及贊助,並全部用於推動和發展本澳美術教育事業、社團的工作、培育本澳美術教育人才和推動本澳美術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此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0/2018號。

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

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章程之修改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保留不變

(2)享有選舉他人和被選舉擔任機關領導成員的權利。

(3)至(6)……保留不變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立如下三個組織架構:

(1)……保留不變

(2)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有影響力的人士擔任;

(3)下一屆的機關領導成員的人選由現屆的會員大會主席提名,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保留不變

(2)會員大會領導機關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遇到緊急情況時,也可根據十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提議和要求,而召開特別大會(非常會議)。

(4)會員大會必須由過半數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但是,屬於須議決的事項,可於推延30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第二次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大會皆可運作,但議決的事項須獲得出席會議的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5)大會必須依法設立出席簿冊供出席大會的會員簽名存檔;大會必須依法制作會議記錄,並由主席團成員或授權主席和秘書簽名作實。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任期、和罷免)

(1)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領導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可設立多個附屬機構,專門負責具體事務,其運作程序及議事規則由其內部運作規定規範,內部運作規定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3)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平常會議),遇特別情況可以舉行特別會議;

(4)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多個附屬部門,分管總務、財務、外聯、文體、青年、婦女等不同範疇的事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秘書處)

(1)本會設秘書處,直屬理事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文書事務,制定和安排本會有關會議議程,協調各部門開展會務工作。

(2)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其領導秘書處工作;理事會領導成員可兼任秘書長之職務,人選由理事長委任。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Orquestra de Instrumentos de Sopr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中文名稱為《澳門管樂團》;

拼音名稱為《Ou Mun Kun Ngók Tun》;

葡文名稱為《Orquestra de Instrumentos de Sopr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OISM> ;

英文名稱為《Macau Wind Orchestra》,英文簡稱為<MWO>。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厚望街美景臺3樓C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以遷址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a)促進管樂音樂活動。

b)加強澳門市民對管樂演奏藝術的認識。

c)致力推廣澳門音樂事業。

d)促進澳門與祖國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管樂發展和交流。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接受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2、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a)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與會員大會會;

c)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義務:

a)服從會員大會之決議;

b)遵守大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經費

a)會員每年繳交之會費;

b)政府資助、社會人士的贊助或捐獻;

c)音樂會或其他演出活動的收入;

d)其他收入。

第八條

會費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及其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理事長召集每年一度的會員大會,如有必要,應理事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丶時間丶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

a)決定本會活動方針;

b)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c)制定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來年度工作計劃;

f)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g)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顧問、名譽顧問、音樂顧問、名譽會長等名單之意見。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及其職權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若干名理事,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年由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包括:

a)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d)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e)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及其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年由會員大會中選出,職責為監察本會會務及財務狀況,監事長及其餘成員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職權包括:

a)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年度報告;

b)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d)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e)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處分

所有會員凡觸犯以下條款,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取消該會員之會籍。

a)作出一些對於本會聲譽有損之事情;

b)以本會之名義進行非法活動;

c)不服從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d)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並已定罪;

e)欠交會費為期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之處,將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根據《民法典》內相關法例處理。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僑界婦女協會

Associação das Chinesas Ultramarin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只可連任一屆。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圓成員。其他連選可連任。

(三)理事會增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四)理事會下設會員拓展部、聯絡公關部、財務部、文康部、總務部、福利部。各部設部長各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得聘特邀委員、委員若干名。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遺產協會

簡稱:(文遺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Património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CP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7樓T室。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專業保安協會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亞洲太平洋安保協會中國澳門分會,英文名稱為:Asia Pacific Security Association Macau China Chapter,英文簡稱為:APSA-MO。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繁榮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da Prosperidade de Macau Cultural Internacional

em abreviatura: (APIPMC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帶一路企業發展協會,英文名稱:Macao the Belt and Roa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MBREDA。

第二條

宗旨

愛國愛澳,服務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促進一帶一路國家企業的交流與經貿合作,把一帶一路國家的企業引入澳門,並協助其在澳門發展,同時,也協助澳門本土企業到一帶一路國家發展。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8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助理副總裁
澳門分行
陳曉雯

澳門分行主管
歐陽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