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職員停車場P4及P7供應及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職員停車場P4及P7供應及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資訊基礎設備——智慧雲桌面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資訊基礎設備——智慧雲桌面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4-187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E34地面層中國歷史文化中心、澳門研究中心、孔子學院及公共空間建造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34地面層中國歷史文化中心、澳門研究中心、孔子學院及公共空間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6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高性能計算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786

    • 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10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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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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