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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華浩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陳志峰。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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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至(十六)項的“一帶一路”建設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張國基;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作文;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古綺勤;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澳門基金會代表吳志良;
(八)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米健及林媛;
(九)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代表李月梅。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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