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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維也納通過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及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在維也納通過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締約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照會通知國際原子能機構,經修訂的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同一照會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所作的保留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以公約保存人的身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以照會確認,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經修訂公約及上指保留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領土聲明;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根據上指修訂案,公約的標題改為《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公約》。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維也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向國際原子能機構致意,謹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交存批准書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下稱“公約”)修訂案,並謹通知如下:
經上述修訂的公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17條第2款即爭端解決方式問題所作保留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以上述公約保存人的身份通知如下:
2018年4月6日,收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以下聲明: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提出的保留亦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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