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嘉茵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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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蔡玉琴擔任審計長辦公室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續期九個月。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舒巍、張雅麗及盧美莉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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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警 察 總 局

第10/2018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鄺漢權,編號:14506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一直表現主動積極、勤懇敬業,能有效地完成被委派的各項任務。

鄺警員主要的工作是搜集警務情報資料,以協助情報分析中心的人員對不同的治安形勢作出適時的風險評估,有效地預防及打擊犯罪。他亦參與「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俗稱“天眼”的項目工作,作為“天眼”小組的成員,他負責搜集和整理相關資料,為項目規劃提供有效的支援。他對工作熱情投入,經常主動觀察日常工作中的可優化之處,為上級提供適時的意見,有利提升情報分析中心的整體工作效率。

鄺漢權警員具有優良警務人員的品德、專業的態度、敬業的精神,深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局長 馬耀權

第11/2018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陳達安,自調派至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以來,一直表現專業,是一位克盡己職、心思慎密及勇於接受挑戰的偵查員。

憑著在刑偵範疇所累積的工作經驗及知識,對上司委派的各項任務均能高效完成,對本局的良好運作作出了貢獻,故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讚賞。陳達安工作態度嚴謹、忠誠盡責,擁有無私奉獻及隨時候命的精神。他為人隨和,善於溝通,使他一直與同僚保持良好工作關係。

此外,陳達安參與協調由本局統籌的“雷霆”及“冬防”聯合行動,表現出色,為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本澳的社會安寧作出積極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局長 馬耀權

第12/2018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禤健林,編號:105971,自2001年起調派警察總局,近年擔任情報分析中心主管助手,一直表現主動積極、勤謹敬業,全力協助主管帶領中心的人員更有效地完成各項任務,並為上級提供有建設性的意見。尤其是去年保安協調辦公室的統計組合併入情報分析中心後,禤副警務總長積極地與統計組的人員一起努力優化相關的統計流程,確保合併工作的順利過渡,為推動和落實智慧統計創造良好的基礎,有利提升情報分析中心的整體工作效率。

此外,他亦參與警察總局的專項工作,包括「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俗稱“天眼”的項目及新民防行動中心建設的工作,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但他樂於聯同工作小組的成員共同研究解決的方案並尋求專業意見,讓相關建設能按時投入使用,發揮預期的效果。

禤健林副警務總長對工作熱誠投入,勇於創新及嘗試,富團體精神,態度誠懇,是一位高度專業、願意承擔的優秀警務人員,深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為警察總局及情報分析中心的高效運作貢獻良多。

基於此,值得公開嘉獎,以資鼓勵。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局長 馬耀權

第13/2018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趙汝民碩士自警察總局成立起出任資源管理廳廳長,憑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和傑出的組織能力,協調籌設了警察總局的辦公室,並致力優化行政、財政及人事等各方面的資源管理,為本局的良好運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趙汝民自2010年起獲擢升為局長辦公室協調員,他一直秉持公正無私和實事求是的作風,帶領辦公室團隊同心協力,不斷完善部門的服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為本局的警務工作和持續發展提供了強而有力的後勤支援,充份體現出專業實幹和勇於承擔的敬業精神。

趙汝民協調員對工作極富責任感,處事嚴於律己、以身作則,善於協同溝通和集思廣益,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優秀專業管理人才,多年來忠誠對警察總局作出了卓越貢獻,贏得了上級及下屬的尊重及肯定。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局長 馬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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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周霍佩連,編號為17003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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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海 關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作出之批示,批准海關福利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廢止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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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吳國慶——秘書:助理海關關長(代任) 周見靄——秘書: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國美及余淑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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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的批示:

魏立文——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

陳活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蕭宇聰、區偉新、黃振潮及郭文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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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主任文案孔昭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薪俸點59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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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高曉婷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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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潘國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莫錫堯,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廖小麗,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薪俸點為485點;

黃宏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禮諾及李麗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敖卓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姚保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40點,黃羅佩,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António Luís da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蘇天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楊昭瓊和梁綺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中文傳意(書面及口頭)範疇),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陳軒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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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劉彩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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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羅文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迪昕及盧艷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秀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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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蔡立權,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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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雁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9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甄偉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1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Teresita Taglinao Olairez,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03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葉翠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332,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賴文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9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蕭衛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3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卓克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8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已故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銘鑄之遺孀周英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7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袁學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6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已故顧問診療技術員陳志成之遺孀陳綺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6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勞健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9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何美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7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樹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2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周惠民,供款人編號30093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馬穎姿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永健及林美玲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

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羅安娜——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米鵬,經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盛開及聶柏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漪鈴、李佩珊及梁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勞 動 債 權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新項目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李居仁、鄺子豐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婉琪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應梁焯斌及蕭嘉傑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陳嘉龍、鍾國偉、林美娜、馮子維、鄭煒煒、林曉詩、麥嘉慧、梁思雅、關健鴻及陸善汶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陳慧妍及陳欣宜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黃敬樵、何彩績、何長結、黃俏琼及謝玉滔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吳秀簪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如彬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145/2018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9081高志君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三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家豪,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實習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並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司 法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景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樂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芳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張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仕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曹嘉璐、黃燕薇、陳慧婷及梁佩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錦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志威、梁詠姍及王嘉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桂芳及譚秀華,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兆妹,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清劍,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倩玉,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Baladas, Fernando,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寶珠,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玲、譚瑞卿、鄧偉英、黃敏華、何小群、周森儀、關佩欣及盧亞鳳,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蕭錫嫦,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少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敏瑜、陸偉國及潘志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伍麗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瑞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龍麗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鎂玉,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嘉莉,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君澤,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志浩,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郭麗芳,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銳明及周寶儀,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何家豪,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旭彤,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勞榮安,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黃鳳維,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仲賢,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玉玲——應其要求,取消第E-228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分別取消廖耀行第M-1810號及夏莉銀第M-205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楊美玲——應其要求,中止第M-229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廣福行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廣福行”准照,編號為第28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前地120-122號永堅工業大廈6樓B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83號保利達花園第1座11樓B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嘉盈、施綺琳、吳詠妍、梁梓儀、潘銀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40、E-2941、E-2942、E-2943、E-2944。

———

盧偉強——應其要求,中止第M-22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潘婉儀——應其要求,中止第W-019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許可准照第AL-002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提督馬路73號B地下,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xames Médicos Hou Kong, Limitada更改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Exames Médicos Hou Kong,及增加中文名稱為濠江醫學診斷中心。

———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劉沙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音樂總監兼首席指揮,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Scott Michael Holben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博物館館長呂志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何健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Alexander Ponet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海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敏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3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少文及陳詠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佩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山中理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關佩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白玉萍及周志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尊翔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Viagens Distinto Voador Lda.”及英文名稱為“No. 1 Travel Co., Ltd.”的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274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尊翔旅遊”,葡文名稱為“Viagens Distinto Voador”及英文名稱為“No. 1 Travel”,位於澳門大纜巷51號及青草街73號國興大廈地下A及閣仔。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李沛榮,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林志超,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體育行政範疇)。

———

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鍾志華,獲臨時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伍悅峰、莫家興和劉可瑩,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阮菊美,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李文建,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伍美珍,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鄧惠旋,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陸正怡,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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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繼續徵用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賈靜儀,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甄曉澄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殷桁、林瑞杏、梁素茵及余麗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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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大賽車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國際馬拉松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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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力奇及黃昭文分別為本局技術輔助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及基礎建設廳廳長,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永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曉生,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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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鄧洋及何曙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2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雷日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37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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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應考人李穎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環境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詹弘及何洪坤,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施彬彬職級變更,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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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李浩東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小燕,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周惠嫻,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鄭照威、盧桂香、談瑞廉、郭林麗映、梁啟明、李愛珠、羅嘉賢、謝浩賢及黃少菲,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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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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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麥海蘭及邱淑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張麗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健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美湄──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蘇家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雷偉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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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