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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梁潔芝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八)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北京的醫院或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內地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四)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七)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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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何永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八)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或台灣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接收交給澳門特區部門之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件之原件作核對;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確認在辦事處職責範疇訂立的合同和公證書的確定擬本;
(二十三)在辦事處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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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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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一)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1)胡六根;
(2)李雁玲。
(二)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規定的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
(1)米健;
(2)吳海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廢止第8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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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至(二十七)項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張國基;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余雨生;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米健及吳海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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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文忠關務總長(編號04891)為助理海關關長,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4891)黃文忠擔任助理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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