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表 揚

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過去一年的積極準備,面對颱風“山竹”的強勢來襲,民防行動中心及民防架構成員致力做好防範應對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全面制定工作預案。

在颱風來襲期間,民防成員按照既定的工作部署及時發佈訊息,有序推出各項防災減災措施,並努力不懈地完成各項搶險救災工作,始終把保障居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竭力把災害所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颱風來襲過後,民防成員從速處理風災後的各項善後工作,加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讓居民能盡快回復正常生活。

鑑於民防行動中心及民防架構成員在颱風“山竹”來襲期間無論在預警、部署、協調、執行及善後等各方面均表現出色,堅守崗位,體現團隊精神,本人特此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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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批示:

鄭展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惠玲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梅松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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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警 察 總 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南健,因以臨時委任方式受聘於經濟局,由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鍾麗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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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樹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五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伍偉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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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紀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左婉媚及陳俊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碧嬋、黃寶紅、黃海虹及黃思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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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倩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潘錦棠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朱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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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鄺堅偉,供款人編號60422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楊建如,供款人編號60611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主治醫生Daniel Gomes de Alvarenga,供款人編號 62330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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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梁益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伍志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黎樂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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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方德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85點,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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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與梁慧冰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瑞美、何健源及梁耀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羅志堅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余彩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何宇政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賴寧筠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劉少英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

鄺建忠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朱國明、邱偉明、歐陽玉湘、鍾洪遠、梁細平、戴美香、劉至好、毛麗霞及方淑霞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北勝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歐陽偉堅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

簡永堅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詹樹堂、陳國強及梁少松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翁漢儀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陳麗群、陳秀蘭、吳業嫦及劉祝英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鄧珠瑞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家成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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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所作之第142/2018號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9111周志雄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續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直至其就職為該局二等刑事偵查員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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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崔夢雅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志韜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孔耀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卓軒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黎婉儀及楊麗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聲 明

茲聲明應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梁景恆之請求,其主管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返回第四職階副督察之原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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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周健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志中——恢復第M-22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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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春林先生發給“永春藥房(光輝店)”准照,編號為第3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174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AO座地下及一樓,住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美居廣場第三期嘉應花園第一座22樓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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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施彬彬、韋佩詩——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75、W-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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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文——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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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穎瑜第E-208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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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招蘭晃第M-01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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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輝——應其要求,中止第M-192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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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庭——應其要求,取消第W-025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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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華——應其要求,中止第T-058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佩施,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靜文,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即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珍,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顏玉蓮,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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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吳玉丹、張敏霞及屈傑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教育學),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

潘耀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陳熊楚、何綺雯、伍順麗、黃偉富、施葉文、賴映霞及阮蓉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批示:

周逸程——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安晉偉、高海民、姚曉鋼及張建軍——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耀安——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陳欣儀及彭凱敏——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郭振華——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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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詩亮——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陳娟娟及曾慧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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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葉家明,獲臨時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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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蘇慶富,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煒燕,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關慧茵,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正莉,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李瑞麟,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吳日東,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王傳斐,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余嘉嘉,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麥麗珍,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馮嘉豪,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金玉,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何偉強,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Vong Ana,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崔秀慧,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李凱瑩,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日雄,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馬淑賢,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楊小華,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黃瑩瑩,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杜玉貞,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鄭少華,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耀華,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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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阮曉燕,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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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房 屋 局

聲 明

應盧彩儀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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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