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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八幅總面積23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34號及538號、同一馬路546號、十月初五日街161號及纜廠巷1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8456號、第8455號、第8454號及第3484號的地塊的完全所有權讓與國家。
二、將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50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59號及159A號及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14號、518號、522號、526號及530號樓宇,標示於上述登記局第8518號至第8524號的地塊的利用權讓與國家。
三、為統一其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第一款所述的其中四幅地塊及第二款所述的其中一幅地塊,以便合併並組成一幅面積614平方米的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幢作二星級公寓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四、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剩餘多幅面積119平方米的地塊,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東健昌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字樓2206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6118(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10332G號登錄,該公司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擁有八幅總面積23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34號及538號、同一馬路546號、十月初五日街161號及纜廠巷10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7頁第8456號及第8455號、B25冊第206頁背頁第8454號及B17冊第260頁背頁第3484號的土地。
二、根據以有關公司名義作出的第210332G號登錄,其亦為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502平方米,其上建有十月初五日街159號及159A號及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14號、518號、522號、526號及530號樓宇,標示於上述登記局B25冊第217頁背頁、第218頁及第218頁背頁第8518號至第8524號土地的利用權的持有人。
三、上款所述地塊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171頁第1362號。
四、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33/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及“D1”(第8454號標示)、“C2”及“D2”(第8455號標示)、“C3”及“D3”(第8456號標示)及“E1”及“E2”(第3484號標示)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29平方米、14平方米、25平方米、14平方米、24平方米、15平方米、95平方米和14平方米,而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地塊以字母“A”及“B”(第8518號至第8524號標示)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440平方米和62平方米。
五、上述公司擬在拆卸建於該等地塊上的建築物後,以組成一幅單一地段的方式,將其重新共同利用,興建一幢樓高七層,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二星級公寓和商業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將有關建築計劃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批。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六、為統一該幅重新利用標的土地的法律制度,東健昌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表示自願將有關土地的所有權及利用權讓予國家,並同時請求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以租賃制度將該土地的一部分,即“A”、“C1”、“C2”、“C3”及“E1”地塊,批予該公司,而剩餘面積,即“B”、“D1”、“D2”、“D3”及“E2”地塊,則納入公產,作公共街道。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同意。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遞交由鍾小健,男性,已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商銀行(澳門)中心22字樓2206室,以東健昌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以現金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第十條款第二款所指的保證金。
十一、由於讓與標的土地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有一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登錄的抵押負擔,因此該實體已根據法律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聲明批准註銷在第433/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D1”、“D2”、“D3”及“E2”標示,總面積119平方米,將納入公產作公共街道的地塊的抵押,並批准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C1”、“C2”、“C3”及“E1”標示,總面積614平方米的地塊的抵押負擔改為以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來設定。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為統一總面積為733(柒佰叁拾叁)平方米,在拆卸建於澳門半島,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14至546號、十月初五日街159及161號及纜廠巷10號的土地上的樓宇後合併而成,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33/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D1”、“C2”、“D2”、“C3”、“D3”、“E1”及“E2”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440(肆佰肆拾)平方米、62(陸拾貳)平方米、29(貳拾玖)平方米、14(拾肆)平方米、26(貳拾陸)平方米、14(拾肆)平方米、24(貳拾肆)平方米、15(拾伍)平方米、95(玖拾伍)平方米及14(拾肆)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17頁背頁至第218頁背頁第8518號至8524號、B25冊第206頁背頁及第207頁第8454號至第8456號及B17冊第260頁背頁第3484號的土地的法律制度,本合同的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為440(肆佰肆拾)平方米,價值為$8,428,595.00(澳門幣捌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17頁背頁至第218頁背頁第8518號至第852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在拆卸其上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納入私產,並維持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2)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為29(貳拾玖)平方米,價值為$1,111,042.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6頁背頁第845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納入私產,並維持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3)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為26(貳拾陸)平方米,價值為$996,107.00(澳門幣玖拾玖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7頁第8455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納入私產,並維持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4)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為24(貳拾肆)平方米,價值為$919,483.00(澳門幣玖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3”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7頁第8456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納入私產,並維持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5)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面積為95(玖拾伍)平方米,價值為$3,639,621.00(澳門幣叁佰陸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7冊第260頁背頁第348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納入私產,並維持以債權銀行名義登錄在物業登記局第165150C號的意定抵押負擔;
6)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62(陸拾貳)平方米,價值為$62,000.00(澳門幣陸萬貳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利用權;該地塊將脫離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17頁背頁至第218頁背頁第8518號至第852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在拆卸其上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7)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14(拾肆)平方米,價值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6頁背頁第845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8)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14(拾肆)平方米,價值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7頁第8455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9)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15(拾伍)平方米,價值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3”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207頁第8456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10)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14(拾肆)平方米,價值為$14,00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的所有權;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7冊第260頁背頁第3484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0332G號的土地,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11)以租賃制度及同等價值將1)項至5)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C1”、“C2”、“C3”及“E1”定界及標示的伍幅地塊,在附同以租賃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抵押負擔的情況下批給乙方。
2.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C1”、“C2”、“C3”及“E1”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614(陸佰壹拾肆)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其中1(壹)層為地庫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二星級公寓: 建築面積2,234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1,142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驗查時,可作修改。
3.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15.00(澳門幣拾伍元整),總金額為$9,21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壹拾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繳付:
(1)二星級公寓: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50(澳門幣柒元伍角);
(2)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50(澳門幣柒元伍角)。
2.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間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遞交動工申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33/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1”、“C2”、“C3”、“D1”、“D2”、“D3”、“E1”及“E2”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溢價金0.1%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總金額為$15,094,848.00(澳門幣壹仟伍佰零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整)的合同溢價金,繳付方式如下:
1)$6,666,253.00(澳門幣陸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叁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2)項至5)項所述的“C1”、“C2”、“C3”及“E1”地塊,以實物繳付;
2)$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元整),當乙方交回接受按照經行政長官確認的擬本制定的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繳付;
3)餘款$5,428,595.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443,018.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叁仟零壹拾捌元整)。第一期須於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9,21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壹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四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
2)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資本公司資本超過10%,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溢價金1%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的期間及附加溢價金方面。
5. 在未完成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八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以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到期溢價金、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修改批給用途;
2)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3)違反第十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第二次違反第十條款第3款的規定;
5)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6)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7)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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