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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決定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規劃草案(下稱“規劃”),且須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與美麗家園”為策略主軸。

二、規劃旨在達到下列目標:

(一)鞏固澳門繼續為一個優質旅遊休閒目的地;

(二)推進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

(三)加強澳門的創業能力,多元化澳門的經濟基礎,提升澳門商業的吸引力,特別是在旅遊休閒、環境、文化、創新、教育和科學研究,以及創意和健康產業等方面;

(四)促進及提高知識水平,增強競爭優勢,透過投資於新元素,如推動市民持續進修和自我增值,以提升其教育/培訓程度;

(五)保護、修復、弘揚及推廣澳門歷史文化遺產,鞏固澳門作為地區最重要的文化中心的地位;

(六)建立一個平衡及可持續且尊重澳門本土獨特性的土地發展模式,致力補足及活化舊區的發展,並進行城市的提升及修復工作,以及促進海域的綜合管理;

(七)優化基礎設施和服務及集體設備,並補其不足,以及強化公共房屋的供應;

(八)建立及加強對弱勢家庭和社群的回應,促進社會的公平及包容性;

(九)促進能源效益,以及優化減少及利用廢物的機制;

(十)保護環境並改善自然及人造景觀;

(十一)制定促進可持續交通的措施,在不妨礙公共空間質素的情況下,調整城市泊車位的供應。

二、*

三、*

四、*

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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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歐陽傑;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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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