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造口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18號。

澳門造口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造口人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Association of Ostomates”,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Ostomizados ”。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會團體,存續不設期限,透過會員互相支持、互助互愛,分享經驗,交換護理資訊,共同協助造口人士康復及重投入社會生活。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地烏巷13-17號富麗苑地下T鋪,若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新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2.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擔任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等等職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四、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成員之委任和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權限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權限為: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活動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社會熱心人士捐贈,相關機構資助收入,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鏡平學校家長教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8號。

鏡平學校家長教師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鏡平學校家長教師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Keang Peng”,葡文簡稱為“APPEKP”,英文名稱為“Keang Peng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PSPT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26-128A號鏡平學校(小學部)。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收集家長對學校發展的意見;促進家長和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溝通聯繫,提高彼此之教育質素,造福兒童。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1. 凡就讀鏡平學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選出一位代表。

2. 本校在職的教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為本會當然會員。

3. 凡子弟已畢業之家長,倘承認本會會章且願意繼續成為本會會員者,得透過一次繳納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本會永遠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有動議、和議、發言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家長教師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如會員之子弟於中途退學,所繳納之年費概不退還;

3. 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條——領導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

3. 選出本會之領導機構;

4. 按法律執行章程以外之各項職能。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召集和決議

1.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集書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方式交至會員;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3.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和匡助會務工 作。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届。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宣傳、康樂、財務等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各部設部長一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負責本會之運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4.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對會務工作有監督審查的責任。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以及會員、其他機構、人士的捐助和政府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家長教師會所有財務收支,須由財務、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二人簽署(及蓋上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本會修訂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潛水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18號。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潛水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潛教”,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rgulho Educacio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M.E.M”,英文名稱為“Macao Educational Div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D.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338號逸麗花園第五座21樓AN。會員大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宗旨為聯繫澳門潛水社群,向大眾推廣潛水教育。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1、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5、享受本會之福利;

6、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半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每二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1、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2、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十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一或三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3、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理事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

5、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發出,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6、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主席團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取消會議;

7、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8、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9、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10、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1、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到三名、秘書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3、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4、理事會會議必須每十二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5、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召集會議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4、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5、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6、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7、在其職責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8、訂定會費的金額;

9、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1、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12、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

3、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4、監事會必須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議及工作活動;

6、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7、列席理事會會議;

8、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北海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angxi Beiha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

澳門廣西北海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北海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angxi Beihai de Macau”;

英文名稱“Guangxi Beiha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K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促進澳門、廣西北海和國內外商會聯繫及經濟技術的交流,得與廣西北海市和各地簽立協議,共同互相促進商貿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北海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或年滿十八歲者,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或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澳門)中國人齊心關愛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idar Juntos da Chinesa d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

一帶一路(澳門)中國人齊心

關愛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位址及宗旨

第一條——一)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澳門)中國人齊心關愛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idar Juntos da Chinesa d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英文名稱為“One Belt One Road (Macau) Chinese Care Together Association”(以下稱協會)。

二)本協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7樓A,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三)本協會為非牟利之組織。

第二條——宗旨:

一)為澳門參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搭建經濟、文化、教育、交流的平臺。以澳門為橋頭堡,促進內地、澳門與沿線國家華人間的交流。中國人不管在哪國、哪地也會心連心、互相呼應、關懷、生命影響生命,弘揚中華的智慧。

二)加強澳門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華人間的聯繫,為實現國家一帶一路戰略中提出的構建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作出澳門獨特的貢獻。

三)以鏡頭為載體,講述沿線國家人民、當地華人華僑平凡生活、參與一帶一路經濟、文化交流中,感人至深或勵志向上的故事。用影視作品,讓世人更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及內地和澳門華人現狀。

四)關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基層民眾中的華人弱勢群體,發揮澳門經濟發達、中西文化交融的特有優勢,鼓勵、支持需要幫助的青年來澳參觀、學習、交流,增進沿線國家華人,特別是下一代與內地、澳門的情感。

五)積極舉辦展覽、論壇、座談會、文藝演出、教育交流等各類活動;舉辦影展、電影節、影視作品展映、展覽等相關活動,豐富沿線國家人民的精神生活,提升生活品質,也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內地、澳門地區的相互瞭解,讓世人了解華人。

六)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內地、澳門地區華人企業家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搭建經濟合作橋樑,促進內地、澳門與沿線各國華人華僑在經濟、貿易、投資等領域的深度合作。

七)促進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成功企業家捐資或出力,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國家戰略中的人文關懷,並逐步設立一帶一路中國心關注基金。

八)以參與“一帶一路”國家戰略以及文化交流活動為契機,提升澳門年輕一代對世界的認識、對國家的認同感、自豪感以及對社會的擔當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一)協會會員可分為兩類,即:

a)普通會員

b)正式會員

二)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a)普通會員:協助協會工作、為協會提供服務並能認同協會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成為普通會員;

b)正式會員:需由理事會審批,符合資格並認同協會宗旨者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會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只有正式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b)參加協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協會。

第五條——協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隨時遵守本章程和協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協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協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普通會員和正式會員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力,但普通會員沒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投票權及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第七條——一)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訂之規則,向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二)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一)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退會: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書面通知理事會退會;

b)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半年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其行為有損協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違反法律和章程條例、損壞會員形象,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理事會可能會對其給予不同程度的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有關會員有權於通過後十日內向理事會提交書面上訴,如不提交者作棄權論。

三)經會員大會通過的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三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若干人,並為協會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一條——一)凡推行會務並為協會提供經濟上或其他性質的重大支持,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如對本協會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

二)以上職銜是由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提名,並須有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第四章

協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二條——一)協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

二)會長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會長之權限為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記錄屬秘書長的權限。

第十五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主席團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周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審核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須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召集,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七條——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會提前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二)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有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限。

三)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的過半多數票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制訂協會指導方針;

c)討論、表決和核准修改協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d)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協會領導成員;

e)議決將“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和“顧問”名銜頒予對協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f)審議與核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的“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和“賬目報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一)協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包括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各成員的委任方式為:在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若干名。

二)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第二十一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不少於四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有專業知識或貢獻之協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通過理事會之內部規章;

b)簽訂協會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c)制定及向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周年報告、財務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d)進行各類必須的和適當的工作以推動協會的宗旨;

e)在法庭內外擔當協會的代表;

f)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g)管理協會的財物;

h)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活動;

i)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j)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k)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l)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m)對協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n)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o)在會內設立各類部門;

三)協會的簽名方式為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協會的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分別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組成。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賬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章

財政

第二十六條——一)協會之經費可有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協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協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對協會的補助金;

b)其他收入,如協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協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分直接或間接以股息,奬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協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予為協會服務之職員,雜物員及會員,以及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協會之會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會長、代會長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以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二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協會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章

協會章程之修改及消滅

第三十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一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稱為消滅協會的理由。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服裝研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服裝研究協會”,英文為“Macau Gar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29號金賢閣6樓E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主要是推廣本澳時裝活動、技術培訓及支援。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目標,本會透過籌辦及組織時裝發佈會、赴本地國外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比賽、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時裝設計行業及推廣澳門時裝。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曾修讀時裝設計課程及在有關時裝設計範疇工作,熱心參與和支持該項專業發展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經理事長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三)享有本會舉辦之優惠福利及活動的權利;(四)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第七條——會員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決議;(二)按期繳納會費;(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及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三年,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一)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四)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三年,連選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經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及履行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所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部成員皆是義務履行,不領薪酬。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設內部規章以規範及領導本會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至德經典國學研習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

澳門至德經典國學研習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至德經典國學研習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7號祐輝工業大廈二樓CC。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國愛澳,宣揚儒家思想,提倡固有倫理道德,推廣國學經典教育,以期透過聖賢經典之智慧,落實於個人及家庭生活中,從提升個人道德涵養至增進家庭和諧,而達到社會安定祥和。

第四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引導市民增進對中華傳統文化的了解和認同,加強自身修養;

(二)弘揚“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中華民族傳統八德之精神,提升市民的心身素養;

(三)提倡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推進家庭和睦、街坊和諧、社會安定、環境友好;

(四)加強與祖國經典國學有關方面單位的聯繫與學習交流;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之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法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法人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法人,經理事會同意、監事會審核後,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法人會員及其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法人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二)法人會員:每個法人會員選出會員代表三人,其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另二名代表自行推派產生;

(三)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四)會員可以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五)會員可以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六)會員可以自由退出本會,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八條——會員義務

個人會員及法人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九條——會員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履行會長之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開

(一)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處分本會的財產及訂明該等財產的用途;

(七)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出席會員代表通過方能生效,尤其包括以下:

1、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2、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二)如屬下列情況,決議應由出席之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生效:

1、修訂和通過章程;

2、不動產的買賣;

(三)如屬解散的情況,應有四分之三之全體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理事及司庫,以單數成員組成。其任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

(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財產處置

本會財務運作、不動產買賣在會員大會決議許可的前提下,可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代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法律暨社會研究會

Association of Gaming Law and Social Studies of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19 de Setem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a fls. 26,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entre Wang Morbey Wei (王薇) (3769-5633), Hugo Miguel da Luz dos Santos, Luís Fernando Rijo Correia Pinto, Leong Cheng Hang (梁靜姮) (2733-7234-1220), Xue Yu (薛宇) (5641-1342) e Shi ShuXian (施書賢) (2457-2579-6343),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澳門博彩法律暨社會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法律暨社會研究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Gaming Law and Social Studies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68東明大廈5樓,可經理事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法律性質和存續期

本會為一非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促進澳門博彩法律及社會學研究,關注相關制度改革,開展與各地專家學者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

凡認同本會章程,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依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及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會長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議。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其中一名成員應為理事長,或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應由一名副理事長簽署,另外一名可為理事會任何一名其他成員。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或其替代人同時兼任會員大會秘書職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書面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六、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第十五條

任期

一、本會的年度與歷年一致。

二、本會各機關職務的任期,不論選舉和就職日期是何時,均於三年任期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終止。

三、但機關的據位人將留任其各自的職位直至選出他們的代任者為止。

第十六條

內部規章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Set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零售管理協會

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Comércio a Retalh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獨一段: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90號新八佰伴,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