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匯智之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7/2018號。

匯智之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匯智之友協會”(簡稱為“匯智之友”),英文名稱為“Collective Wisdom Friends Association”。

二、本會之法人地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4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宗旨及存續期

一、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

增進匯智社理監事、義工及會員之愛國愛澳情感,開展各類文化康體聯誼活動,推動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三、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認同本會章程及年滿十八歲之居民,性別不限,由兩名匯智社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加入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會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除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及副主席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榮譽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司庫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理事會成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理事會成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於刊登公佈。

第二十二條

運作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得勝令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18號。

得勝令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得勝令粵劇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粵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436號百利新村第1座14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共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長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長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9/2018號。

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會”,中文簡稱“創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葡文簡稱“AEIDM”;英文名稱為“Macao Innov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MIDR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弘揚愛國愛澳傳統,透過凝聚澳門各領域的產、學、研人才力量,發揮同仁慧識才智,致力於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建成具有國際視野及鮮明澳門特色的學術社團,為推進澳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國家繁榮富強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28號中福商業中心7樓J,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本會沒有存續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是由有志於研究澳門創新發展問題、為澳門發展貢獻才智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學術團體。

(一)凡對澳門創新發展研究有興趣之人士,由兩位理事推薦,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會長、理事長和秘書長聯合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努力為會員的活動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但會員不得為圖私利而做出有損學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組織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賢達和學者為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會務顧問、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六)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九)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十)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可代表理事會簽發對外文件。

(四)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4)銀行帳戶運作方面,簽署方式分為 A、B 兩組,A 組成員為正副理事長;B 組成員為正副秘書長。A 組兩名成員聯簽或 A 組任何一名成員加 B 組任何一名成員聯簽有效。

(5)本會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須由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

(6)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7)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五)監事會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會長之選舉辦法,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社會其他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五)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快樂童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18號。

快樂童心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快樂童心協會”,英文名稱為“Happy Kids He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5-D號好景大廈地下B。

第三條——宗旨

(一)凝聚澳門的家庭力量,促進家庭愛與和諧;

(二)促進家庭與社區及澳門的緊密聯繫;

(三)通過多元化活動,推動兒童、青少年多元智能及全人發展。

第四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舉辦活動權利。

(三)須按章繳納基金及年費。

(四)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五)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或政治活動。

(六)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需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並須有至少半數理事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五)在會上產生的任何問題,須以出席理事五分之三票數決定。

第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九條——經費來源

(一)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由社會熱心捐獻、贊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悅閱星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18號。

悅閱星球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悅閱星球協會”,英文名稱為“Happy Reading Plane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5-D號好景大廈地下B。

第三條——宗旨

(一)推動全澳閱讀力量;

(二)提升親子愉悅閱讀風氣;

(三)鼓勵文學創作及本土出版。

第四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舉辦活動權利。

(三)須按章繳納基金及年費。

(四)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五)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或政治活動。

(六)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需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並須有至少半數理事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五)在會上產生的任何問題,須以出席理事五分之三票數決定。

第八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九條——經費來源

(一)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由社會熱心捐獻、贊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葉氏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18號。

澳門葉氏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葉氏青年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do Clã Ip de Macau”,英文為“Macao Ip’s Youth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E室;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一)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葉氏宗親會直接管轄和領導下,以定居澳門的葉氏青年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一)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依照澳門葉氏宗親會的方針路線,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台,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二)本會為一非牟利服務社會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主要任務

(一)本會的主要任務:以凝聚在澳門的葉氏青年們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凡葉氏宗親定居澳門的愛國愛澳青年,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提名,上報澳門葉氏宗親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互選該屆之領導層成員,上報澳門葉氏宗親會審議產生。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其中會長職責:依照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澳門葉氏宗親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上級會務工作,審議及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二)主席團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岀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權: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議半年度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理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之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本會的會費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會費的收取為普通會員入會第一年繳納會費MOP200元,以後每年繳納會費MOP100元,永久會員則一次性繳納會費MOP1000元。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利潤等方面的所得,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五條

其他名銜

(一)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資源研究學會

簡稱:(澳門綠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

澳門綠色資源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採用名稱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綠色資源研究學會",中文簡稱“澳門綠研會”;

英文名稱:“Macao Research Society of Green Resources",英文簡稱“MRSGR”。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新勝街102號泉通樓5樓B室。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支持響應國際社會倡議,配合澳門未來城市環境計劃,加強澳門綠色環保產業聯絡,促進綠色環保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引進國內外新的環境科技,同時引進及培養環保專業人材。支持政府建環保城市;

策劃有關澳門環境保護教育及培訓課程,向學校及社團推廣環境保護的知識,以此提升本地環境保護教育水平,和提升公民的環保意識。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綠色環保產業研究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二次;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二次。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可由政府贊助、會員及熱心人士贊助和捐贈,必要時可向外募捐。

第七章

標誌及印鑑

第十五條——本會的標誌如下:

第十六條——本會的印鑑圖案如下: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樂融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

樂融社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樂融社”;

英文名為“Harmon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以家庭為依歸,著重親子關係”。本會以每月不同的活動,促進親子間的連繫和交流,家庭友愛,和樂共融。創造和諧的社會氣氛。積極推動澳門家庭親子關係與各地文化之交流,促進小孩文化認同和擴闊世界觀。以自由,快樂為童年的目標,令家庭關係可以融洽相處。

第三條——會址: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福德新村福康樓四樓G。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關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匹克球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Pickleball de Macau China

em abreviatura: (AGPMC)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中國澳門匹克球總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匹克球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Pickleball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GPMC”,英文名稱“Macau China Pickleball Gene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GA”。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8-B地下。

第二條——宗旨

1. 冀能發揚、協調及鼓勵本澳市民,學習與提昇匹克球運動水平。

2. 與本澳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匹克球運動的國際組織。

3. 本總會可在本地區內遴選運動員,出外參與世界各地匹克球運動的比賽。

4. 本總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必須已於本澳政府註冊的合法團體,及後經體育局登錄與確認。

2. 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總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享用會內設施。

2. 於換屆選舉年中,會員有權提名一份參選名單,但需由另一會員和議,方接受參選。

3. 會員必須於每年度賽事中,不少於一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匹克球比賽。

4. 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會員並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匹克球比賽者,則只能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利。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總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審判委員會;(五)技術組;(六)裁判組;(七)紀律組。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各會員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進行會員大會決議或選舉。

2. 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前,提交由該會員理事會主席及委員兩人聯署的《委任函》。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4.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三十分鐘,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代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另外,代主席可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五分之一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季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會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七名。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第十一條——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其職權是: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球賽及涉及球員違規事件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審判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第十二條——技術組

技術組的職權是提升匹克球在澳門發展的各項建議,包括提交每年賽事的計劃、訓練青少年及開展與社區合作和發展的計劃,並對選拔代表本地出外參賽運動員的資格和條件提出建議。技術組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

第十三條——裁判組

裁判組的職權是組織及培訓合資格的裁判員參與本地區匹克球賽事的執法工作,按時與國際匹克球組織交流裁判工作的改善方案及計劃並定期設立本地區匹克球裁判訓練班,優化裁判員的水平;此外,亦按裁判員的水平,建議理事會委派裁判員參與國際匹克球裁判班的課程及考取國際匹克球裁判的資格,作為推動本地賽事發展的支援力量。裁判組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

第十四條——紀律組

紀律組的職權是對會內團體、球賽及球員等違反會章所產生的事件作出分析及建議,交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作出討論及處分。紀律組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各一位。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年費、各項參賽報名費及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六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而解散本總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董藝術品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

澳門古董藝術品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古董藝術品商會”,以下簡稱為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57號地下,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宗旨:聯合和團結澳門藝術界及其業界同人,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及推動澳門藝術及古董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文化交流作貢獻,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依法在澳門經營文化藝術品的企業主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1)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

2)個人會員:依法在澳門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3)企業會員:依法在澳門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之法人或企業主,均可申請加入為企業會員。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入會: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及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十條——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會員之任何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部分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立會議紀錄。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會議: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並以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企業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個人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及法律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關,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企業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倘理事會人數不是三之倍數,則其餘數之理事也由創會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

三、理事會架構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為一人,其餘為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財務預算;

5)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和其他顧問。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簽署: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或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關,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收入:本會經費收入為入會費、周年會費、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第二十九條——會費: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章程的解釋: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同善堂中學校友青年會

Associação Juvenil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Sin Tong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J.A.T.S.T)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澳門同善堂中學校友青年會

第一章

本會概述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同善堂中學校友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Sin To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A.T.S.T」。

第二條——宗旨

1. 宏揚愛國、愛澳和愛校精神;

2. 秉承同善堂中學校訓(德、勤、誠、樸);

3. 增進校友間之友誼;

4.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5. 關注青少年校友、以及開展會員與母校連繫、擴闊會員國家及國際視野。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64號,但經會員大會同意可作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年齡在18至50歲之澳門同善堂中學之畢業生、肄業生,認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手續

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六條——喪失會員資格

1. 要求退出;

2. 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提出,並經監事會確認。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且可對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3. 主動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算,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

2. 監事會設監事不少於三人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3. 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均由監事會中互選產生;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4. 監事會得定期召開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經費及財政

第十三條——經費

1. 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2.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十四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島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島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島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Qingda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Qingdao Nativ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和貢獻付出精神。團結在澳門的青島人士與青島的交流,促進澳門與青島的經濟、文化發展,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舉辦各種活動以增進鄉親友誼,發揮團結互助精神,並保持資訊互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太子花城麗亮閣33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和基本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和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違反本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提出及表決處分程序,可予以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唯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必須由與青島有關的澳門居民出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由會長主持,負責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得聘請在澳門及外地享有眾望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榮譽顧問、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七)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審查及審核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工作。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支出。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費、各界人士贊助、政府機構或相關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有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絲綢之路錢幣學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絲綢之路錢幣學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絲綢之路錢幣學會(澳門)”,中文簡稱為“絲路錢幣學會”,英文名稱為“Silk Road Numismatic Society(Macau)”,英文簡稱為“SRN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開展以中國錢幣(含澳門錢幣)為本的絲綢之路本國錢幣,與沿線各國或地區的錢幣(總稱絲綢之路錢幣)進行研究和探討,以達致資源分享。

(二)凝聚各國絲綢之路錢幣研究的精英人才,建立一個以澳門為中心的絲綢之路錢幣的文化交流平臺,提高澳門在絲綢之路的研究地位。

(三)出版絲綢之路錢幣文化題材的書籍、刊物及設立貨幣文化的專業網站,促進澳門貨幣文化事業的發展。

(四)以澳門為國際中心,開展和參加國際間的交流和研討活動,從絲綢之路錢幣文化角度提高澳門的多元文化水準,讓澳門融入多元文化世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2號中星商場(聚龍軒酒樓)一樓V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誠樸勤集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誠樸勤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誠樸勤集”(以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incera Simples e Diligência”。

英文名稱為“Sincere Simple Dilig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SSDA”。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以愛國愛澳為基調的非牟利組織,透過舉辦各項活動、培訓計劃及相關研究,並組織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以培育誠、樸、勤的中華美德。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5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18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秘書長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按相關條件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180日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利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第一、二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五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屬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

(三)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並可因應會務實際情況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修章或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社團之決議,須統一以書面形式,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四條——會費為每年澳門幣拾元正。滿五年成為永久會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威勝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Wai Se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56-58號文豐樓地下B座。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鄒北記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澳科鄒北記體育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運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澳門連勝馬路47號地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當代藝術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正街39號。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七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七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郭榮樂

總裁
鄭文禮

二零一七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7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新造業務保費(年化保費及躉繳保費)達澳門幣3億元,而總保費收入則超過澳門幣10億元,升幅達19%。

去年,風險管理業務新造業務保費超過澳門幣1.4億元,財富管理業務新造業務保費則超過澳門幣1.5億元,錄得逾19%增長,當中年金儲蓄計劃升幅超過30%。此外,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不斷積極擴展營業部,去年專業顧問人數增至超過950人。

展望2018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包括推出全新的「首選健康保1000」及「首選糖尿保」。

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達7,71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全美5大壽險公司」4及「全球最受欣羨的公司」5之一。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7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7年10月1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18年5月29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17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5. 「全球最受欣羨的公司」乃按2018年度《財富》「最受欣羨的公司」調查中「人壽及健康保險行業」組別的結果計算,調查根據九項企業的全球成功關鍵因素作評估,包括財務實力、長期投資價值、員工管理、社會責任、資產使用、管理水平、產品/服務品質、創新和全球競爭力。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