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莞城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ongguan Guanche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Dongguan Guancheng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莞澳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廈9樓D。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經本會領導機關同意,可在澳門或澳門以外之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凡居澳之東莞莞城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由會員介紹,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核准,即可成為會員。
會員權利包括: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會員義務包括:
(一)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擔任本會所委任之職務。
會員如有下列情況,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觸犯當地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本會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東莞莞城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薦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款項,除正常開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37度藝文合作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operativa de Arte e Cultura dos 37 Graus”,英文名稱為“Cooperative Association of Arts and Culture of 37 Degrees”。
本會是一所非牟利文化創意社團,宗旨是以推動多元藝術文化創作、跨領域學術交流為己任;以多媒體跨領域創作為媒介,促進文化藝術事業與不同領域行業共同發展、交流為核心;共同為本土文化創意產業的多元化發展、人材培訓及活躍社區文化活動而努力。
澳門筷子基海灣南街寶翠花園利明閣12樓E座。
一、本會的收入來自新會員入會費、舊會員續會費、津貼、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二次。
普通會員:凡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且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每年須按時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的普通會員或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二、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三、參與本會所舉行之一切活動;
四、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五、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之議程、日期、時間及地點。召集時,在絕對多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
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主席團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法律上具代表性。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職能是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五、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六、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以及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五、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18號。
中⽂名稱為“貓狗守護天使協會(澳⾨)”。
英⽂名稱為“Cats and Dogs Guardian Angel Association (Macao)”。
英⽂簡稱為“CDGAAM”。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救助被遺棄或有其他健康問題的動物,為犬隻及貓類重新尋找主⼈,達致助養及寄養計劃之發展。
澳⾨⾺揸度博⼠⼤⾺路679號南⽅⼯業⼤廈第⼆座7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持本會舉辦之有關活動;
3. 出席會員⼤會。
會員會費及經由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為最⾼決策組織,主席團設主席及秘書各⼀名,會員⼤會每年召開⼀次。⾄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會會議需⾄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若規定⼈數不足,會議押後半⼩時舉行,届時不論出席⼈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負責執⾏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由三名或以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名、理事若干名。
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政行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會員⼤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章程經會員⼤會通過後執行,修改權屬於會員⼤會。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18號。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置業投資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âo Internacional dos Investimentos Prediais de Intercâmb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Properties Investment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民間非牟利團體。具以下宗旨:
(一)完善及推廣澳門房地產相關業務的投資環境,促進外商來澳投資及合作,推動澳門房地產相關業務投資穩健發展;
(二)為對房地產相關業務有投資意向的人士提供一個跨地域或跨國的共同交流及合作平台;
(三)協助及加深會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建立房地產相關業務投資的聯繫及交流;
(四)促進澳門房地產相關業務投資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第3期5樓S,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按需要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存續期
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維護本會的聲譽、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督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方式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五)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三)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只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及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于正式成立後選出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醫療人員協會青年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Associação Pessoal Médico de Macau”,英文為“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Medical Staff”。中文簡稱為“醫協青年會”,葡文簡稱為“AJAPMM”,英文簡稱為“YAMAMS”(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宗旨、性質及存續
一、本會宗旨是在澳門醫療人員協會的指導下為:
1. 鍛煉青年醫療人材、培養青年醫療骨幹。
2.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 促進醫療界的青年人互相團結,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和合作;
4. 協助及援助醫療人員,維護醫療人員的合理、合法權益;
5. 與國內外醫療界進行交流,促進澳門醫療水平的提高;
6. 舉辦醫療、健康教育活動,共建醫護同心、醫患和諧社會。
二、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凡有意入會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資格,填妥本會入會表及遞交所需證明文件進行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一)年齡45歲或以下;(二)須具有醫療範疇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三)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醫療範疇的職業。
二、經理事會決議,得豁免上款(一)項的年齡限制。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一、出席相關會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
四、依規定享有福利及其他權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五、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之職權為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協商或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通過之。特別會議可由諮詢委員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諮詢委員會,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與諮詢委員會工作,審閱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會長可由若干名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
四、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五、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的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六、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援助基金,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尤其訂定委員會的內部運作規章。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如有需要得設專項小組。
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創立人提名,經諮詢委員會審議產生。續後每屆領導架構成員由現屆理、監事會協商或選舉通過提名,提名經諮詢委員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而產生。
八、諮詢委員會成員由澳門醫療人員協會委派。
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二屆。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
十、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二屆。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十一、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委員會同意,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但須經諮詢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第九條——收入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會費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收益。但捐獻和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提出,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附則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3。
本會定名為“中央音樂學院澳門校友會”(簡稱“中央音院澳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nservatório Central de Música de Macau”(簡稱為“AAACCMM”);英文為“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簡稱“CCMMAA”)。
一、本會地址: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31座(櫻花苑)15樓G座;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及推廣藝術活動,搭建與內地藝術交流的平台,促進澳門音樂事業發展為宗旨。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者,須先向本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及內部守則;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四、須按時繳交會費。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本會組織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及秘書二名。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1)制定並修改本章程;
2)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年度活動計劃;
3)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3.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政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和監事二名。
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理事長進行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出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本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可不定期召開和主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以及社團、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音樂會或其他活動收入;
四、其他收入。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現行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
(一)本會定名為:“凱潛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rgulho Triunfante”。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蓮峰街蓮峰大厦第二座5樓G。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一)本會是由澳門及其他地區愛好潛水和水上活動等人士組成的自願組織。宗旨是對澳門進行潛水活動推廣、海洋生態保育及與其他地區潛水愛好者交流,對青少年推廣潛水知識、水上活動等教育和發展,提供資訊分享平台。
(二)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具有學術性的合法組織。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關資格或從事相關專業行業者;
(二)擁護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四)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一)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二)凡年滿十八歲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
(五)支持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領導機關;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所有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內成員可連選連任;
(四)本會得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若干名。主席為會員大會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署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會議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不足法定人數,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最少四分之三出席的正式會員的贊同票;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5.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6.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的執行機關,負責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二名、秘書若干名及顧問若干名所組成,各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包括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等。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二)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三)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所組成。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開,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而有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
如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其權限分別自動轉移到會員大會副主席、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
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通過,可邀請具相關資歷的社會人士或學者成為本會顧問或榮譽會長,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安全教育交流協會”。
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Educação para Segurança da Juventude de Macau”;正式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Safety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葡文簡稱為“AIESJM”;英文簡稱為“MYSEE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一個以團結廣大澳門青年,愛國愛澳,服務社會,加強認識我國安全教育、歷史文化、國家政策為目的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透過各類型活動,加強澳門與內地的文化教育交流,提供安全教育、國家歷史的正確資訊,以及舉辦相關之研討活動,培養本澳青年愛國愛澳情懷。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愕街19號祥賢大廈地庫A座。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及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A: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B: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連選得連任。
C: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如有其他任務,理事會得另設委員會或工作組處理之。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向社會不同途徑募集。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食品加工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PI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組織開展食品加工學術研究。
(二)促進食品加工文化傳播。
(三)團結、聯繫相關團體或個人,開展食品加工文化學術交流。
(四)加強食品加工行業互相聯繫,促進食品加工工業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一期9樓F座。經理事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四)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文名稱:澳門中華青年藝術教育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Artístic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Youth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12號長喜大廈地下D座。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合法性非牟利社團組織,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藝術教育、提昇本地區青年藝術水平;將文化藝術教育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及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一、 加強推廣現時為本地藝術家及藝術工作者而設的培訓機會,開辦文化藝術相關的培訓課程。
二、 組織本地藝術工作者到中國內地進行文化交流及藝術考察團,以擴闊視野。
三、 提供不同的藝術活動予學生參與,並鼓勵他們發揮藝術才華,積極推廣藝術。
四、 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及展覽。
五、 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創作、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六、 帶領及協助本地區的年青藝術家參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性的展覽,瞭解國際藝術市場走向,協助使之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藝術專才。
七、 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一、 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 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一、 權利: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本會提出意見及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 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甚至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 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並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 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六、 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財務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四、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五、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 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七、 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八、 聘免工作人員。
九、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 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四、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一、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及捐贈。
三、 會員、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內部規章。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四、 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卓越體育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xcelente ”,英文名稱為“ Excellence Sports Association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玉器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J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Jade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愛國愛澳、加強團結各界友好。
二、促進澳門地區玉器行業業內人士和玉器愛好者與其他地區的玉器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學習活動,藉著互相學習以提高本澳玉器行業業內人士及玉器愛好者的專業水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11樓C,如有需要,會址可遷移到澳門任何地方。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一、本會會員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所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3. 繳納行政會費及年費。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被開除會籍者,所繳交之一切入會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日常會務由理事長負責,副理事長協助。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帳目,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為推進會務,得敦聘同業先進,社會賢達擔任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聘用相關之工作人員。
三、本會歷屆主席卸任後為榮譽主席,經會員大會決議被罷免者除外。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和機構的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蔚來體育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超級發展體育會”,英文名稱為“Super Development Sports Association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的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育運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劍擊運動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劍擊運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o Desporto de Esgrim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encing Sport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劍擊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劍擊體育活動的發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劍擊體育活動。
本會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4樓BB。
凡本澳愛好劍擊體育活動和熱心參加支持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會員。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遵守會章及決議。
(五)繳納會費。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之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增聘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之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1. 本會中文名稱為“埃科菲澳門廚師會”,葡文名稱為“Delegação Disciples Escoffier Macau”,英文名稱為“Disciples Escoffier Macau Deleg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分享國際烹調,培育澳門本地廚師。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19號晶品——地下C座。
4. 會員資格:
所有贊成本會宗旨及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a)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b)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邀交會費的義務。
6.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7. 會員大會:
a)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b)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8. 理事會:
a)本會執行架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b)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務,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9. 監事會:
a)本會監察架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b)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c)監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務,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0.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經費。
11. 會徽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封開同鄉會”。
本會以團結封開鄉親及澳門同胞、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共同推動兩地文化互動,促進兩地交流及發展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看台街永添大廈第一座地下N舖。
凡澳門封開鄉親及澳門親友,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果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時,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議均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議決和管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文學倫理學批評研究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在於繁榮文學批評理論與實踐,探索合乎時代變化和發展的文學批評新方法,為世界各國學者提供普及、交流及豐富文學倫理學批評理論與方法的平臺。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4-14C祐順大廈3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que desde 10 de Setembro de 2018 e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18,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9 (nove) folhas.
本會定名為“澳門順德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Vogais de todos os Mandat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Shunde em Macau”,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the Members all Mandate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Shunde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A號皇子商業大廈14樓A-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服務國家,服務澳門,服務會員。
(2)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
(3)廣泛團結澳門地區順德歷屆政協委員,增進新舊委員間友誼,加強與澳門各界人士聯繫及交流,促進兩地合作,推動順德和澳門的繁榮穩定發展。
順德政協之澳門歷屆委員,全國各地政協之順德籍曆屆委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申請退會、須向本會以掛號信作出通知。
1. 會員之權利:
(1)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2)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2. 會員之義務:
(1)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有關規定。
(3)自願捐贈會費及有關經費。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為單數。
3.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5.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
6.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並於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由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7.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出席該次會議的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8.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會員大會負責聘任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2. 理事長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5.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帳目。
6. 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專委會,各專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專委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之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18號。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北京體育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Esporte Beijing”,英文名稱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04號濠景花園第28座10樓H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1)加強北京體育大學澳門區校友間的聯繫,促進友誼;
2)促進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和溝通,傳遞訊息;
3)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康樂及體育學術研究等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會員資格
1)會員資格為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並擁有北京體育大學本科生或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2)本會設有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決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職務,無需繳交會費,並可參加本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3)本會設有特邀會員,凡曾在北京體育大學學習或工作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可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正式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會員均每年的第一季度內繳交會費;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其聲譽。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之首季(1-3月)定期召開1次,或在必要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均必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之方式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首次召集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進行。除法律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延後半小時召開會議,屆時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5名成員組成,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代表校友會對外工作,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理事會由11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財政1名、秘書及理事若干名,財政、秘書可由理事會人士兼任。理事會可授權予校友會任何一名正式會員以塾行純文書處理的工作或委任其認為具有適當權限的代理人。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凡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1)應會員本身的要求;
2)欠繳會費,但只要在書面通知後補交所欠會費或有充分理由經理事會核准,便可恢復其會籍;
3)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經費
1)會員會費;
2)公共和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3)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第十三條——其他
1)本會會章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並於會員大會中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修改。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校友會解散時須依法將其資產清算;
3)本章程如有未善之處,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第十四條——本會印章如附圖所示: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18號。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愛國、愛澳、愛鄉傳統,發揚團結互助精神,溝通內地海外聯繫。融洽各地及街坊社團感情,培育年青一代認同國家參加祖國建設和科學發展,搞好文教福利事業,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擁護一國兩制,參與澳門社會事務,勇於承擔,有社會責任感,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其中,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由會長委任。修訂本會章程,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一條——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果未獲連任的,兩個星期後職務自動卸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聘請負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並請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監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下設秘書處、總務部、文教部、財務部、福利部、總務部、康樂部、婦女部、青年委員會等處部委。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委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B.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督促財務部每月公佈收支賬目。
第二十三條——1)澳門福建學校得成立校董會,以便知道學校管理和教學工作。
2)每一屆同鄉會會長自動成為澳門福建學校校董會主席,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自動成為校董會執行董事。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美術協會”(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創立時名為澳門美術研究會,一九六八年更定為今名)。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rtistas de Belas-Artes de Macau”,英文為“Macau Artist Society”。
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一樓C,D座。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藝術交流,提高美術水平,培養美術人才,加強美術界團結為宗旨。
第三條——凡對美術創作具有一定水平,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申請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經由會員一人介紹,同時提供美術作品照片三張或以上,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獲准加入之申請者,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入會滿一年之會員方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基金及會費;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各架構據位人;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據位人後,經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中各個職務 。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連同正、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理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註冊成立隸屬於本會之青年組織——“澳門青年美術協會”,並設學術、展覽、財務等部。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特殊情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得開始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四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監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接受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深的理監事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理事。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不少於三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三年一任。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三名、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擔任,連選得連任。
1.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經理事互選產生;
2. 除會長或理事長,或由會長或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3. 理事會由理事長依章召開。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三年一任,可連選任,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六條——會徽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滿足以下任一要件時,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一)正在或曾擔任調解員職務;
(二)正在或曾擔任司法官、律師或在某專業領域、尤其法律、經濟、商業、 金融、社會援助或工程領域,擔任重要的專業職務超過兩年;
(三)在科研方面,或在法律或心理學領域的教學方面,擁有超過兩年的經驗;
(四)擁有法律、經濟、商業、金融、社會學、心裡學、社會援助或工程領域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
1. 維持不變。
2. 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該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四條第i款——本會會議可透過「視像會議」進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7 de Setembro de 2018, no Maço n.º 2018/ASS/M5, sob o n.º 280,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Um. (Mantém);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Macao Square commercial building, andar 21-A, B Macau, sem prejuí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7 de Setembro de 2018.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luminárias do tipo LED e postes.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156 luminárias do tipo LED para iluminação pública; 194 lanternas; 2 postes com 2,4m de altura; 4 postes com 3m de altura; 2 postes com 4m de altura; 116 postes com 8m de altura; 18 postes com 10m de altura; 26 postes com 12m de altura.
5. Prazos de entrega: As quantidades acima serão repartidas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nos anos de 2018 e 2019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as luminárias e postes no prazo de 6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ável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40,000.00 (quarenta mil patacas).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Sem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16 de Outubro de 2018
Horário: 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epartament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a internet no portal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16 de Outubro de 2018 (Terç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18 de Outubro de 2018 (Quint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15.º andar, Auditório.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s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 de Avaliação para as Luminárias | Factores-peso |
Eficiência das luminárias |
20% |
Experiência no fabrico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do tipo LED |
10% |
Preço |
60% |
Prazo de entrega |
10% |
Total |
100% |
Critério de Avaliação para os Postes | Factores-peso |
Preço |
70% |
Prazo de entrega |
30% |
Total |
100% |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avaliação e adjudicação de cada um dos materiais a concurs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11º andar,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9 de Outubro de 2018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19 de Setembro 2018.
Leong Wa Kun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Shi Yuli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