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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通訊、電子及電力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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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正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通訊、電子及電力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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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麗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