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7/2018號。
本會定名為“澳門洪氏青年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Clã H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Hong Clan Youth Association”。
本會是在澳門洪氏宗親會直接領導下之屬會,自願組成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洪氏青年,關心社會,服務宗親,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及青年團體,促進本澳及外地青年的交流,推動愛國愛澳精神,共建繁榮澳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4樓G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凡本澳成年洪氏青年,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成員人選及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2.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3. 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8/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生會展協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Students’ MICE Association (Macao)”。
本會旨在為會展專業之在校大學生以及對會展行業有興趣的大學生創造交流和學習的平臺。通過本會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提高大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綜合能力,鼓勵其積極關心並參與會展行業的建設,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國家在會展行業的發展作出貢獻。具體如下:
1. 通過舉辦與會展業相關的講座及交流會,豐富澳門大學生在會展方面的知識。
2. 通過開展會展設計大賽、組織會員參加志願者服務等活動,鼓勵大學生主動參與會議、展覽、節事等活動的策劃和實踐。
3. 通過組織會員去澳門或內地知名會展企業參觀,讓會員與業界人士有直接交流的機會,拓寬其視野。
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祥花園第一座12樓E,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一)在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基礎上,凡為會展專業之大學生,或對會展有興趣,有意從事該行業之大學生,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二)本章程倘有任何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3。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青年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Desenvolvimento e Promoção de Juventude de China 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China and Macao Youth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前地永堅工業大厦3樓A。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之宗旨為:凝聚本澳青年加強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維護和爭取會員的權益,促進會員對外的經濟交往及文化交流,並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在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
四、理事會得召集或至少半數會員得聯名召集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六、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九、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十、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有之義務;
二)制定年度計劃。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三)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照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0。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健步外勤協會」。中文簡稱為“健勤”。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4樓G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三)本會以愛國愛澳,團結外勤行業工友,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並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爭取福利和維護外勤工人權益,致力改善外勤工友的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為宗旨。
(四)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五)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合法居民,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之各項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大會;
(c)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d)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e)定期按年繳交會費;
(f)連續兩期欠交會費即終止會員資格,補交會費後一個月恢復會員資格;
(g)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嚴重者得由理事會議決通過,即時開除會籍。
(七)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b)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秘書組成;
(c)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並應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d)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屬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及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八)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
(b)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和理事若干名;
(c)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由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d)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九)監事會:
(a)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活動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c)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d)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本章程內容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十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十二)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7。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金馬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七潭公路651號祐寶閣第二期6樓B。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第四條——目的為廣結喜歡音樂、曲藝、歌唱、拉丁舞及舞蹈的任何人士。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推動本澳音樂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本地音樂文化藝術交流,推廣澳門本地的音樂文化產業之多元化及國際化。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制定出會內工作方針;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丶監事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丶音樂、歌唱、跳拉丁舞及舞蹈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理事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可接納政府、機構丶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燦爛陽光愛心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南澳花園第1座12樓A。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會員。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二分之一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6。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古玩古典傢具商會。
本會設於:澳門大三巴街27-27A號三樓,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作出更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澳古玩及古典傢具行業發展、弘揚中華文化、促進國內外地區古玩珍藏藝術界的聯繫、團結本澳古藝術品商家、加強同業的溝通及專業性,為推動發展本澳古玩藝術及古典傢具市場努力。
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本地業界人士、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職務;
2.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並討論事項與投票,也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3.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享有會員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
2. 依期繳納會員會費;
3. 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動會務。
一、倘違反以下任一情況,即具備喪失會員資格之理由:
1. 欠繳會員會費超過六個月者,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3. 理、監事成員若連續六次未有請假而缺席理、監事會議者作自動退職論。
二、以任何方式脫離本會之會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且喪失對本會財產所具有之權利,但對其身為會員期間一切應作之給付仍須履行。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生效。
二、會員大會之運作:
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
2. 會議召開日期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會員;
3. 會員大會普通會議於每年召開一次,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特別會議須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必須最少提前15日並以上款所規定的方式進行通知;
4. 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除法律上特定權限外,會員大會尚有以下權限:
一. 制定本會領導方針;
二. 為本章程與本會內部守則的修改進行討論、投票並議決;
三. 以不記名投票推選本會各組織成員;
四. 為對本會有貢獻人士頒發榮譽、名譽、顧問獎之等級而決議;
五. 審查和表決理事會制定的資產負債表、報告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四. 理事會根據會員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五. 本會對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六.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一. 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
二.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
三.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四. 秘書長: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
五.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對外聯繫等會務。
一. 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
一. 監事會職責:
1. 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2.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 監事會普通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 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主動召集召開,但亦可就其成員或理事會的要求而召集召開。
四. 監事會的決議,以其全體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而通過。
任期:
一. 本會各組織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
二. 任期完滿後,各組織成員必須維持其職務,直至新任成員取代其職務為止。
一. 本會經費收入由下列各款充之: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補助費;
4. 自由捐助;
5. 其他收入。
二.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用經費。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4。
第一條——名稱: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澳區莆仙政協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Pu Xi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embe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Pu Xian in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廣泛團結莆仙各縣、區、市之澳門政協委員、特聘委員,增進委員間友誼,加強與澳門各界人士聯繫及交流,促進兩地合作,推動莆仙地區和澳門的繁榮穩定發展。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N座,可於適當時透過會員大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四條——會員資格:莆仙各縣、區、市之澳門歷屆包括現屆及往屆政協委員、特聘委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申請退會、須向本會以掛號信作出通知。
第五條——會員權利:凡本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會長在外事活動時是本會的代表,倘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時代其職務。會員大會主席團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通知內所定時間30分鐘後再次開會,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亦舉行會議及開始投票。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之職務為召集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1。
第一條——本會中文全稱為:澳門人工智能及機器人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obotics。澳門人工智能及機器人學會是由從事澳門機器人研發工作的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本會宗旨:研究和推廣人工智能及機器人科學,加強該領域人士的合作與交流,讓澳門人對人工智能及機器人的發展有更深入的認識及了解,並為此提供相關幫助。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5樓AB。
第四條——本會可在其他地域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會員
凡有意加入本會者,均可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并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服務和享有會員福利。
2. 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不得作出任何損壞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損壞本會聲譽,得有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有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之會籍。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領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是本會的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3. 制定或修改章程,審議重要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5. 商議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6.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7.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並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全面正確地實施會員大會決議。
3. 提出拓展會務的計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提出今後的工作安排。
5. 提出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督促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3. 審議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并簽署意見書。
4. 對本會財務運轉情況進行監察,並適時提出建議。
5. 對本會領導和部門工作實行監督。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2。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小食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小食”,英文名稱”Macau Snack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180號永好工業大廈3/D。
第三條——宗旨
1)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
2)研究及宏揚澳門小食文化;
3)團結及提昇業界經營環境、提昇業界形象及社會地位;
4)向各界人士推廣多元化澳門小食;
5)促進及加強本澳業界與外地業界交流及聯繫,增加互相交流,以豐富澳門的小食文化;
6)擴展會員間的人際網絡,推廣會員的業事商機。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4.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2.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3.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的行徑。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及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2.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人,秘書一名;由理事會召集。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平常大會每年一次,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人數的半數,則主席可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均可進行會議,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並可作出有效決議。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另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總體人數為單數,分設各個部門;
2. 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定活動計劃,處理日常會務,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 理事會可邀請社會名流或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職務以及顧問等;
4. 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把自身之權限轉授予本會會長、理事長及/或若干理事會成員行使。
第九條——本會之代表: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合同時,當中包括銀行賬戶往來之簽名方式,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
2. 職責是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及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架構均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財務:
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及法律規範: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資產管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Ativos Digit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igital Asset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數字資產的管理與區塊技術的發展,以澳門為平台,吸納全球新經濟力量,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努力將澳門打造為國際新經濟中心之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S。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區塊鏈行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Blockchain Industry”。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區塊鏈高科技進行行業規範和提供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9樓S。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3 de Setembro de 2018, sob o número 2, do Maço 1/2018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Zheng Anting (鄭安庭 6774 1344 1656) e Kwok, Chi Chung (郭, 志忠 6753 1807 181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彩政策法律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Política e Direito do Jog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Policy and Legisl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1)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2)為澳門的博彩政策及博彩法律發展貢献力量;
(3)促進澳門本地及外地娛樂博彩業專家的學術交流及舉辦相關活動、研討會及講座;
(4)組織及進行澳門博彩政策及博彩法律相關的研究;
(5)收集、發出、統計及報導有關澳門博彩業發展及趨勢之資料;
(6)本會認為對於其目的有增進之效用者,得着令編印或出版任何一種報紙、刊物、書籍或宣傳品;及
(7)進行一切合法活動,以期達成本會之宗旨。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142號金利達花園商場地下N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尤其是博彩業及法律界之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法人及個人會員兩種;若為法人會員,則須指定一人為其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須由該法人會員具函申請更改,方生效力。
一、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四)推薦新會員入會;
(五)按照本會的章程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一、本會會員須按上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會費須於本會財政年度(財政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直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內繳交;逾期繳納時,本會得以掛號信催繳之。倘若有關款項在催繳後三十日內仍未清繳,則作自動退會論。
一、本會之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或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四、會員大會機關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職務。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職權如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守則;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負責制定入會基金及會費之金額;
二、會員大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秘書長可由其他架構成員兼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若會員大會召集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大會於召集書訂定時間延後半小時召開。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章程、會員守則;
(二)管理及計劃發展本會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提出建議。
二、理事會架構及選舉方式如下: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除社團成立後首次召集大會外,若會員大會召集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大會於召集書訂定時間延後半小時召開,就議程作出決議。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本會收入,包括由本會成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Set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23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a fls. 12,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entre Wang Morbey Wei (王薇) (3769-5633), Hugo Miguel da Luz dos Santos, Luís Fernando Rijo Correia Pinto, Leong Cheng Hang (梁靜姮) (2733-7234-1120), Xue Yu (薛宇) (5641-1342) e Shi ShuXian (施書賢) (2457-2579-6343),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中文名稱為“澳門家庭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da Famíl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amily Law Society”。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68東明大廈5樓,可經理事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為一非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促進澳門家庭法學研究,關注司法改革,開展與各地專家學者交流。
凡認同本會章程,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依時繳納會費。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議。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其中一名成員應為理事長,或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應由一名副理事長簽署,另外一名可為理事會任何一名其他成員。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秘書處成員或其替代人同時兼任會員大會秘書職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書面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六、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一、本會的年度與歷年一致。
二、本會各機關職務的任期,不論選舉和就職日期是何時,均於三年任期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終止。
三、但機關的據位人將留任其各自的職位直至選出他們的代任者為止。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23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a fls. 18,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entre Wang Morbey Wei (王薇) (3769-5633), Hugo Miguel da Luz dos Santos, Luís Fernando Rijo Correia Pinto, Leong Cheng Hang (梁靜姮) (2733-7234-1120), Xue Yu (薛宇) (5641-1342) e Shi ShuXian (施書賢) (2457-2579-6343),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中文名稱為“澳門民事訴訟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o Direito Processual Civ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Procedure Law Society”。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68東明大廈5樓,可經理事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為一非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促進澳門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關注司法改革,開展與各地專家學者交流。
凡認同本會章程,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依時繳納會費。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議。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其中一名成員應為理事長,或當理事長缺席或因故無法視事時,應由一名副理事長簽署,另外一名可為理事會任何一名其他成員。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秘書處成員或其替代人同時兼任會員大會秘書職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書面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六、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一、本會的年度與歷年一致。
二、本會各機關職務的任期,不論選舉和就職日期是何時,均於三年任期最後一年的12月31日終止。
三、但機關的據位人將留任其各自的職位直至選出他們的代任者為止。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前山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Conterrâneos de Chin San em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聯絡鄉親情誼,發揚互助互愛,愛國愛鄉精神,並共謀本會之一切福利,及不抵觸當地政府法令為原則。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42號利信大廈二樓全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察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社名稱為「澳門戲劇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ramática de Macau。
第二條——本社社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29號華榕大廈23樓A座。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社屬非牟利戲劇團體,以「推廣戲劇,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凡承認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者,透過兩位社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並辦妥入會手續後,便正式成為社員。
第五條——社員有權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社設立之各項福利。
第六條——社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新社員需在成為社員兩年後,始能擔任社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之職務。
第七條——社員須承認及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維護本社聲譽。
第八條——凡連續兩年不繳交社費之社員,作自動退出本社論。凡違反會章,損害本社聲譽及利益之社員,經理事會決議,可按情況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革除會籍處分。
第九條——本社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員大會主席(社長)一名,副主席(副社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上述職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社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劇社各項工作;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工作。如社長缺席,其職務由一位副社長暫代執行。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再經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另設秘書一名,其餘為理事,理事會成員人數在九人至十七人之間,且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審核新社員入會資格;規劃各項活動,制定及執行年度工作計劃,並於每年會員大會上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一或二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臨時召集。出席人數過半才合法,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監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秘書一名,人數不得少於三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並於會員大會上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如理事會過半成員聯名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劇社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劇社之解散,以及劇社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最終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須在舉行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社員。出席人數超過社員總人數一半才合法。若規定之開會時間仍未足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可延遲三十分鐘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員大會所作之一切決議,均屬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費來自社費、政府資助、各社會機構或私人贊助及演出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有訂定之突發性重大事項,可由會員大會討論處理,或由理事會暫時處理,再交由來屆會員大會追認。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條文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3樓C。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計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達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睛人入會、退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三、每三個月至少由理事長召集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法律聲明
本會之會章、會名皆經澳門政府注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本會會章、會名,本會有權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生命體藝會。
英文名為New Life Sports and Arts Association。
第五條——宗旨為:
(一)開展有關青少年健康和身心成長的預防、發展性活動。
(二)推動澳門體育運動,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各類型運動。
(三)聯絡熱愛各項體育運動之人士,提高彼此體育運動文化交流。
第十二條——設立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成員七名。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理事會要求或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三名、文書一名、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一名,監事一或三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5 de Setembro de 2018, sob o n.º 4, a fls. 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o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s Fornecedore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供應商聯合會, e, em inglês, Macau Union Suppliers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o Dr. Lourenço Pereira Marques, Porto Interior, Ponte n.º 6C, com o seguinte teor: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a vinte Vice-Presidentes e um Secretário.
2.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3.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1.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total de onze a sessenta e sete, sendo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dois a vinte Vice-Presidentes, quatro a trinta e oito Vogais, três a cinco Tesoureiros e um a três Secretários, sendo o Presidente substituído na sua falta ou impedimento pelo Vice-Presidente mais velho.
2. 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ssegura o regular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sendo que os Vice-Presidentes e os Vogais coadjuvam o Presidente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1.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a)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b)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c)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d)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e)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f)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2. A Direcção, para a adequad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poderá criar comissões especializadas, para colaborarem em projectos e acções no âmbito da respectiva competência.
3. Para que a Associação fique obrigada, é necessário que os respectivos documentos sejam assinados pelo Presidente ou pelo Vice-Presidente em conjunto com qualquer outro membro da Direcção.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total de cinco a sete, sendo um Presidente, dois a quatro Vice-Presidentes e dois Vogais.
2. (Mantém-se sem alteração)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Set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澳門元
會計 |
受權人 |
二零一七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七年度,澳門分行之保費收入較去年增長約11.6%,由於天鴿風災賠付影響,承保收入下降約101.5%。全年錄得稅前虧損452萬澳門元,較去年下降219.8%。
展望二零一八年,本公司將投入更多資源開發保險產品及拓寬分銷渠道,從而進一步提升本公司在澳門的保險業務。
受權人
顏綺虹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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