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黃翠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批示:
張翠麗及周穎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批示:
梁國榮及何國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批示:
應黃翠蘭的請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終止。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倪韋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余雨生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劉運嫦副警務總監(編號110960)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財政處處長副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區銘恃及容穎康——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李煒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陳添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230點。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若濛,與本室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自妍在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政策研究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嘉偉在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國雄在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米健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穎姸,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汝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陳沛儀、霍漢強、林美錡及潘楚鈿——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65點,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山佩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督察梁俊傑,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督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章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郭黃美琪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王瀚林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兆強 | 勤雜人員 | 3 |
歐陽銀款 | " | 3 |
招桂珍 | " | 3 |
歐陽煥愛 | " | 3 |
廖秀霞 | " | 3 |
余杰况 | " | 3 |
譚桂芳 | " | 3 |
何詠龍 | " | 3 |
劉俊 | " | 3 |
葉麗珍 | " | 3 |
梁美玉 | " | 3 |
梁潤彩 | " | 3 |
瑪利亞 | " | 3 |
黃寶正 | " | 3 |
梁新培 | " | 3 |
謝玉媚 | " | 3 |
梁玉珍 | " | 3 |
蔣番長 | " | 3 |
周女順 | " | 3 |
高秀嬋 | " | 3 |
歐陽燕君 | " | 3 |
鄧珠瑞 | " | 2 |
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鄺建忠 | 技術工人 | 2 |
朱國明 | 勤雜人員 | 2 |
邱偉明 | " | 2 |
鍾洪遠 | " | 2 |
梁細平 | " | 2 |
戴美香 | " | 2 |
劉至好 | " | 2 |
毛麗霞 | " | 2 |
劉少英 | " | 2 |
方淑霞 | " | 2 |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30/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2961劉文清,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31/2018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64940,陳家蓮,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33/2018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031林若瑟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九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34/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65930蘇麗紅,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136/2018號批示:
李鏡賢,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公共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01)李鏡賢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399081尹智榮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茲聲明應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杜志明之請求,其主管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返回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二十六的投考人黃藝揚、朱曉政、林劍平、柯曉暉、蕭若豪、容嘉健、陳偉雄、陳少珍、樊志權、謝漢威、陳成廣、陳秀香、鍾淑瑛、陳寶珍、何嘉明、羅錦聰、黃振鋒、蘇振文、張松芳、張世英、黃健坤、吳露佳、黃俊杰、潘志偉、霍建業及葉凱明,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荔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立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嘉華及楊偉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穗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Vong Lemos, Rogeri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鍵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玉琼、江采殷、周堯銘、黃麗萍及陳德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嘉琪、林明雅及蘇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育成、賀美慧、何鳳螢、De Assis do Serro Viegas, Fatima、張遠明、阮慕楹、黃斌君及羅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健盛、梁淑芬、陳興耀及容超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琼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尹智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妙冰、黃麗敏、李艷媚、李能明、梁考欣、盧美琼、李惠芬、丁嘉雯及黃偉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楚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瓊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翠欣、梁鈺兒、陳麗燕、歐智甜、陳健聰、鄭芷堯、鄭美欣、程雅瑜、鍾林苗、鄧少瑜、何嘉文、任潔珊、李彩瑜、李欣儀、李家俊、李敏橋、李雪芬、梁敏珊、陸家文、蘇金才、孫敏恆、譚敏華、曾曉晴、黃惠儀及黃家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敏婷、譚世英、李秀雯及霍婉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詠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子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穎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綺雯及鍾玉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毓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譚蒨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蕙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胡巧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余月明第E-140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盧偉強——恢復第M-22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吳鈞全——應其要求,中止第O-0160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鮑秀蘭第M-0576號及陳蔚蔚第M-196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鄺啓俊、Patrícia Alexandra Pires da Silva——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56、D-0257。
林泳君——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72。
曾蔚——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84。
許可准照第AL-023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3樓B座之新希望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New Hope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Nova Esperança,所有權轉移至澳門新願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3樓B座。
博智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Bo Chi,英文名稱為Bo Chi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3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龍嵩正街6-B號置富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高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龍嵩正街6-B號置富大廈地下C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鄧彩群第E-07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鄭慶移第M-055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劉夢——恢復第M-22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陳玉玲——恢復第W-052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劉兆傑第T-040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百齡綜合醫療康復中心I——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62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尚生堂中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尚生堂中藥房(宏開店)”准照,編號為第23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182號宏開第五座地下D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按照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珮珈——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930。
劉建志——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05。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蘇詠兒,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晶瑩廳”,葡文名稱為“Café Branco”和英文名稱為“Café Blanc”,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3/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地面層(GF)。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國宴殿”,葡文名稱為“A Galeria Real”和其他語文名稱為“La Gallerie”,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2/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二樓(L2)。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德川神戶牛”,葡文名稱為“Tokugawa”和其他語文名稱為“Tokugawa”,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1/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一樓(L1)。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拉普仙”,葡文名稱為“A Ambrósia”和其他語文名稱為“L’Ambroisie”,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4/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三樓(L3)。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膳華舍里”,葡文名稱為“Chinoiserie”和英文名稱為“Chinoiserie”,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0/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三樓(L3)。
五星豪華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十三第”,葡文名稱為“Hotel O 13”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705/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
豪華酒吧,其中文名稱為“皇韻吧”,葡文名稱為“O Bar do Presidente”和英文名稱為“Chairman’s Bar”,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獲發第0698/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十三酒店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13 Administração Hoteleira,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和英文名稱為“The 13 Hotel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地段1,鄰近石排灣馬路,“十三第”酒店三樓(L3)。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麥當勞”,葡文名稱為“McDonald’s”和英文名稱為“McDonald’s”,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獲發第0717/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金濠漢堡(澳門)食品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Comida Golden Burger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olden Burger (Macau) Food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匯,二樓(2/F),舖位P01-F017(電影製作業)。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香辣居”,葡文名稱為“Jardim das Pimentas”和英文名稱為“Spicy Garden”,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獲發第0716/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銀河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地面層(G/F)(娛樂場內)。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日式麵棧”,葡文名稱為“Massas Artesanais Japonesas”和英文名稱為“Miàn”,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獲發第0715/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影匯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éi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Hotel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一樓(1/F),舖位PUG-F017(娛樂場內)。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海灣餐廳(氹仔分店)”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Litoral (Taipa)”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694/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海灣咖啡屋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fé Litor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afé Litoral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地堡街53-67號泉福新邨第二期第四座偉展閣地下S,T,U及V座。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珮納宮”,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Pena”和英文名稱為“The Pena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獲發第0692/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皇家金堡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GR Casa Re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 Casa Rea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六甲街206號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118號,皇家金堡酒店閣樓(廚房)及二樓。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九魚舫”和葡文名稱為“O Junco de 9 Jades”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獲發第0714/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彥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Yan Ji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Yan Ji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余敦善堂里(余敦善堂私家圍)無門牌號數3樓A座、B座及C座。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羅嘉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望廈迎賓館館長,為期二年。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駱浩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院擔任職務。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歐錦榮,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殷桁、林瑞杏、梁素茵及余麗莎,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小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曉燕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俊佳及余穎麟分別為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及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謝俊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丘力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家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2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顧路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羅崇明、第三職階郵差羅永傑、第一職階郵差梁文軒及周志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第一位至第二位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及第三位至第四位自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簡健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梁韋洛及第一職階郵差許志豪及王琦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第一位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及第二位至第三位自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永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越強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貝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及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李鎮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九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鄭啟賢及周志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及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黃家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錦就及劉浩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皆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應馮偉俊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指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秀英及葉靜儀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顏小蓉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續期一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趙謙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並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葉永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綺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景松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周偉德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錦紅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賈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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