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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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機電科研設備及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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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創策劃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機電科研設備及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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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英特曼投資(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機電科研設備及測試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三)。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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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分析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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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分析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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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昊天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單細胞分析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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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