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智庫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2/2018號。

澳門中華智庫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澳門中華智庫研究協會”。(簡稱為“智研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hink Tank Study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4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為弘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為澳門“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和澳門經濟、社會和文化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推動社會議題與相關政策研究。

第四條——存續期: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對本會感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一、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及副主席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的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司庫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理事會成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理事會成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社團財產為: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經費所負擔。

第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刊登於公報。

第二十一條——運作

一、就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業持續發展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3/2018號。

澳門博彩業持續發展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博彩業持續發展研究協會”。

英文名稱:“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Gaming Industry of Macao”。

第二條——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4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團結力量,發揚和諧合作,互助互愛精神,協助提升澳門博彩業的競爭力,致力推動博彩領域水平的提升,促進及優化本澳博彩業持續發展,創新求變、共享明天。

第四條——存續期: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曾任職於澳門旅遊博彩業或其他相關行業且年滿18歲之人士,其對澳門博彩業發展具關心之意,願意提供協助之力及提出有助澳門博彩業健康發展之策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及副主席可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的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司庫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専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理事會成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理事會成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經費所負擔。

第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刊登於公報。

第二十一條——運作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冀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4/2018號。

冀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冀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Hebei-Macau Economic and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簡稱為“HMECEA”)

第二條——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4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性質及存續期

第三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關心河北省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致力帶動冀澳文化與經濟交流,促進澳門和河北在經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存續期: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本會含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現任或曾任河北省政協澳區委員、河北海外聯誼會澳區理事、婦聯、僑聯、工商聯、青聯澳區成員,以及對本會感興趣或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河北籍在澳工作或就讀,以及對本會感興趣或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的義務,以及遵守本會章程;亦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權。

第八條——會員有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會費為澳門幣叁佰圓整一屆(3年)。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中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首次召集之大會需有半數會員出席才得作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六、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及決策機構。

一、召開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四、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六、理事會有權聘任任何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會員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美食文化科技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6/2018號。

美食文化科技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美食文化科技促進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s Gastronomia de Tecnologia e Cultural”,英文名稱:“Gastronomy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7樓B,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匯聚世界各地傳統美食與創新科技之人士,共同推動本地美食文化科技進行‘變革’、‘創新’、‘傳承’,連結全球美食科技組織之緊密合作,拓展美食科技的新路向。”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展覽、比賽、工作坊、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或團體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需有四分之三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國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州市花都區海外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5/2018號。

澳門廣州市花都區海外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州市花都區海外青年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以廣州市花都區海外華僑、港澳台中青年群體或在花都工商界中有一定影響的代表人士為主體的民間聯誼團體,圍繞花都區經濟社會建設為中心,以中華歷史文化為紐帶,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和交流活動,樹立花都的良好形象,增強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二三代的中華民族認同感,促進海內外中華民族的團結,是自願聯合組成的、具有統戰性、聯誼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欄仔街37-A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齡在18至45歲之澳門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其他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主席團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其他機構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色永動力協會

簡稱:(綠色永動力)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綠色永動力協會;

中文簡稱——綠色永動力;

英文——Green Energized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看台街367號民安新村第一座6樓BE。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為推廣回收業等相關知識予本澳市民,引入高科技環保設備與技術,帶動及方便市民執行回收廢棄物的行為。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年滿十八歲,願為本澳環境作出貢獻或感興趣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

第九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計劃會務發展及財務營運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監事會

第十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同是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二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改章程得需要有五成以上會員出席,且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有會議議程、日期、舉行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網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7。

澳門網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網紅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網紅文化新經濟產業,提升業界國際專業水平,助力澳門定位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構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拱形馬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二座5樓AB室;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創設臨時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第十三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容及化妝協會

Associação de Beleza e Maquilhagem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

澳門美容及化妝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美容及化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leza e Maquilhag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eauty and Makeup”。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加強美容化妝文化教育,推動美容化妝普及,促進美容化妝產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年滿十八歲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由理事會推薦就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推薦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土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葡萄酒文化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Cultura de Vinho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圴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所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8。

澳門葡萄酒文化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萄酒文化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Cultura de Vin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Wine Culture”。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加強葡萄酒文化教育,推動葡萄酒普及,促進葡萄酒產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年滿十八歲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由理事會推薦就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推薦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土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葡萄酒評審協會

Associação de Enófil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0。

澳門葡萄酒評審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萄酒評審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ófil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Wine Judges”。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專業知識、資格及經驗舉行葡萄酒評審比賽及相關活動,培訓及提升專業和非專業葡萄酒愛好者的品酒水平,構建平台讓大眾透過社團接觸葡萄酒文化,發展和促進澳門、大灣區及國際葡萄酒評審標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年滿十八歲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由理事會推薦就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推薦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土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國際藝術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 e Cultura da Juventu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1。

澳門青年國際藝術文化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國際藝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Arte e Cultura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th International Ar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1. 培養青年對藝術文化的興趣,促進國際青年文化互相交流;

2. 積極推動青年藝術文化發展;

3. 積極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藝術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鴨涌巷信廉花園7樓G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及賬目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藝術體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2。

中國澳門藝術體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藝術體操協會』,下稱“本會”;

2. 英文名稱為Macao-China Rhythmic Gymna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203號君悅灣2座33A。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一、積極推動本地藝術體操運動,以提高藝術體操運動水準。

二、舉辦及參加藝術體操運動等專案,尤其參與在中、港、澳、其他國家及地區組織的活動、比賽以及社會公益等活動。

三、與國內外藝術體操運動之聯會機構開辦培訓營,為本澳提高對藝術體操運動的正面認知,從而為本地培養更多優秀的藝術體操運動員,在國內外比賽中為澳爭光。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對本會及藝術體操運動有興趣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主席之職務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四、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及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及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及

六、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各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政狀況;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私人贊助及利息;

二、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第五章

第十二條——會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之相關事宜,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任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四條——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風清跆拳道會

簡稱:(風清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3。

澳門風清跆拳道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風清跆拳道會”,中文簡稱“風清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ong Cheng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FCA”。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D麗豪花園第2期1樓P,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發展跆拳道及各類型體育運動,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

凡愛好體育運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會員: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3. 遵守會章和服從理事會決議;

4.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5. 維護本會團結和聲譽。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上述架構內之據位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過半數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會員的過半數票,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4.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同票;

b)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贊成票;

c)對本會章程作出解釋;

d)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e)根據理事會具說明理由的提名,通過及宣佈名譽會員;

f)審議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成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3. 理事會會議須至少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項,而任何決議均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

4.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c)議決本會名譽會長、技術顧問及法律顧問之事宜;

d)審批會員的申請及取消會員資格事宜;

e)議訂本會各項費用的金額;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3. 上條第3款規定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影響上條第2款之規定;

c)查核賬目及提供相關意見。

第九條

財政來源

本會的財政來源為會員所繳費用、法律許可的資助、捐獻及其他收益。

第十條

其他情況

本會章程未作規範的事宜,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青年征途活動協會

簡稱:(澳青征途)

Associação de Actividades da Jornada da Juventude de Macau, China em abreviatura: (A.A.J.J.M.C)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61。

中國澳門青年征途活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青年征途活動協會」,中文簡稱「澳青征途」;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ctividades da Jornada da Juventude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A.A.J.J.M.C」。會址設於澳門竹里11號竹苑3A。

第二條——宗旨

1. 秉承及推廣愛國愛澳及長征精神,以及中華文化及傳統精神;

2. 征途,不拘泥活動形式,在乎誠心誠意,為理想為目標奮進;

3. 建立不屈不撓的核心精神,加強及提升心理素質、信心和逆境能力,突破身心界限;

4. 共同提升參加或舉辦活動的策劃能力、籌備能力、執行能力及團隊能力;

5. 透過分享、交流、學習、鼓勵、互助、提升等,促進個人成長,以及推廣運動知識;

6. 參與或舉辦活動,從而提升國際視野、知識水平、技術水平,與國際接軌;

7. 與各國征途者保持聯絡及交流,建立友誼;

8.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成為會員的資格

向本協會遞交申請表,並須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依手續辦理,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且可對參與活動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3. 主動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及展開之活動。

第五條——喪失會員資格

1. 要求退出;或

2. 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提出,並經監事會確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任期

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算,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1. 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等贊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2.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十二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會依據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者妙音讀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0。

澳門智者妙音讀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智者妙音讀書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安仿西街10號長喜大廈2樓A座。

二、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團體,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具宗教特徵之非牟利團體,以不營利為目的,以弘法利生為宗旨,推動及促進澳門佛教慈善事業及相關之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澳門智者妙音讀書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五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設一名會長及一名副會長以協助大會事務,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報告書、財務賬目、監事會之意見書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而特別會議須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或至少五分之一會員要求才可召開,並由會長主持。

第六條

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會長負責協助主持會員大會之工作;

二、協助籌辦各項活動;及

三、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第七條

副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協助會長推動本會之相關工作;及

二、當會長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八條

會議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由會長主持且由理事會以書面方式召集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員或會員通過發給理事長的授權書方式委託合法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的代表,以絕對多數投票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訂定本會活動的一般指引;

二、每三年選舉各機關及管理機關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及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包括秘書及財務),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本會的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三年於享有全權的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權限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錄取新會員作出決定;

四、以任何方式取得、頂讓、出租、管理、處分、轉讓及以任何形式在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

五、可作所有不屬其他機關的權限所包含的事宜,而該等事宜必須符合本會的目標及目的。

第十二條

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一、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及負責本會所有的不同文化佈道,亦可以邀請世界各地大德主持及相關人士辦理佛教相關事務及教育。

二、在專用簿冊之會議記錄上,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四、執行與其職位有關的一切行為。

五、就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為原告或被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如本會有特別規定除外。

六、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捐贈、擔保、保證、責任書或其他有關財產責任的文件,在遵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條款。但上述文件須獲得本會理事長及秘書二人或其授權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七、擔任本會轄下之所有委員會及團體主席。

第十三條

副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當理事長無法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四條

秘書之特定義務

一、在專用簿冊上記錄本會所有的會議錄記錄。

二、會議錄上,與主席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將屬於本會的重要文件看管及保存。

第十五條

財務之特定義務

一、收取給予本會的捐贈物。

二、負責本會的所有財務調動。

三、負責本會銀行賬目之開設、取消和轉移工作事項。

四、根據本會的決定,使用本會的財政基金。

五、負責所有與本會有關財務的信函。

六、執行本會在財政上的決策。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政報告和活動財政報告。

八、依照會計範疇的規則,更新賬簿內的資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須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三年從本會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料的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

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二、定期檢查和監察本會的賬目;及

三、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擬定意見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

凡熱心公益,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依手續申請,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均可成為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之權利:

1)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二十條

會員之除名

凡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均可被理事會除名。

第二十一條

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有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的任何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費由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產組成。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資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第二十三條

財產

澳門智者妙音讀書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本會的資源包括:

一、公共及私人實體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

二、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賺取得到的收益,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及

三、以其他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中出席會員須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

解散

如解散本會,必須為此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可解散。

第六章

一般規則

第二十六條

對會員之報酬

本會為非盈利性,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不收取薪酬、利潤、租金、獎金或其他收益等,但為本會服務所花費用可報銷。

第二十七條

附則

所有於本章程沒有規定之事宜,則由理事會處理。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傅奇文娛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

傳奇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傳奇文娛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各類體育運動,提高大眾身體機能,以達到強身健體、延年益壽的目的,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林茂海邊大馬路運順新邨A座16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向本會提供專業意見。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四)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及良好社會形象。

(六)團結及促進會員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 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圖為本會標誌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藝創意新動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藝創意新動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藝創意新動力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ova Impulso de Cultura e Artes Criativ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New Impetus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and Creative Arts”,英文簡稱為“MNIAC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廣澳門文化及藝術創意產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20樓X。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舞蹈家協會

Associação de Dançarinos de Macau

Macao Dancer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3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9/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舞蹈家協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舞蹈家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rino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Dancers Association”;

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本協會是澳門舞蹈界舞蹈藝術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間團體。

(二)努力促進舞蹈藝術的繁榮,提高本澳藝術科學文化水平,發展高尚的、豐富多采的文化生活,培養綜合文化藝術高素質和修養人材,創立社會精神文明。

(三)積極與世界各地舞蹈藝術家組織,建立良好聯系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舞蹈藝術的國際交流,為豐富和發展國際間優秀舞蹈文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目的:

(一)號召及鼓勵舞蹈家加強藝術實踐,提高藝術修養,自覺努力樹立積極向上、愛國愛澳、放眼世界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二)鼓勵和帶動舞蹈家積極創作和演出題材、體裁、風格、形式多樣化的並發揮和宣傳社會正能量的舞蹈、舞劇作品。鼓勵及幫助編導、演員、教師、理論研究人員的個人獨創性,提倡不同風格、流派的舞蹈自由競賽。評選優秀的舞蹈、舞劇作品,評選優秀的表演、教學及與舞蹈有關的論述、著作,予以物質和榮譽上的奬勵。

(三)積極開展學術上的討論;探討和研究舞蹈藝術發展中的現狀,創作經驗的交流和分享。

(四)培養舞蹈藝術新生力量,協同有關社團組織學習、進修活動,培養各種各類的舞蹈人才。

(五)號召和組織本澳專業舞蹈家與業餘舞蹈家的聯絡和團結,為促進本澳舞蹈藝術的發展和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會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4樓G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分類:

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席、副主席或經理事會提名,並自願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會議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1. 促進舞蹈藝術的創作、表演、導演、教學、理論研究,編譯、舞蹈音樂、舞蹈組織領導工作有一定成績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員。2. 民族民間舞蹈家、群眾舞蹈活動家、具舞蹈藝術大學本科學歷或以上,或本澳培養的優秀舞蹈人才,並在參加國際性專業舞蹈重大比賽中獲獎,為澳門爭光之舞蹈演員,在本澳有一定影響力者。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查詢本會務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之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長一名,委員一名,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主席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和路向;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5. 議決後聘任經理事長提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前提下,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三名及秘書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社會人士為顧問;工作機構領導及其成員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或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尤其包括: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會徽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古玩藝術品鑑定拍賣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valiação e Leilão de Arte Antiga de Macau

Macau Antique Art Appraisal A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 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 sinado em 20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7/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古玩藝術品鑑定拍賣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古玩藝術品鑑定拍賣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valiação e Leilão de Arte Antig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tique Art Appraisal A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發揚大中華文化;

2. 促進古玩收藏文化學術研究;

3. 推動古玩鑑定技術;

4. 使會員了解古玩拍賣的流程;

5. 推動及聯繫社會各界及舉辦各項聯合活動;及

6. 遵守澳門政府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德裏街92號雙鑽第二座6樓J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多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士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財產和收益用途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與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力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9/2018號。

澳門博彩力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特區政府施政方針,履行市民責任。

2)團結博彩從業員,帶動從業員正面訊息。並且監督特區政府相關博彩業的法律和政策及其推行成效。

3)積極參與博企員工的教育和推廣工作,加強市民對博彩行業的認識。

4)與澳門政府各部門及所有博彩企業保持良好溝通。

5)促進博彩業在澳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加強區域合作,融合區域經濟,使澳門成為世界知名的旅遊休閒中心。

6)幫助有經濟困難的博彩從業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媽閣斜巷(萬里長城)15-A號龍珠閣地下A座。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銀聲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0/2018號。

銀聲曲藝會

澳門白鴿巢前地1-F號美麗大廈地下G座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澳門銀聲曲藝會章程後之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1-F號美麗大厦地下G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1/2018號。

澳門工人團結工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472-490號海南花園第一座10樓C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e Operário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選舉委員會提名若干會員為理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5. 指定常務理事處理本會名義下之物業買賣;制訂和簽署契約等手續。但該項指定必須經理事會議,及需出席會議理事人數之半數以上簽名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其領導及成員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的士總商會

Associação Geral dos Proprietários de Tax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選舉委員會提名會員為理事候選人,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5. 指定常務理事處理本會名義下之物業買賣;制訂和簽署契約等手續。但該項指定必須經理事會議,及需出席會議理事人數之半數以上簽名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數必須為單數,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其領導及成員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5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5號文件之“澳門保險專業中介人聯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保險專業中介人聯會

章程修改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除「預備會員」及「已退休之普通會員」外,其他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人,大會秘書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長一職可連選連任超過一屆,卸任會長為下屆理事成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會長於特殊情況下,可兼任理事長職位。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9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3/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如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其他理事不多於五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五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三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强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及技術員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其他理事不多於五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五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三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十八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一出席,特別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一出席,方為有效。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澳門元

會計

首席執行官——澳門分行

馮綺瑩

陳美心

澳門友邦保險

二零一七年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友邦保險於2017年業務錄得持續增長,屢創佳績。公司在貫徹優質服務承諾的同時,並繼續專注拓展“新一代營業隊伍”和推廣「AIA Vitality健康程式」,鼓勵及協助客戶活出健康的生活。公司更分階段全面推動無紙化及數碼化管理,在不同層面的業務模式中利用先進數碼科技,滲透各個服務範疇,締造最方便、簡易及優質的客戶服務體驗。

展望將來,澳門友邦保險將會堅守「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繼續提供切合客戶需要的全保理財產品及方案,鼓勵客戶投入健康生活,協助更多澳門市民活出更健康、長久、豐盛的人生。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首席執行官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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