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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因疏忽未有將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25號的土地的局部修改批給合同載在公佈於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3/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中,現公佈該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508(伍百零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23325號及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3727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

2. 基於是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七條款修訂如下:

“第七條——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供應由加德士石油(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的“Caltex”品牌的燃料,包括“Techron”汽油及“Techron D”柴油。

2.[......]

3.[......]

4. 乙方必須由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3(叁)年內,將燃料售價定為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5(伍)至8(捌)。

5.[......]”

第二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生效。

第三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之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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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