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廖澤雲;
(二)楊俊文;
(三)李從正;
(四)禤永明;
(五)麥瑞權。
二、續任林燕妮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志毅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冠偉及陳允熙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許輝年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林笑雲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委任譚麗霞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請查閱:第7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委任嚴肇基教授為澳門理工學院院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二年。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